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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国司法审判制度的初探
作者:黄耀建   发布时间:2005-02-05 16:47:09 打印 字号: | |
作者近照

7月1日至9日,应“法中经济文化交流中心”邀请,出国考察了法国司法体系和巴黎大案法院审判制度,经与法国巴黎柏比尼法院副院长冯丹妮女士进行了座谈,并听取了威尔威斯劳论撕博士对法国司法体系讲座,对法国司法制度有了初步的印象。

一、关于法国巴黎柏比尼法院审判机制

法国巴黎柏比尼法院是负责审理法国最大的飞机场——法国戴高乐机场坍塌事件的法院。在法国也属于第二大的法院。法国巴黎柏比尼法院属于综合法院(法庭),它坐落在法国巴黎的市区的13区,与该区的警察局一街之隔。是一座只有四层楼高的十分普通平顶建筑。但是从远处望去,该建筑灰暗肃穆、厚重坚实,使人产生敬畏感。该法院内部结构十分透亮,从一楼到四楼中央部分是中通的,从四楼能浏览法院的全景。围着中通的四周是法庭、办公用房、当事人等候室。在二楼大厅内出庭的律师、等候开庭的当事人,及夹着卷宗行色匆匆走过的法官,虽然人来人往,但是秩序井然,没有嘈杂声。

据该法院冯丹尼副院长介绍,该院是法国的第二大法院,该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型。其中,民事案件一般主要是婚姻案件、一般合同执行案件(但不包括商事合同关系的案件)。刑事案件主要是重罪案件。每年审理各类案件数十万件,其中大部分是轻罪和警视案件。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部统一支付。法官的收入在整个公务人员中属于中上等,但是在高收入阶层中则属于偏低。

二、关于法国现行的司法体系机制

据威尔威斯劳论撕博士专题讲座介绍,。法国司法体系法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律体系,即成文法。成文法是通过由参议员、大国民会议投票通过的成文法体系。该法律体系是自1785年以来,法国至今沿用的法律制度,有着悠久的司法文明历史。该法律制度是法国革命的产物,也是西方社会奉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典范。

在司法体系中,法国的法院属于执法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法院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庭。

1、在法国刑事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种。一是轻度违法案件。对于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各类罚款,也称为警事案件,此类案件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也就是类同与我国的独任审判。此类案件在法国法院中所占的案件数量比例高达85%。二是轻度犯罪案件。对于可能判处监禁在12年以下的各类刑事案件,要有3名法官共同审理,类同与我国的合议庭审判。三是重罪案件。指判处监禁在12年以上的,以及终身监禁的各类刑事犯罪(法国已经废除死刑)。在刑事案件中,法官的判处的刑法多种多样,一是立即罚,一般指的是对于重罪人犯。二是缓期罚款,一般对于轻罪人犯,如已决人犯在缓期内不再犯新罪,就可以不再交罚款了。三是监禁,对于有的人犯判决立即执行,有的则判决缓期执行,有的人犯判决关在房屋中不许外出活动,有的则判决可以在屋外活动。四是向法官表现,既由法官判决其向法官交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到由法官指定的心理医生进行咨询,咨询的结果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倾向,就可以不再做牢了。五是公共利益事务处罚,法官判决人犯到公共绿地定期进行除草等。六是行为的限制,法官根据人犯犯罪行为,判决限制其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其是驾驶员犯交通肇事罪,可能判决其今后不能开车,否则,一旦违反就会被投入监狱。

2、在法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基本上是以标的大小划分的。在民事案件中,法庭审理案件的管辖,一般以诉讼标的划分。即以7000欧元为界限,7000欧元以上的案件大案法院有管辖权,7000欧元以下的案件由一般法庭审理。法国全国有大案法院(也称大案法庭)181个,有一般法庭约1743个。一般法庭和大案法院都是属于一审程序,由这两个地方审理的案件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法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上诉案件不审事实,只对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所以法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在一定意义上是一审终审。此外,涉及到大案法院审理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中规定了诉讼律师强制代理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必须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如果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无法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援助,由司法部派司法援助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有似我国的对当事人打不起官司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但区别之处在于法国的强制代理制度的目的或者是宗旨在于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据柏比尼法院副院长冯丹妮女士介绍,对于大案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此类案件涉及的技术细节多、需要有专门知识、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乱、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程序等原因。而我国的司法援助设计的本意似乎更多是在与帮助经济发生困难,有冤无法伸张的当事人。

