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职能,完成押解、看管、值庭、执行、安全检查、警卫等任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司法警察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崭新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也对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重要保障力量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就是要加强业务能力修养,提高执法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进程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加强业务能力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必须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提高业务能力修养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修养,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日益繁重的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警务保障,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全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1.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能力是指司法警察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完成任务的主观条件、才能和力量,它包括基本业务能力和从事专业工作所必需的特殊业务能力。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不仅要具备人民警察基本的业务能力,还要具备很强的从事本职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特殊业务能力。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是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的。
首先,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的迫切需要。当前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持续高发,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愈加严峻,人民法院已成为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关口。由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愈为突出。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给人民法院提出了和谐司法的新要求,这也给司法警察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予了更重的任务。因此只有加强业务能力的修养,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不辱使命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其次,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是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担负着繁重的保证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近年来,由于社会的深刻变化,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案件的类型也日益复杂多样,由于多种原因,案件当事人的集结群访、闹访、缠诉情况屡有发生,上访人冲击法院,报复、袭击审判人员,刑事被告人脱逃、行凶、自伤、自杀等恶性事件也不鲜见。发生这些问题固然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但也确有一部分是因为司法警察业务能力不强,处置不当,直接引发或使事态有所发展。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值庭、看管、安检、警卫、协助执行、接待来访人员,每天都与群众、上访人员、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人打交道,要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只有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才是唯一的途径。
再次,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是个人成长进步、加强自我保护的迫切需要。业务能力是司法警察综合素质构成的重要方面。具有很好的业务能力,努力学习并掌握司法警察的业务理论知识,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不仅是司法警察职责所要求的,也是法院选拔和使用人才的条件之一,只有加强业务能力修养,成为某一专业的拔尖人才,才能有成长进步的机遇。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危险性的特征,每天面对的工作对象都有可能制造不测事端,这就需要很强的业务能力,善于发现不祥的蛛丝马迹,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一旦遇有事情发生时,也能迅速以高超的技能制服对方,不使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从而达到保护自己、保存战斗力的目的。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具备的业务能力和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能力也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能力。从这一内容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①坚持服从党的领导的意识。人民司法警察是党领导下的隶属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坚持服从党的绝对领导,是增强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政治保障,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前提。从大的方面讲,在执法中,必须时时处处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按照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情,处理问题;从小处讲,司法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院党组的指挥,党组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党组指向哪就打向哪,不折不扣地完成党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②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这是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法制前提。司法警察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法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二条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因此司法警察要培养自己强烈的法律意识,在履行职务的全过程都要依法办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坚持用法律教育、说服和规劝工作对象,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要坚决杜绝不依法办事的行为,用法律约束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和依法执法的水平。
③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这方面的能力是业务能力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能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面对的是大量的罪犯和刑事被告人,这些人中,对抗法律制裁,企图报复社会,报复法院和法官的,不乏其人,只要他们一有机可乘,就可能有惊人之举,或自杀、自伤以对抗法律制裁,或寻机伤害他人以图报复,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特殊的观察和分析能力,从细微的表情、动作甚至心理活动去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也能依法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具备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在执行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警卫法庭、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警务工作中,就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能力的具备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也是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基本要求。
④快速的处置反应能力。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效率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客观要求。在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威胁性的事件频频发生。处置突发事件是司法警察的职责之所在,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将会严重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将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和控制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快速的处置和应变能力。遇到突发事件,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向领导报告,如来不及报告,应冷静沉着应对,在基本准确判断性质,分析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领导平时制订和预演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迅速出击,以制服对方,平息事态。在处置这类突发事件中,还应根据对方行为发展,事态的变化,采取灵活的战术,相对应的策略和方法,以取得最佳的效果。
