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决定,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在新时期要求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更好发挥职能作用的战略举措;是稳步推进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引领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们党执法理论的重大创新的执法实践的新突破。
什么是法治?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阐述的:“①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②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理念为指导。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治建设,又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级法院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部署好,扎实开展好这项教育活动,努力做到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司法为民,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改革方向。使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人民法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思想的理论概括,是人民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前进的法治保障。
一是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牢牢掌握法官思想意识领域主导权的理论根基。人民法院是专门的执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掌握执法权力的职业群体,其法治理念和执法情况,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下,各种思想、思潮、观念、理念,包括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侵袭、渗透到法官的法治观念中,容易造成法官群体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历史经验证明,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经历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有具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实践,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就必须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法官的执法思想,使法官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等理念,牢牢掌握法官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坚定法官的正确政治立场。
二是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在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不仅要把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作为重要工作职能,还要积极地履行好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在这个难得的战略机遇期,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用科学、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三是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同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同样也是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的。用科学发展观统缆人民法院工作全局,就是要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理念,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规律的总结,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进一步改进思想观念、改善工作方法,更好地履职尽责,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社会公信力的精神和灵魂。
一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反映了民主和法治的本质回归,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精神。坚持执法为民,就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在执法实践中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为了人民把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是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取向。公平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永恒主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为此,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公正执法信念,恪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把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和执法工作者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是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古人云:“唯公则生明,唯廉则生威”。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清廉正直和富有能力的健康形象。也就是说,每个法官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人民群众从内心产生对司法的信赖和尊重,从而司法才能树立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但人民法院队伍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个别不合适宜的观念和行为,这些观念和行为不但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和信心,而且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因此,人民法院要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只有这样,司法才能越来越具有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并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思想保障
“闻鼙鼓而思良将,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高级人才的作用和崇尚创新,鼓励创新精神,从我国古语中就可以反映出来。胡锦涛同志指出:“国际一流的科技拔尖人才、国际级科学大师、科技领军人物,可以带出高水平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可以创造世界领先的重大科技成果,可以催生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和全新的产业。”胡锦涛主席的精辟阐述,充分说明了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是否拥有足够的若干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创新能力,决定着该国是否能够在某些前沿领域占据科学或技术优势地位,进而决定着该国的整体竞争能力。一个国家如此,作为职能所需必须拥有高素质执法队伍的人民法院来说更是如此。
多年来,人民法院领导坚持向教育要素质。向素质要战斗力的观念,队伍素质提高很快,战斗力也得到较大提升。但由于历史原因,干警的文化素质结构和传统思维还在时刻影响着其执法理念,出现了一些干警宗旨意识不牢、法制意识薄弱、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不仅将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而且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队伍乃至党和国家的形象,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干警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只有树立科学、先进和正确的执法思想、执法理念和快速提高其专业文化素养,人民法院干警才能理性认识法律并超越其背后的原理,整体把握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才能做好执法工作,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持续向前发展,所以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 着眼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着眼于培养一批专家型、复合型的执法者。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积极开展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等,全面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才能将干警的思想意识从落后的执法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改善执法作风,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的理论核心
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要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机制作保障,必须有科学、先进的理念作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各项法律活动的根本准则,必然成为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的正确指引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
就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集中体现在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上。当前,我国人民法院正处于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质阶段,但由于受各种思潮以及一些理论工作者无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忽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具体实际,照搬西方法治理论等不符合中国实际的方法,容易将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带入歧途。也就是说,只有从思想上、理念上解决好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才不会偏离方向。为此,人民法院发展与改革中,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些年来从事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瑕疵,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维护稳定和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对接和平衡,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和要求,并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快突破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和保障性困扰,做到发展与改革的协调统一。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发展与改革中才能紧跟时代步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协调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环境,从而使改革与发展始终充满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使其更加积极主动,更加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前瞻性、更加具有创造力。
参考文献: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调研文集》
作者单位:高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