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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判决书写作特点简介
作者:裴然   发布时间:2007-01-31 11:47:59 打印 字号: | |

在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研修班学习期间,有幸听到了两位加拿大教师的授课。他们一位是加拿大国家司法学院的爱德华·贝利教授,另一位是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珍妮特·西蒙斯法官。通过对加拿大法官判决书写作知识的初步了解,笔者认为虽然加拿大法院判决书的格式与我国法院判决书的格式差异较大,但是我们仍能从中学习到许多有益的经验,对我国法院系统进一步完善判决书样式,提高判决书制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1981年,加拿大法院改革了判决书写作的样式和内容,同时开设了判决书写作课,专门指导法官写作判决书,受到了法官的欢迎。总体来看,加拿大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具有以下四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重视判决书导言(introduction)

在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书中,全文的开始部分有一个导言(intorduction),加拿大的法官十分重视导言的写作,导言在判决书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1、导言的内容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有导言部分,导言的内容主要是介绍审理的案件案情是什么,即案件的性质、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列出关键问题和确定判决书行文的结构等。导言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能够找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进行透彻的说明和论理,就形成了一个好的导言(valid introduction)。

2、导言的作用

首先,通过导言各方当事人能够了解法官是否尊重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掌握了案件的事实。一个好的导言不仅能够向当事人显示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过程,而且能够说服各方当事人服从判决结果。

其次,导言对法官审理案件也有帮助,可以避免法官做出武断、主观的判决,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此外,导言还使判决书的每一位读者最先知道了案件的经过和裁判结果,这些往往也是读者最关心的内容。

二、写作判决书时使用平实和简单易懂的语言

加拿大法官在写作判决书时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通常使用些平实和简单易懂的语言。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

1、法官要学会与公众沟通和交流。1981年起加拿大法院就开始教授法官怎样写判决书,由教授莎士比亚文学的教师担任主讲。在加拿大有这样一种观点,就是法律语言的社会名声并不好,因为普通的老百姓不能理解。因此,由文学教师如前文所述的爱德华·贝利教授授课,可以教会法官从公众的视角看待和理解判决书,学会如何与公众交流和沟通。爱德华·贝利教授是提倡在判决书中使用简单易懂语言的倡导者,他将这种观念融入到教学中,使法官们学会使用平实的、简单易懂的语言在判决书中与公众交流,受到了法官和公众的欢迎。

2、判决书的读者群非常广泛。1981年以前,法官认为,判决书的读者主要是律师,所以加拿大法官写作的判决书专业性较强,只有专业的律师可以读懂,普通的公众理解起来比较困难。1981年以后,法官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判决书的读者群扩大为当事人、律师、对案件感兴趣的旁观者、媒体和政界的有关人士。在加拿大法官中流行这样的一句谚语:把你作出的判决书拿给你的邻居看。大意就是法官作出的判决书要让普通公众能够看懂和理解。为了能够使法院的判决书让公众看懂并理解,加拿大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尽量避免使用专业的法律语言、带有歧视性的语言和结构复杂的长句,写作判决书时使用平实和简单易懂语言。这样不仅方便了不同的读者群对判决书的阅读和理解,而且还增加了判决书的说服力。

三、判决书的重要交流对象是案件的败诉方

加拿大法官在写作判决书时,要将案件的败诉方作为重要的交流对象。法官在写作判决书时心里不能存有偏见。要将交流对象确定为案件败诉方,如果将对象定位为律师,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在阅读判决书时,连律师也会觉得困难。加拿大法官在写作判决书时,追求的目标是通过阅读判决书,败诉方能够消除疑问和顾虑并接受判决结果。

四、采用观点先行(point-first writing style)的结构

心理学家认为,最能吸引读者的方式就是将观点和结论放在前面。在为每一个观点和结论阐述理由前,首先提出观点和结论,开门见山,观点先行,用问题推动结论。这样做不但使判决书的读者消除疑问,而且会使判决书更具有说服力。加拿大法官制作的判决书普遍采取观点先行的结构。

裁判文书是反映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也是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司法水平的重要形式。裁判文书的改革重点应定位为增强文书的说理性。通过说理释法,使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增强法律意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拿大法官写作判决书时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裴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