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是国家的交通大动脉,是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而铁路运输物资和旅客财产被盗问题始终是铁路和铁路警方头痛的事情。为何铁路盗窃案件居高不下?如何抑制和防范盗窃犯罪?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原天津铁路分局管内2003年至2005年铁路盗窃案件进行了司法统计,从而引发我们一些深层次的思考,并就此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供有关领导和一些部门参考。
一、铁路盗窃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03年至2005年司法统计,共计审结发生在车站、列车上的盗窃旅客财产、盗窃运输物资案件173起,被依法判刑的涉案人员381名,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031230.77元。其中,2003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0件,判刑人数192人,盗窃案件为66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699336.39元,被依法判刑的142人,分别占刑事案件和被判刑人总数的73.33%和73.96%;2004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5件,判刑人数135人,盗窃案件为45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632827.67元,被依法判刑的100人,分别占刑事案件和被判刑人总数的69.23%和74.07%;2005年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5件,判刑人数207人,盗窃案件为62件,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99066.71元,被依法判刑的139人,分别占刑事案件和被判刑人总数的65.26%和67.15%。这些数字仅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案件为根据,都是构成盗窃犯罪的,并不包括公安机关破获的全部盗窃案件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数字。盗窃犯罪始终是铁路法院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最多、最突出的案件,占案件审理总数的70%左右。盗窃案件居高不下,盗窃犯罪如此猖獗,给国家和旅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反盗窃活动历来是铁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也是铁路政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目标之一。
二、铁路盗窃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司法统计分析,我们感到铁路盗窃案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流窜性作案多。从车站和旅客列车上发生的盗窃旅客财产案件看,多数盗窃犯罪分子都属于流窜作案,有的是累犯,有的以“吃铁路”为生,或结伙或单独进行盗窃活动。在旅客列车、候车室、售票处等场所,趁人多拥挤或旅客不备之机,盗窃旅客财产。为逃避打击,作案地点和区段经常更换,这些犯罪分子对站、车情况非常了解,致使案件发生后抓获难,调查取证难。
二是团伙性作案多。这主要表现在货物列车上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上,犯罪团伙成员有的临时组合,有的相对固定,有的分工明确,有的临时再定,交叉合伙进行盗窃。盗窃对象没有选择,列车运什么,他们就盗窃什么。少的三五人一伙,多的十几人或者20多人,形成盗窃、运输、销赃“一条龙”。据法院统计,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案件占盗窃案件总数的50%左右。
三是具有破坏性。为了盗窃,犯罪分子不顾后果,随心所欲,有的在盗窃钢轨时将钢轨锯成1米左右的小段,使钢轨报废不能使用,有的盗窃信号机设备,使信号设备毁坏;有的盗窃列车闸瓦、闸瓦钎(均为列车制动装置),有的拆盗钢轨上的鱼尾板、扣件,有的在盗窃中将所盗窃的物品随意抛扔,造成列车撞轧,使机车毁损,甚至使列车发生倾覆的危险,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危险性。
四是无业人员和农民犯罪居多。从3年的司法统计看,犯罪人员中80%是无业人员和农民。如,天津市西青区大卞庄发生的17起盗窃案件中,涉案人员共32人。从年龄段看,18岁至35岁的青年13人,35岁以上的19人;从文化程度看,文盲1人,小学文化15人,初中文化16人;从性别看,男性26人,女性6人;从职业上看,99%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其中,有前科劣迹或构成累犯的7人,结伙共同盗窃犯罪的9件24人。
五是货物列车上发案率高。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盗窃犯罪案件看,60%以上是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件,也就是在货物列车上进行盗窃。他们窜上停留的货物列车,采取破铅封打车门或上车掀货等方法,疯狂盗窃;只有40%以下是在车站和旅客列车盗窃旅客的财产。
三、铁路盗窃案件的社会危害
一是影响行车安全和铁路声誉。由于犯罪分子不计后果的盗窃活动,直接影响了列车行车安全。据统计有4起因为拆盗列车闸瓦、闸瓦钎等制动装置案件,给行车造成隐患,如果不被及时发现和处理,足以造成列车的冲撞和颠覆。还有一起盗窃案件,因为被告人将所盗窃的汽车轮胎向铁道抛扔,致使列车床轧,造成两趟列车停车108分钟。客户在铁路运输中财物被盗,使客户对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受到质疑,损害了铁路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二是造成国家和旅客财产巨大损失。从统计看,仅仅3年的时间,犯罪分子们竟然从铁路盗窃了价值400多万元的铁路运输物资和旅客财产,给国家和旅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是扰乱了站、车治安秩序。
四是给家庭、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四、铁路盗窃案件发生的原因
