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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抢夺致人伤亡不应按过失犯罪处理
作者:欧阳光   发布时间:2006-01-06 09:49:02 打印 字号: | |
  飞车抢夺致人伤亡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进行抢夺,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重伤及死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欠妥,其理由如下:

  一、抢夺罪是行为人直接故意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抢夺,而不是直接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这就使得一些人将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侵害理解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在飞车抢夺中,行为人是利用高速行使的机动车进行抢夺,这种抢夺行为极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行为人往往在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同时,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为了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被害人人身伤亡的后果,而对犯罪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飞车抢夺过程中对致被害人伤亡显然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最高刑仅为七年;过失致人轻伤,则不负刑事责任。飞车抢夺致人伤亡的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是极大的,上述解释将飞车抢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夺罪与过失重伤罪或抢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罪处罚,必然会造成对犯罪分子处罚时的量刑畸轻,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刑罚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行为人在飞车抢夺过程中抢夺财物的同时也存在对被害人生命、健康权伤害的间接故意,所以笔者认为实施飞车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后果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对其处罚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