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在1921年给耶鲁大学演讲时引用了布莱克斯东的短语说法官是“活着的法律宣示者”。①法官能成为法律的宣示者,其基础条件产生于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利益的对抗和冲突。当这种利益的对抗和冲突当事人已不能自行平衡解决时,则需要一种规则去调整。人类社会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地寻找和发现能够调整和平衡利益对抗的公理规则。这种规则除具有公理属性外,还应具有强制执行力来保证其实施,而法律就具有这种双重属性。法官作为执法者,是以公权力身份介入到社会利益对抗中。使不平衡的社会利益对抗关系重新达到平衡状态,由此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法官应当能够掌握法律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状况,了解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具有破解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这种破解各种社会矛盾问题的能力,就是法官的适用法律能力。应当看到,破解社会矛盾问题的能力是由多重因素构成的。其基本条件是良知与美德的品格;特殊的思维方式使其在裁判过程中能始终与公理规则的解释同步。如何理解、培养、锻炼这种破解社会矛盾问题的能力,是职业法官应当掌握和了解的。本文拟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分析说明,为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做一些基础性研究与探讨。
一、职业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养
1、严格执行公理规则的司法理念。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律是规则,自图腾崇拜、原始习惯发展而来,宗教的、道德的力量是不能忽视的。受上述意识的传统影响,植根于人们观念中的价值判断所形成的公理规则,被司法机关所接受,从而形成了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基本司法理念。当这种司法理念被法律家接受时,即被法律家奉为法律的帝王条款和精髓。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公理属性是被社会绝大多数人接受并成为公认,因此,职业法官作为执法者,就应经常不断地对这一具有公理属性的法律思想进行培养、判断和思考,使之成为一种特有的思维方式,在日常工作中,将这一思维方式不断反复验证,并不断完善而成为习惯。当习惯成自然的思维方式被固化时,由特有的思维方式培养起来的法律思想就不容易被干扰了。
2、具有较强的综合知识积累是对职业法官的时代要求。肖扬院长对法官职业的精辟描述本身就是对法官能力水平的一种较高的要求。法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②因此,法官被社会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而寄予很高的厚望。正由于社会的厚望,法官更应在自身的综合能力上下功夫锤炼,以达到社会对法官职业群体的公认权威认知。
法官的执法能力强弱,是由知识与经验积累决定的,知识积累的范围及深度又决定了综合素养高低。法官的执法能力是人们通过法官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法官执业活动的公开化,加之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形象、语言及行为方式,从而形成对法官执业活动的肯定或否定的心理认知。这种心理认知在社会的需求上,达到了普遍的赞誉评价时,法官的高素质就成为了社会公众的要求,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要求。
从应用法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综合素养,大体可通过三方面进行。首先是案件的庭审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庭审表现,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可以透过法官在庭审中的语言表达看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程度,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综合知识水准等。其次,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所能感知的是一种表象的感觉,而深层的内容则体现在庭审活动中,法官是否具有全面的判断力、法律的诠释力、严密的语言表达和反映力,这些思维模式及思维方法则是法官在案件庭审中用语言来表现的。再次,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文书是否可以反映庭审过程,书写的文字是否能达到事实表述清楚、证据罗列有针对性、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论证的逻辑关系是否严密、语句是否流畅无误,均反映了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经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③法官能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是说明法官在法律帝国中能主宰法律。能主宰法律的法官是公平、公正的象征者和实践者,只有谙熟法律、视执行法律为天职,以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去评价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官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④法官能否公正地适用法律,对法律的诠释能否具有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无私。然而,法官的无私是通过其人生成长阅历的不同条件而产生,该具体条件大致可分为基础条件和积累条件两个不同的层面。就基础条件而言,涉及了人的天然本性及成长过程所受影响等问题;而积累条件,则是其后天的不断学习、积累、勤于思考归纳、整理和总结,逐步完善人生品格,同时也使法官的高素质自然形成。
