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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有“纳” 河东法院司法建议赋能社区治理
   发布时间:2023-11-27 13:59: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河东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该案中,原告天津某物业公司主张某小区四号楼地下消防泵房被供热设施占用,作为换热站使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和某供热公司将供热设施从消防泵房中搬出,恢复消防泵房原状、排除妨害,并连带赔偿原告因被告占用消防泵房导致消防部门罚款造成的损失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该物业公司并非小区四号楼地下房屋权利人,也未经权利人授权,其主张排除妨害没有法律依据;且其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未能证明处罚行为与该小区四号楼地下消防泵房被占用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指出,本案涉及的消防泵房被供热设施占用问题,关乎小区的消防安全及居民供热,各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会同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河东法院随后对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的小区,向其管辖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街道组织协调小区开发建设、供热、消防等单位在不影响供热的情况下,消除安全隐患,以此督促街道切实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及时解决群众难题,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宁。

司法建议发出后,该街道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函复法院:将制定方案,尽快落实整改,保障小区居民安全,形成了有“建”有“纳”的良性互动。

下一步,河东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立足审判职能,促进源头治理,以审判能力现代化助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责任编辑:郝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