⑤良好的协同作战、团结共事的能力。这是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内在力量,也是完成任务、取得胜利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团结就是力量,协同作战,步调一致就是胜利。在执行警务工作中,既要善于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要有很强的团队精神,要听从总队(支队、大队)领导的统一指挥和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调客观而自行其是。在每项警务活动中,警员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帮助,相辅相成,协同作战。只有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才能顺利地完成急、难、险、重的警务保障任务。另外司法警察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单兵或少数几个人协助配合审判庭、执行庭完成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要主动争取庭里负责同志的支持,在其领导下进行工作,听从负责同志的指挥,积极提出自己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没有被采纳,要愉快地按照别人的意见去办,不得消极怠工。与庭里其他参加任务的同志,要相互尊重、友好相处,合作共事,以体现一个司法警察应有的品质和作风。
⑥较好的忍辱负重、自我调控能力。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决定了其工作性质及其特点,每天面对的都是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以及上访人员,这些人中不乏因不懂法律、不服判决而对法院及工作人员发泄不满情绪、寻机闹事、借机挑起事端甚或阴谋报复。司法警察每天执勤在一线,战斗在最前沿,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因此,必须具备较好的忍辱负重精神、深湛的涵养性和坚强的自我调节和控制能力,才能应对外界的各种刺激。面对辱骂、嘲讽甚至肢体举动,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要能够根据现场情况、对方的态度、事态的发展及时地调节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言行,不让对方以口实制造事端,扩大事态,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的发生。
⑦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这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能力的评价标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浴血牺牲,受伤的往往是司法警察,尽管这种流血牺牲精神是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是伟大的、光荣的,我们应该发扬这种不怕流血牺牲的英雄主义精神。但我们也应该强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非常必要的。毛泽东同志早就教导我们“只有保存自己,才能有效地消灭敌人”。因此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护好自己,保存实力,要将伤害减少到最低程度,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牺牲。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司法警察与对方人员数量悬殊较大时,不要急着采取措施,尽快向领导报告,请求增援。在待援时,不仅要保护好自己,还必须保护好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和财产安全,待援兵到达时,再相互配合做出处置。保护能力的增强和提高,只能来自于平时持久严格的体能、技能、技术和战术的训练,依靠平时职业素质的养成。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切实加强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加强业务能力修养,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步骤,是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前提。只有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修养,提高执法水平,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警察提出的更高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才能把自己培养成为政治合格,忠于职守,勤勉敬业,业务精通的合格人才,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优质的警务保障,在加强法院的全面建设中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①注重陶冶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情操,为提高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也是加强业务能力修养、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司法警察队伍中的大多数同志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具有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从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出发,努力提高本职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为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尽职尽责。但也有极个别同志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冲在急、难、险、重任务的第一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司法警察工作在人民法院处于服务保障地位,任务相对单一,不被领导重视,处于一定的“边缘”性;司法警察工作转岗难、出口少、进步慢、待遇低、后顾之忧大等这样那样的不正确想法,因而不安心于司法警察工作或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直接影响士气,妨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要从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极其重要性,从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必要性,从司法警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贡献,确立光荣感和责任感,强化自己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和情操,专心致志学习和钻研本职业务,确实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把自己的业务能力修养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
②在不断学习和刻苦训练中提高。学习和训练是提高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最基础的方法和途径。司法警察要把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作为提高自己业务能力修养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要系统地学习押解、值庭、看管、执行、安全防范及信访接待的理论知识和相关要求,还要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法规,尽可能地学习和掌握行为心理学知识和理论,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要注意虚心向先进人物及业务拔尖人才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学习。坚持多方位学习,为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奠定基础。要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树立为工作而学的思想,要克服学习不学习无所谓,凭老经验也能完成任务的想法,要克服和纠正蜻蜓点水、粗枝大叶或者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的不良学习方法。要发扬联系工作实际学习的好作风,把学习同提高业务能力修养紧密结合起来,同增强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要善于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坚持在学习中运用,在运用中加深理解,达到不断拓宽业务理论知识面,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抓好学习的同时,要注重抓好司法警察相关业务的训练,要把领导组织的集体训练和个人的自我训练结合起来,练战术、练技术、练体能、演练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全面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使自己能够在不同环境下完成各种复杂的任务。
③坚持在警务工作实践中磨练和升华。积极投身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实践,是提高业务能力修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最根本途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出真知,实践出能力,实践出经验。实践最能磨练人的意志,提高和升华业务能力修养。离开了警务工作实践,学到的业务知识,绝对是纸上谈兵,不可能升华为实际业务能力。提高业务能力修养是一个渐进的、反复的、长期的过程,必然要经历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提高与升华这样一个往复的过程。对于我们司法警察来说,要积极投身于司法警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必须投身到司法警察各项警务工作实践,在本职岗位上刻苦地磨练自己。踏踏实实、扑下身子,一步一个脚印地去磨练,而不是口头上的信誓旦旦,行动上的踌躇不前;要勇于进取,不怕挫折,顶着风浪上,迎着困难干。要坚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自己和吸取他人的经验和教训,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中变得聪明,使自己的业务能力修养得到提高和升华。
作者单位:法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