3、知识与经验、技巧的有机结合是破解问题的综合能力。学习知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验的积累则可避免多走弯路,利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解析问题,可以提高判断的准确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身为法官,虽然早已完成了法学基础知识的学习,但面临高速发展的社会,自我知识更新仍是十分必要的。按常理而论,法官对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产生高度依赖是非常正常的,但必须指出,法官如果完全依赖经验处理案件将是很危险的。只有将不断更新的法学知识和所积累的经验相结合,才能产生解析问题的技巧,这种技巧就是方法。
二、对法官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培养
1、对良知与美德的培养
在了解上述法官综合素养后,我们应当看到法官作为人首先应具备善良本性的一面,而这方面的内容正是具备职业法官的基础条件。善良本性体现为人格魅力,而人格魅力是因美德产生,“每一种真正的美德,如勤劳、正直、自律、诚实,都自然而然地得到人类的崇敬。具备这些美德的人值得信赖、信任和效仿,这也是自然的事情。”⑤当好法官从人的品性入手,具有智慧、善良、忍耐和同情心的基本素质,即可使自己从新台上独立于矛盾,从而更客观地把握冲突双方症结,更有效地处理纷争。当然善良本性应与自然良知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诚然,一个人成长过程不象天性问题那么简单。这个成长过程须经历家庭的培养、教育,亲属们和长辈们的关怀,孩提时代所处环境的生活内容对事物的认知,这些人生初始阶段的经验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成年后对一事物的判断力。从哲学观点看,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具有相对性。人的天然本性及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不良习惯,可以随后天的精进学习逐渐消磨淡化,使之改变。而有些人天分很好,但不求进取、好逸恶劳,最终不能得以善终。
2、对历史与现代科技知识的培养
借鉴历史经验处理今天复杂的社会矛盾是职业法官常用的思维方式之一。在司法过程中,法官不仅对自己曾处理过的案件经验会产生高度依赖,其特有的思维模式也会促使法官以逻辑的思维方式和视角去看待、分析、判断问题。特殊的经验和思维模式,可以帮助法官洞察各类案件中的法理人情。法官应当及时总结前人及自身的经验,使自己能够针对各类纠纷做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并提出适当地处理方案。因此,了解历史是很有必要的。
当今世界是信息社会,现代化的科技知识是职业法官解剖现代社会发展而产生各种复杂矛盾的有效利刃,没有相应的科技知识做依托,有些新生矛盾就难以破解。所以职业法官掌握相应的科技知识也是很有必要的。
3、对文学、语言知识的培养
法官职业是做人的工作,语言交流每天都需要,书写裁判文书也不可少做。然而,语言交流应有很强的思想穿透力和说服力,才能做到以理服人。裁判文书的书写,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用通俗的语言文字将一个复杂的案件事实陈述清楚,在公示过程中可以体现法官的学识和素养,更多情况还可理解为是法官把呆板的法律条文以极具说服力的言辞严密的推理过程把一个活生生的案情解释得入情入理,丝丝入扣,使人们在阅后对法律的感知和理解从感性化到理性化,从而达到制约、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当然,这些目标是我们期望达到的,在期望到达的过程中,我们的法官应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文学、语言知识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
4、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更新与借鉴
应当看到,法律是国家存在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在法的制订与实施方面相对我国是比较完善的,有些法律条文已经成为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有效地借鉴国外的法律成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我们的法官已基本经束学历教育,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已将曾经掌握的知识逐步转化为基础知识或经验,当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未知问题出现时,知识的更新与学习也显得尤为重要。
三、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操作层面问题
从事法官职业,就是将呆板的法律条文灵活运用在具体的个案审理上,前述内容已经表述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养,在已具备的基本素养条件下,是理论与实际结合上的操作能力问题。在这一层面分析,可以发现理论与实际在结合时,需要一定的思维方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从法律规定的条件上看,横向的关联问题存在于程序意义上操作能力问题,实体意义上的诠释能力问题。