3、在法国的司法体系中只有一个终审法院。法国全国只有一个终审法院,也称为撤消或砸碎法院。终审法院对于上诉到该法院的各类案件只作法律适用上的审查,对于上诉案件的事实不再重新审理。终审法院,每年审理的上诉案件很少。在上诉案件中如果发现在法律适用上确实有问题,终审法院则依法撤消该判决书,将本案交由另外一个法院重新审理,接受本案的法院适用原审判程序审理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终审法院的法官都是职业法官,审理的程序是集体审理,一般由3个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方式审理上诉案件,这一点与其他法院的审理案件的形式是不同的。终审法院坐落在法国巴黎的圣丹法院老楼内,是目前法国最为古老的建筑。此外,法国对于青少年犯罪十分重视,在圣丹法院老楼内设置有特殊法庭,与我们国内的少年法庭的设立相似。专门审理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该法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在量刑上与一般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即在量刑上为一般犯罪案件刑期的一半。法官认为,设立特殊法庭的作用有二点:一是方便案件的审理;二是利于保护青少年。

4、法国的司法人员组成。法国全国现有法官7000余人,其中包括检察官在内,因为在法国法官和检察官都是有博尔多司法学校培训出来的,而且,在从事司法工作之前,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必须经过该学校的司法培训才能取得法国总统的授权资格。但是律师不需要经过该学校的培训,就能执业。法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全年预算高达50亿欧元。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保证司法人员工作的基本物质条件。在法国司法人员的薪水在社会上不是属于高的,他们也在为提高这些人的工作待遇做工作。在法国法官是不分等级的,没有大法官和一般法官之分。法官的职业均是终身制的。法官退休后,大多在家中搞些文案工作,如著书立说、或到学院讲学等。对于有污点的法官的处罚,一般是调离原岗位到异地任法官。在法国法官被调离原法院工作是十分耻辱的事。在法国法官违法违纪的事件很少。

三、关于一些特殊的设置机制

法国法院在正常的审判制度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制度。

1、独特的案件的执行制度。在法国法院案件审理后,有一个执行制度与法院判决紧密衔接在一起。一是对于有的罪行较轻的人犯,案件在执行上有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措施,即给以决犯戴上电子手铐,限制其不得到一些公共场所。如不能进入酒馆等,人犯一旦违反,法庭马上知道。二是对于属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也有独立的执行体系。其称谓“法庭执达员”,该法庭执达员的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其工作程序和权限为,根据案件胜诉一方的请求,由法庭执达员写信给法庭,经法庭法官同意其要求后,开始工作。有权查封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到当事人公司,要求公司老板代扣工资。但是,上述执行工作应当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为前提条件。

    2、商事法庭的法官不是职业法官。商事法庭主要是审理一些因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纠纷。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均是商人,审判案件的法官是由商人们选举出来的商人,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法官本人就是商人。这类案件一般主要包括海事、海商、房地产等纠纷案件。

    3、劳工法庭的法官是由职工和雇工代表担任的。劳工法庭是解决劳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适用劳动法的法庭。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一般不是职业法官,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各选出一名职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由他们负责审理案件。

    4、案件没有具体的审限规定。在法国由于案件的类型不同、案件法律关系的区别、案件事实难易程度的不一样,造成法官对于审理的每一个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也是有所不同的。在法国的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法官审理一件案件的期限,不是因为案件的审理期限不重要,主要是基于上述的不特定的原因和因素造成的。但是,作为各级法院在每年进行审判工作总结时,将审理案件的平均时间通报法官,以此,引导和鼓励法官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

 

                            作者系天津高院民三庭审判长

责任编辑:黄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