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涉法群体性纠纷是一类极其复杂、敏感的案件,犹如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会引爆,变成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隐患。据了解,今年以来,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多起群体性纠纷,类似的情况在其它法院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随着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一些地方涉法群体性纠纷呈增多趋势,许多群体性纠纷相继诉至法院,把法院推到了调处群体性纠纷的最前沿,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成为许多法院,尤其是广大基层法院共同面对的一道亟待破解的社会难题。
共性特点
当前,农村涉法群体性纠纷,应该说其特点十分鲜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均与土地有关。由于今年(2006年)中央实行了取消农业税、种粮给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由此而引发了许多农民集体诉讼,要求村委会收回发包给承包大户的土地,或是因征用农民土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群众要求,由此引发诉讼。这是当前农村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特点。
2、人数众多。每起涉案群众多则数百人,少则几十人,即使案件当事人只有几名群众,但由于事关全村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也往往会引起很多群众的共同关注,他们常常会积极参与其中,甚至会左右事态的发展。
3、方式极端。许多群体性纠纷不是以正常途径和方式反映问题,而是习惯于采取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打出各种言辞激烈的布标、口号,围攻、冲击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甚至将工作人员、车辆团团围住不让离开,人为制造事端,以这种极端的方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4、调处困难。涉法群体性纠纷,由于涉案群众众多,诉讼双方势不两立,同时还蕴含着其它更深层次的矛盾纠葛,因此法院在调处时难度较大,很难调解结案。而一旦判决后,由于一方或双方对判决结果很难满意,不是一方上诉,就是双方都上诉,然后再次组织群众到二审法院和其它有关部门二次上访、重复上访。
5、社会影响恶劣。由于涉案群众动辄到法院或是党政机关上访、静坐示威,甚至将锅灶搬到政府机关埋锅造饭,安营扎寨,摆出一副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架势,不仅妨碍正常的办公秩序,更严重的是在社会上生产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声誉和党政机关的形象。
原因分析
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
1、各种矛盾纠纷的综合产物。表面上看,涉法群体性纠纷都是因土地而起的,其实关系错综复杂,并非仅此简单而已,土地只是诱发矛盾纠纷的导火索,里面往往还夹杂着更深层次的矛盾,是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的产物。
2、目的在于引起领导的重视和关注。由于有些问题通过正常的途径和渠道很难得到解决,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引起领导的关注和重视。还有的是对基层政府不信任,存在“唯大”、“唯上”,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
3、宣泄不满情绪。由于一些村干部利用对外发包土地的职权,侵害群众利益,或是原村干部在卸任后暴露出侵吞集体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而这种行为虽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给上级有关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问题干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结果引起民怨沸腾,群众便以此方式宣泄心中的不满。
4、别有用心。在涉法群体性纠纷中,不乏个别别有用心之人,他们利用群众的善良和激情来达到个人目的。由于今年是农村两委换届之年,一些人为了能够当上村干部而不择手段、用心险恶,向群众许愿如若自己当选村干部就将有争议的土地收回分给群众,云云,组织、怂恿、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搞群体性事件,希望把事情闹得越大越好,最终目的是借机整倒竞争对手。
5、司法强制力软弱。涉法群体性纠纷不断增多,还与法院的司法强制力软弱有很大关系。有些群众在罚不择众的心理驱使下,错误地认为即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法院也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这是由于群众人多势众,而法院的司法警力相对不足,即使借用公安警力也有所顾忌,因为一旦采取强制措施,极有可能引发群众与法官和干警的大规模肢体冲突,那样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因而对于那些制造事端的群体性纠纷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敢轻易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强制措施在这一刻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法律也失去了应有的威严,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的嚣张气焰。
防治对策
针对上述农村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产生原因,笔者认为,要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仅仅依靠那种防、压、堵的常规作法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解决,涉案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样才能取得成效。
一是标本兼治,努力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各级领导和信访、组织、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强联系,及时沟通,高度重视群众的信访工作,尤其是人数众多的群体访提高信访接待工作水平,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启动紧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负责,认真查处,而不能相互扯皮、推委、搪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要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不力的问题,提高初访的成功率,坚决杜绝群访和大规模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是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诉讼。要把法制宣传贯穿到涉法群体性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不单要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讲法,还应把法治宣传前置到诉前,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大群众能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引导群众依法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教育群众不能采取聚众上访等极端方式。另外,有关部门领导在做群众工作时,对群众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轻易发表意见,给予草率答复,以免干扰法院办案,否则一旦审判结果与领导答复不一致时,就会在群众中产生不相信法律的错觉,而不能息诉罢访,还会继续纠缠不休。
三是加大调解力度,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审理涉法群体性纠纷案件时,要坚决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不仅要进行司法调解,有关部门还要开展案外调解,使诉讼调解与思想调解相结合,多做群众的调解工作,进而使案件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而对于那些调解不成的案件则应“当判则判”,尤其是季节性较强的春耕、秋种和先予执行等案件,更应如此,而不能回避矛盾,片面讲究所谓的慎重处理。切忌久拖不决,以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加剧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技巧一定要讲究策略和方式方法,切忌简单粗暴,始终保持冷静、克制,即使群众有一些过激言行,也一定要慎重处理,尤其是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以免使矛盾激化,受到群众围攻和给自己带来人身伤害。
四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案原则,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涉法群体性纠纷事关重大,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案的原则,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配合,经常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和通报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积极听取领导意见和指示,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自觉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识大体,顾大局,既要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使二者实行有机统一,从而取得双赢的最佳效果。
五是上下联动,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涉法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由于涉法群体性纠纷一般案情都很复杂,因此在审理时应格外慎重,下级法院应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业务指导,上下级法院形成联动和共识,以便案件一旦上诉后上级法院能在第一时间做到应对准备,尽量避免和防止不负责地做出发回重审决定,回避矛盾,把矛盾重新转嫁给基层法院现象的发生,更不能轻易改判,要统一司法尺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尽量保持一审和二审的一致性,减少群众对一审法院的不信任感,维护和树立一审法院的司法威信。
作者单位:宁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