1、关于程序意义上操作能力问题,可以理解为形式方面的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庭审方式、驾驭庭审过程、调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辩积极性、指挥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参与等。庭审方式中涉及了独任、询问及合议制。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这三种情况均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要我们的法官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熟悉并掌握程序法所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会出现违法的问题。驾驭庭审过程是较为灵活多变的,在原告起动诉讼程序后,经常发生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如何应对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是审判一线的法官在案件审理前首先需要认真对待的。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确定了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进行审理的内容,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内容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审理思路,案件和审理方向的审理思路又决定了案件的证据内容,案件的证据内容还决定被告一方的抗辩与反诉。从诉的对抗关系分析,又涉及了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范围。在这一意义上说,高度重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权是很重要的。对于调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诉辩积极性,因这一问题关系到诉在对抗中将使案件事实愈辩愈清,因而,调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何使用证据及法律规定,把自己的诉讼主张陈述清楚,是法官程序上操作能力的具体体现。指挥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参与问题,是关系整体配合与协调作战的团队意识问题,在这一点上,内部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能很好的注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由于程序意义上的操作能力会涉及到一个案件在受理后至案件审理终结期间的法官全部执法行为,可能影响及可能波及到的相关问题很多,所以只能就一些主要问题进行罗列说明,而对其他问题,就不再赘述。
2、实体意义上的诠释能力问题,是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基于程序上的操作过程,为当事人作出法律释明。法律释明在不同的时间段内有不同的解释,开庭前的释明既有程序法的上管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及回避制度等,也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法律释明,实体法上的释明有时会出现在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不明或不理解,还会涉及相关诉讼时效上的解释。但实体法上的释明,极有可能因为在诉的对抗关系中,出现时间、范围、内容及深度上,法官在诠释法律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应在开庭时对实体法上的释明,引起高度的重视。对于案件审结后法官对案件的释明,是因法官对案件审理的亲临性,决定了其对已审结的案件,在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上的全过程全部知晓,故此时的法律诠释应是较为全面、完整的说明,尤其在媒体的参与下应更加注意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点评。
四、对法官适用法律操作能力的培养方法与步骤
法官适用法律的操作能力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需要时间与方法才能达成。经数年审判实践,依笔者摸索出的经验,其方法与步骤是依练心、练思、练笔、练嘴顺序,循序渐进,反复训练,逐步达到精益求精。另外,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更新,在岗法官中许多人因忙于工作而忽视学习导致知识落伍。为更好解决工学矛盾的冲突关系,单位对在岗法官的专业短期培训,也是提高法官适用法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1、练心:是培养对待当事人在语言交流时的心理承受力。我们知道法官的工作,是每天接待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均是因依靠自己能力不能解决矛盾时才求助司法手段救济。因此,当事人的心态因依赖心理的存在,往往出现态度强硬,语言过激的情况。从事法官职业的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力,去面对心理不健康的当事人。尽管法官也是人,也会有作为人所具有的弱点,但由于工作性质、职业特征等因素所决定,面对经常发生的矛盾冲突,应理性地分析和处理问题,不感情用事,不把自身矛盾带入工作中去,是需要经常培养和锻炼的。
2、练思:是培养勤于思考和历炼处理问题方法思路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经历是为建立良好的思维习惯,良好的思维习惯建立后,即能达到成于思敏于行的高境界。法官职业属纯脑力劳动,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天面对不同的各类案件所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何准确把握案情及法律适用,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工作时间及业余时间中应不断思考的问题。但思考的问题与方法,应在条理及顺序上,仔细安排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具体的作法可以是从不同的案件类型上区分把握出规律,也可以从法律的规定入手,去对照案件的基础事实。但在共有规律上,应当说需要养成法官特有的思维方式。即针对一个案件的事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从不同的人的思维方式路径分析,当事人是从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及结果上看事实;而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及其他人,则是从事件的结果、发展过程去看事件的发生原因。