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新闻
和平法院出具《预查废证明》
作者:韦春瑞 王翘楚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5:10 打印 字号: | |

“有了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我们回去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既节省时间,又提升效率,真是一项值得称赞的好机制!”在收到《预查废证明》之后,金融机构代理人激动地说到。

近日,有金融机构向和平法院提出能否探索通过开具《预查废证明》方式助力金融不良债务处置。和平法院经慎重研究,借鉴江浙兄弟法院经验,发出执行《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机制,就是法院在审查部分涉无担保信用贷款纠纷以及信用卡纠纷诉讼、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院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

“这种模式既能快速回应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又可以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提起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案件,避免‘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承办法官解释道。

在预查废机制启动之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金融机构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并在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在试行该机制之后,在诉前调解阶段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对其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则可以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凭相关法律文书申请进行债务核销。

“‘预查废’并不等同于免债务,金融机构凭借《预查废证明》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呆账’核销申请,是银行内部的必要账务处理过程,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放弃债务追索权。”执行局负责人强调说。

下一步,和平法院将持续探索诉源治理、执源治理新方法,继续推进和运用好预查废机制,以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和平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陈美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