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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宗莹 孙印利   发布时间:2024-04-08 14:29: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3年5月29日,翟某购买天津某公司开发建设坐落于滨海新区某房屋,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支付定金5万元。后因翟某无法办理贷款,双方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6月28日,该公司向翟某发送《催告函》,通知须于2023年7月25日前与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逾期不签的法律后果。双方因定金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认购书签订后,翟某向天津某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依照定金罚则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翟某年龄问题、收入等原因案涉房屋无法办理贷款,天津某公司已将房屋另售他人。作为购房人翟某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年龄、是否能够办理贷款手续等内容。天津某公司作为商品房销售单位,应对购房人资格进行合理审查,尽到注意义务,可避免后续贷款无法办理产生的问题,故天津某公司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无法履行的原因、过错程度等,判决天津某公司单倍返还翟某定金5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在此提醒,定金罚则属于惩罚性较强的一种违约责任,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惩罚,这种惩罚的适用会给违约一方经济带来不利后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行为,且不具备抗辩、免责事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均具有过错,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