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我们法官所熟悉的一个名词。“如果我们把一个案件的调解看作演绎一段法律的乐章,我们心中便会激荡起欢快而优雅的音符。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中感悟着法治之美,那么和谐不仅是遥远的田野上传来的牧笛声,而且是我们所指挥的法庭上回荡着理性的奏鸣曲”。这也许是艺术家所描绘的调解的最高境界。从此角度说,在我们审判工作中,我们的法官在不经意间实践着调解艺术,塑造着和谐之美。笔者从审判经历中的感悟及心理粗浅地谈一下基层法官的调解艺术,与同仁们商摧。
一、“相面”的艺术
“相面”绝不是迷信意义上的概念。但是,法官如果能够掌握此艺术,就能深刻了解当时人的性格、心理状态、价值取向等因素,就能“对症下药”。当然,这决不是短期内就能达到的,需经过长期的艰苦磨练和虚心探索。法官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接触时,通过简单地沟通,聊一聊家长里短,从中品位着一个个信息,心中逐渐描绘出当事人的“轮廓”,从模糊到清晰,直至完全了解一个人的基本性格、基本概况,对于开展后期工作大有益处。同时,做好此阶段工作,也需要我们法官具有亲和力、自信力和感召力,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千万不能见面就“砸锅”,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否则,案件审理得再公正,也不会达到预期目的,弄不好还会引起当事人的信访。
二、倾听的艺术
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怀着半信半疑的心理,他们对法官也抱有此心理。因此,法官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耐心、真挚的爱心、高度的信心,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同时,也要依据案件情况来适时巧妙地引导当事人的思路,从中查找开展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发现“漏洞”要及时抓住,及时指出其思想认识偏差,结合自己所掌握的案情,认真加以规范,不管当事人认可与否,让其从心理上为自己的诉讼目的“打分”,衡量自己的胜诉率。
三、平衡的艺术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存在着悬殊的差距,如何更好地将双方争议差距降到最低至关重要。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案情,区别对待,一案一策,决不能照搬照抄。比如涉及到离婚纠纷案件,从维系婚姻的目的出发,就应面对面调解,将双方当事人安排到一起,让他(她)们相互交谈,甚至指责。对于有过错的一方,法官还要在适当的时候“指责”一下,从情理上进行批评教育,尽量让对方(一般多为女方)得到心理的安慰,原谅有过错方,并使过错方当场承认错误。
作者单位: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