由于思维方式的路径不同,必然出现相应的认识不同。其不同之处在于:⑥当事人认识事实的思维是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受条件制约又无法再现;法官认识事实的思维是证据事实,而证据事实的认定又受法律规定的限制。⑦当事人认识事实的思维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其陈述往往具有事实发展的1→10的连续性,而法官认识事实的思维是证据事实,该证据事实又是受法律的限制,具有事实向原因发展的10→1的断续性。⑧在连续性与断续性的关系中可以看到,事实的全面性与部分性的区别。基于上述罗列的认识不同,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应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掌握证据,了解案件的证据事实即案件中的基本事实,从中分析出争议事实,在争议事实中确定当事人被争议的法律关系即争议焦点。当被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确定后,去看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比较分析后预测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思维方式应从理性的高度去认识,才能将其从感知走向理性思维,逐步形成习惯,进而达到习惯成自然。当然,我们在依靠自己长时间学习中所掌握的专业的或与专业相联系的非专业知识基础上,经常不断地思考各类案件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加以区分和整理归纳,摸索出一套带有职业特点的思路,并不断地巩固、提高和完善,最终达到或接近社会公众对法官内在高素质的要求。
3、练笔:是培养和锻炼由口述语言过渡到书面文字语言的重要过程。培养和锻炼书面文字语言的基础是对字、词、词组的含义应准确把握,才能达到用词准确;而通过词组的合理排序所形成的句子及句子经排列后成为段落,再由段落组成为文章是一个复杂过程,尽管我们的法官在学历教育时已经经历,但不断地总结和提高、复习,会产生温故而知新的效果。经历这些过程是提高书写能力的唯一有效途径。古人云: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写作能力的培养是职业法官工作的重要内容,制作裁判文书是职业法官的份内工作。应当看到,裁判文书是由书面文字语言组成,而书面文字语言又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向社会公示,被公示的裁判文书是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于一身的产物,依照法律规定它被赋予了高度的强制执行力与社会公信力。在形式上,裁判文书的效力虽仅及于个案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纷争,但因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又决定了其法律效力的覆盖面,还将及于某些未诉纷争的当事人。该当事人会因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原因,产生对自己的权利与利益进行法律价值观的衡量,这种衡量就是法律潜在拘束力的调解功能体现。既然裁判文书对个案当事人存在强制执行力,能起到调整、制约和警示社会不同层面矛盾的作用,那么裁判文书的书面文字语言则必须经得起推敲。一份能经得起推敲的裁判文书,一般都应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我们的法官经过了练思阶段的思维训练,把经常思索的问题提出来,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比较、对照和分析,寻找其中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将解决问题的路径与方案、感悟和体会等,用书面文字语言的方式书写出来,其写作能力便会逐步提高。作为法官培养、训练书面文字语言的写作能力,最好方法是书写专业论文和案例,从中可以借鉴、学习许多专著,这样既开阔视野又提高书写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4、练嘴:是将练思与练笔的两个过程结合起来,通过口语的表达方式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形式。练嘴的途径是特定的,而人员是不特定的。途径的特定是以专业讲学、交流及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为主,研讨专题为辅方式进行。专业讲学是对法学专业学校的学生授课,授课范围应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从应用法学的角度阐述,可以提高在校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力,同时也是对自己经验与理论结合的锻炼。交流是通过对一类专业问题的研讨会方式,在问题的提出、发展过程及趋势上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形成基本一致的观点。经历这一过程时,论证、反驳是对自己综合知识反映力的考验过程,也是很好的学习过程。执法过程中法律解释,是对法官专业知识与社会知识综合内容的考验,不同的当事人带有不同的问题,当事人的问题,是其亲历后经由思考而提出,而法官要在短时间内明确当事人所提问题的根源,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只有经严格的逻辑思维建构,从而具有较强说服力解释才能解决问题。因此,法官不论在何种场合的讲解与陈述,均应做到事实、证据、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一致。众所周知,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声望的法官,大多是学者型的法官,他们不仅有大量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且多数都有法学专著闻名于世。研究他们的成功经验及历程,对提高我们法官的司法能力大有益处。除上述所提练思、练笔外,练嘴过程不容忽视。归根结底练嘴过程,也是一种知识与经验积累的重要方式,当我们明白练嘴能够把实践经验与所学理论紧密结合,以口语方式用通俗语言将书面语言表达出来时,我们法官的高素质就外在化并易于为公众所感知。