铁路盗窃案件之所以居高不下,除了犯罪分子目无国法,法制观念淡薄和受利益驱动外,还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宣传教育问题。法治宣传不到位,遵纪守法教育不到家。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抱着“要想富,吃铁路”的恶念,频频把黑手伸向铁路大动脉。
(二)铁路管理问题。一是管理的开放性。铁路部门为了工作方便,钢轨和一些较重的配件在铁路两侧随意堆放;货场不是全封闭的,有的四通八达,巡守人员或保安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比较混乱;货物列车上没有守车人员;列车停留期间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等,这样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和可乘之机。二是对车站和列车的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一些铁路规章制度落实的不好,如无票、无证件人员随意进入车站、货场;进出货场的登记、检查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等。
(三)打击不力问题。一是立法上有待探讨。1997年新刑法,对于盗窃犯罪除了盗窃金融机构和珍贵文物犯罪有死刑外,对其他盗窃犯罪废除了死刑条款,不管盗窃数额多么巨大,最高刑期只能到无期徒刑。一些犯罪分子说,抓到了认倒霉,抓不到算便宜,判几年刑,释放出来后接着还盗。一般盗窃罪死刑条款的取消,助长了犯罪分子疯狂盗窃的嚣张气焰。如天津市军粮城的3个农民几年中,连续3次因盗窃犯罪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刑,但恶习不改。二是基于铁路盗窃案件的特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当时盗窃多少就是多少,多次盗窃的物品由于销赃快,取证难,认定其盗窃的数量也难。以案件审理中,由于被告人每次所盗窃的数额都不是很大,公安机关大多只能做拘留、罚款处理,即使起诉到法院,由于盗窃数额问题,刑期也判不太高,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三是执法和司法人员,对盗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高,处罚较轻。
(四)社会管理问题。一是街道、民委会、村委会对自己管辖的人员无法控制,特别是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管理难度不断增大,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手段。如,天津市西青区大卞庄村,其正式村民千余户,人口3500余人,而来自安徽、山东、河北等地的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大约占本村的45%左右。这些外来户,有的有暂住证,有的根本没有办理暂住证,村委会对他们缺乏管理和控制。这些人既想改变自己贫穷的现状,又不愿意付出辛苦的劳动,于是与一些村民沆瀣一气,进行盗窃活动。二是销赃渠道多。盗窃分子盗窃所得的赃物,很容易销赃。如所盗窃的钢铁、焦碳等很快就被销售给一些个体冶炼厂或者废品收购站等,有了销赃的市场和渠道,犯罪分子不用担心赃物销脏问题。
五、抑制和防范铁路盗窃案件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司法统计分析,我们感到要想有效地抑制和防范铁路盗窃案件的发生,必须“三管齐下”,从铁路到社会到政法部门,齐抓共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增强管理、教育和打击力度。
第一,铁路部门应当投入人力、物力,不断加强站、车、货场的管理工作,提高防范能力。一是车站、货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砌围墙、设岗哨等方法,使车站、货场基本封闭,列车进出通道要有人负责检查、保卫;二是对停留的货物列车要有人负责巡视、检查;三是对无票、无证进入车站、货场或接近货物列车的人员要及时清理;四是对货物列车恢复守车员制度,以便在车辆停留和运行中发现有盗窃案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向车站或警方进行报案;五是铁路器材要有专门存放地点,设专人看守;六是铁路员工或铁路警方加强对铁路沿线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巡视、检查;七是在旅客列车上通过广播宣传、乘警巡视、车票查验等,提醒旅客注意随身携带的物品,防止被盗。
第二,加强社会管理力度。一是居委会、村委会加强对管辖范围常住人口的控制,发现管内人员生活不规律,有反常举动或可疑情况及时向所在管片派出所报告,防患于未然;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户访活动,及时掌握居民家庭生活情况;二是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治安联防和群防群控体系。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建立租房户和承租户连带责任制和综合治理保证金制度,做到自控互控。三是建立和完善警民治安联防制度和对违法违纪现象群众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违纪属实、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有功人员由街道、区、市政府部门进行重奖。
第三,铁路和地方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用案例讲法律,讲遵纪守法的好处,讲违法犯罪的危害,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靠诚实劳动发家致富。
第四,铁路和地方公检法部门要不断加大打击盗窃铁路犯罪的执法力度,对发现和抓获的盗窃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不能心慈手软。铁路方面的公检法要密切配合,对不构成犯罪但屡教不改的偷窃人员要依法严惩。同时,对销赃渠道要集中清理,各省、市之间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多方合作清理整顿收赃窝点,堵住销赃渠道。在侦查和审判中要利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部门提示其积极整改,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为铁路提速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