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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今晚报】游山玩水 莫让纠纷添烦恼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10-07 09:55:32 打印 字号: | |

在旅途中不慎受伤,并由此产生纠纷,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游团,并乘坐该旅行社的大巴车出游。旅行社工作人员张某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刹车时导致李某摔倒,头部受伤。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旅行社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损失、精神损失费等2000余元,就该赔偿金额与被告某旅行社、被告投保的某保险分公司未达成一致,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险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36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就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旅行社车内摔伤一事,各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的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不持异议。由于被告某旅行社工作人员张某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原告李某受伤,故被告某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某旅行社在被告某保险分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损失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故被告某保险分公司应就上述损失金额向原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法官支招旅游“避雷”

报团旅游过程中,除了意外受伤,还可能发生哪些法律纠纷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总结和提示,希望广大游客能够提前预防、妥善化解。


■ 记错行程时间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飞机、火车、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旅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由于自己粗心大意导致没能赶上相应航班、车次,影响后续旅程的,需由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消费者因此想要终止合同,也可以请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 旅行社安排不当怎么办?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如果是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航班、车次衔接出现失误,影响后续旅程,那么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旅行社应当及时、合理为消费者购买相应的机票、车票,保证后续行程不受影响。


■ 旅行社擅自转团怎么办?

一些旅行社会在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旅行团的业务转包给其他旅行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旅途中因旅行社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擅自转团的旅行社与接受转团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今晚报》2023.10.3第8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