5、单位的专业短期培训。专业短期培训的目的是以集中和强化的方式对在职法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与完善,以适应目前重要法律文本陆续出台,法律规则变化频仍的局面。在岗法官因忙于工作忽视学习而对最近的法律文本缺乏理解和适应,而毫无疑问会影响工作的效果,并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权威性产生疑问甚至动摇。裁判的权威性必须建基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能力,通过裁判的说理在个案中点滴的累积司法的公信力。所以,为使在岗法官的知识体系与现行法律规定保持同步,单位对在岗法官的专业短期培训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迫切的。这种短期培训的内容,应是针对新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在研究领域已经较为成熟的科研成果,在立法背景、立法原意、课题立项的学理资料等内容上,进行分门别类的阐述。短期培训的时间,应考虑工作与学习的兼容关系,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学习时间可掌握在一周左右。
五、对法官适用法律操作能力的考察与监管
从法院的工作现状层面考察,可以看到法官队伍的整体年龄逐年增高,而因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在逐年增多,涉诉案件也相应逐年增加,从事一线审判业务的骨干,其年龄大多处于家庭生活压力较大的中年疲劳期,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已成为普遍现象;另外,案件压力造成的时间紧张,法学知识整体存量不足与当事人针对个案某一领域法律知识的深入博学反差日益明显;从法官队伍现状与从业律师现状比较,法官的适法裁判能力普遍相对减弱。诚然,社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未知问题。法官是事实的后发现者,还是法律的执行者,当法官面对某些新事实去执行法律时,会发现法律规定仍有空白点存在。法官不是神仙,在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面前,在法律规定仍存在空白点阶段,法官为履行自己的崇高职责,实现自己追求事业的最高目标,唯一的出路只能是不断地学习。而学习的情况则可分为主动学习和被动学习两种,主动学习者惯于长期积累,被动学习者多见于一事一议的临时性。上述问题的存在,被动学习者多于主动学习者时,将严重阻碍法官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从社会监督角度及法院的工作管理角度看,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公开进行的,而裁判文书的公开其影响要远远大于庭审公开造成的影响。上述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可在一个区段内归纳分类为:审判公开、不断地进取学习、总结和提高。审判公开是将一切审判活动公开,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使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审判活动的公信度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会使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自身感到压力而促进学习和积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审判活动的公开,审判活动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我们知道法官的中立地位决定了法官的公正行为,由此可产生社会的赞誉评价。法官的过多社会交往,容易将社会的不良影响带入公正的审判活动之中,如存在庭审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不仅违反单方接触原则,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正的不平等对待。同时也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践踏。由于审判公开可以促使法官加强学习,同时也可以强化法官的行为自律,促进廉政建设。不断地进取学习是在自学与培训结合的情况下,通过考核、培训考试的方式,达到强化积累增加经验与知识的目的。总结和提高是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落实应用法学成果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把可以总结的成熟成功经验以案例的形式书写出来,一方面可以提高法官的书写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交流与沟通。在学术成果上,可以要求法官,把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法律漏洞及法律前沿问题归纳整理出来,用实证法学的角度分析、论证后,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依据。这种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方式,应当说是有效提高法官适用法律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者单位:一中院
①[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②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上的讲话
③[美]德沃金.李长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④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1页
⑤[英]塞缪尔.斯迈而斯著宋景堂等译《品格的力量》.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一章第一页
⑥[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⑦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上的讲话
⑧[美]德沃金.李长青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