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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开辱骂前妻 侵害名誉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3-11-28 14:15: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丽法院审结一起在某短视频平台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据了解,原告和被告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离婚。后被告将原告发布的短视频擅自发布到自己的账号上,恶意中伤原告,侮辱原告婚内出轨。由于被告的言行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发布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影像,虽然来自于原告的账号,但配文内容带有明显贬损意味,指向明确,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事主体的行为必须以良好的道德为基础,以遵守法律为底线,凡逾越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受到法律制裁。在“互联网+”时代,社交软件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这些社交软件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社交软件攻击他人,肆意损害他人名誉,终会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