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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 津南法院发出食品药品禁止令
作者:左家欢   发布时间:2023-12-05 14:46: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任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任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是津南法院2023年发出的首份食品药品禁止令。

据了解,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销售口服类性保健食品。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进行现场检查,并查扣“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黄金伟哥”等多种口服类性保健食品。经检测,其中“虫草鹿鞭王”等性保健食品中检测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谋取利益,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针对被告人任某某传唤后归案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教育矫正,防止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食品安全无小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能因一时利益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铤而走险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郝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