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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法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会
【今晚报】高收益莫轻信 防范意识要增强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1-15 10:20:58 打印 字号: | |

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情况。据介绍,2023年以来,该院一审审结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东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法官以案释法,帮助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虚假股票信息 骗取注册充值

在一案例中,被告人高某力注册成立公司,先后招募岳某超、梁某等多人至该公司,经过培训后组成诈骗团伙。该团伙的诈骗模式为:话务员冒充“同花顺”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培训的“话术”资料与被害人聊天,以可以提供内部股票或高收益股票信息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互加微信,诱引被害人缴纳“会员费”或“服务费”,或在不要求被害人缴纳费用的情况下,将其微信号拉入高某力、岳某超等人冒充股票分析师的微信群内,由所谓股票分析师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引其下载App软件。高某力等人向被害人宣称,如其在该App内注册账号并充值,该App会提供充值金额数倍乃至十倍的资金,一并用于购买选定的股票,亏损由平台单方承担,盈利归客户。该团伙共计诈骗111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力、岳某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公民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岳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性强,花样翻新快。本案中,被告人伪装成“业务员”及“代理商”吸引客户,提供虚假内幕交易信息,骗取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当客户高价买入相关股票后,再指令操盘手运作,人为造成跌势,以牟取大额客损。此种新型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虽然被告人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但其行为本质仍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炒股、投资等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保持谨慎,避免侥幸心理,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


坚持教育感化 挽救在校学生

在另一案例中,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在校学生),在明知钱款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所获赃款的情况下,仍赴外省将银行卡、手机提供给犯罪团伙,并于现场进行人脸识别操作,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后韩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退缴非法获利。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韩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本案是在校学生实施电信诈骗关联犯罪,但法院根据现实情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韩某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立功、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缓刑。在办理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沟通联系,多角度了解被告人在校的一贯表现和犯罪成因,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学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宽大处理,尽量避免学生因接受刑罚而无法继续学业。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使被告人认识到错误,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努力做守法公民。

 
来源:《今晚报》2024.1.13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