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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公司债务谁来担?
作者:刘晶   发布时间:2024-04-15 14:20:03 打印 字号: | |

据悉,2020年1月8日,马某、刘某、许某三人分别认缴出资520万元、240万元、240万元设立某公司,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52%、24%、24%,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1月2日前,由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三人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2021年,赵某与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赵某所有的房屋提供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确认某公司应返还赵某装修款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调解成立后,某公司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赵某又提起诉讼,请求追加马某、刘某、许某三人在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马某、刘某、许某作为设立时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其虽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该项利益只是暂缓缴纳出资,其仍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法定义务,并在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在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赵某主张追加马某、刘某、许某三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马某、刘某、许某分别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