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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多家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今晚报】以案释法,说说“彩礼”那些事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4-02-18 10:14:10 打印 字号: | |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彩礼是我国长久以来的重要风俗。但是,如果婚姻出现“差池”,彩礼返还就容易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近日,本市多家法院以案释法,详解关于“彩礼”那些事。


综合同居情况 酌情返还礼金

在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中,男孩王某与女孩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长达两年有余。王某与李某按照农村习俗进行“相家”,王某给付李某相家款11000元。双方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因给付彩礼及购买车辆问题产生分歧,之后分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订婚礼金11000元。

王某主张,自己与李某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按照农村婚约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自己给付李某订婚礼金11000元。之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双方已无结婚的可能,李某应当返还礼金。李某则表示,双方分手的原因,一是因为就婚礼问题协商不一致,二是因为王某在婚约期间未按民间风俗给自己过节,致使其认为王某对其不够重视。且恋爱期间双方同居已有两年之久,一直由女方支付房租、购买生活日用品,王某要求返还的订婚礼金,已全部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

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当地民间习俗进行了相家,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王某请求李某返还彩礼而形成诉讼,故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王某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给付李某相家款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目的已不能实现,王某要求返还,李某应酌情予以返还。综合地区习俗、双方交往及同居情况、发生矛盾的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由李某返还王某礼金2000元为宜。

法官介绍,通常来说,对于双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应当返还彩礼。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实践中,有些男女双方虽然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此种情况下,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分手,如果仅简单地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登记未办婚礼 根据数额考量

津南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审结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订婚,原告母亲给付女方见面礼5万元,女方返还男方见面礼2万元。后原告母亲向被告转账30万元彩礼款。原、被告登记结婚,未举办婚礼,亦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不久,双方发生矛盾,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因需要提前预约,未能办成,当日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20万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3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要求返还13万元的彩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彩礼应当属于男方以结婚作为条件赠予女方的款项,原告将彩礼33万元转给被告之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赠与所附的义务,并以夫妻关系对外宣告,故彩礼的赠与不可撤销。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不仅仅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简单的形式流程,而是要注重其背后的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所谓夫妻的共同生活,主观上,夫妻双方应当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夫妻应当能互相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担生活压力和风险,共创美好生活。夫妻的共同生活应当是一种较为持续和稳定的状态。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在共同的住所生活,各自经济独立,没有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或承担其他家庭义务,被告只是偶尔到原告父母家中吃饭,晚上住在原告父母家中,不能认定已共同生活,故被告应当返还彩礼。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款实际消费情况及去向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7万元。被告已返还20万元,故应再返还7万元。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具体说明。双方已经明确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根据彩礼数额、孕育情况等事实综合考量。双方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比例。

 
来源:《今晚报》2024.2.17第10版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