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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今晚报】秉承“无信不立” 禁止“小伤大养”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3-12-18 09:54: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南开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938件。该院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劳动争议矛盾化解机制,满足不同层面劳动司法需求,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同时引导双方都要遵守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承诺录用后 酒店反悔

在一起案例中,王某到某酒店面试后被录用,按要求加微信发送入职材料,并接到电子版录用通知。找到新工作的王某从原单位辞职,原单位停缴其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随后,王某却接到酒店通知,由于原定销售经理职位取消,王某无法入职。王某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酒店赔偿工资损失、补偿保险及公积金共计25412元,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在面试后向王某出具录取确认函,并要求其提交原单位离职证明及相应入职资料。王某基于对酒店的信任及希望建立劳动关系,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酒店却以岗位取消为由,未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酒店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岗位录用应谨慎决定,一旦下发录用通知不得随意撤销,其取消录用的行为构成缔约过错,致使王某处于失业状态,依法应承担责任。法院结合酒店承诺支付王某的工资标准、王某停止工作的期间及因停止工作造成的损失,酌情确定酒店补偿王某11000元。

本案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应将诚信作为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劳动者基于对企业的信赖及预期利益,选择离开原单位,牺牲了既有利益,却因企业任意毁约的失信行为,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迟迟不上班 小伤大养

在另一起案例中,任某系某酒店空调运营维修值班工程师,在工作期间不慎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任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延长停工留薪期、增加工伤伤害部位、工伤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等多次申请鉴定,但均未获认定。后任某以需要治疗为由继续休假,并向酒店提交建休诊断证明书。医疗期满后,酒店工作人员致电任某通知其到岗工作,任某表示需要治疗无法参加工作。酒店以任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其他任何岗位工作为由,向任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任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酒店向任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工资。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任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任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以病情为由未返岗工作,酒店对此按照医疗期处理。医疗期满后,任某仍以病情为由拒绝到岗,酒店无法为其安排任何工作,结合任某的伤情、工伤鉴定情况及病休期间没有相应治疗手段的事实,不属于因伤情无法到岗工作的情形。故酒店通知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涉及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典型案例,该案判决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对“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问题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工伤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应服从单位管理提供劳动,如医疗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今晚报》2023.12.18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