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重新修订施行了《法官培训条例》,同时印发了《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新修订的《条例》和印发的《规划》,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努力推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奋斗目标,不断促进法官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化、培训制度化和内容目标化。
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既是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教育培训工作自身不断调整、完善的内在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庆祝国家法官学院建院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我们党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大事。这充分说明了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在推进法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在加强队伍建设中,具有的战略性地位。
一、教育培训工作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战略性地位的基本依据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论述中认为,生产直接也是消费,是个人在生产当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和消耗这种能力。通俗地讲,人作为生产的主体,是在不断改造自然的劳动中实现自我完善和解放的。而人类生产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则要求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能力不断提高与增强。这种能力是人不断提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生产劳动技能。因为,没有生产工具,哪怕这种生产工具不过是手,任何生产都不可能。没有过去的、积累下来的劳动,哪怕这种劳动不过是由于反复操作而积聚在野蛮人手上的技巧,任何生产都不可能。因此,做为生产主体的人,在生产中不断发现新的生产规律,在生产中不断总结新的生产经验,在生产中不断创造新的生产工具,而这些科学成果又被重新运用到生产当中,创造新的成果。因此说,就是依靠“人”这个高素质的特殊群体科学文化和不断提高的创新能力,才能不断满足社会广泛的需求,不断促进社会的变革,不断使社会享受着人的创造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革,随之而来的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创建和谐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等就必须依靠法官队伍这一特殊群体精深的法学理论和不断提高的审判技能才能得以实现。反之,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我们所想实现的目标就失去了动力源,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毫无疑问,随着社会新的经济形式、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法官如无法在这种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素质结构就必须进行调整,就必须重新接受再教育。而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这一针对提高法官素质特有的工作形式极大地满足了法官素质需求。
二、世界各国对法官培训理念是深化我国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战略性地位的有益借鉴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培训是一个普通存在的现象。作为提高法官素质、推进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越来越多地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并且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许多国际组织参与其间,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国际司法培训组织的成立。2002年3月,国际司法培训论坛在以色列耶路撒冷召开,来自世界包括二十八个国家的大法官、法官、法官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近60人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法官培训涉及的重要问题,交流了各国法官培训的经验。同时,会议决定成立国际司法培训组织,并选举了组织机构负责人,通过了组织章程。根据《国际司法培训组织章程》的规定,该组织由同意接受章程要求的司法培训机构组成,2002年司法培训论坛的与会者为该组织的创始机构。其工作语言为英语。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司法培训机构的设立,提升法治,考虑法官培训教育中的共同问题,并发展法官交流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国际司法培训组织举行一系列的活动,采取多种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促进并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推进国际信息交流,并就国际司法培训组织有关事项达成共识,以及举办其他与国际司法培训组织宗旨相一致的活动等等。国际私法培训组织第二次大会于2004年在加拿大召开,会议根据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组织章程进一步做出修改,并就司法裁判的理论与实际,司法培训的目标、宗旨、教学方法及手段,司法培训者的培训等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在世界各国,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极为迅速,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在不断适应社会需要而更新和完善。在此情况下,法官虽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但也要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不断培训而充实新的知识,从而始终保持较高业务素质,保证裁判的高质量。从国外的一些资料上看,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和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人士对优秀法官是有计划的教育或培养的结果已形成共识。如在美国,由于法官素质普遍较高,过去一直不是特别注重法官的培训工作。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也加强了对法官培训的重视。1964年美国初审法官联合会设立了全国州级初审法官学院,为法官的训练和教育提供了一个常设机构。同时,美国许多著名大学开设了一系列法官培训课程,美国律师协会也举行了一系列研讨会推动法官的培训。美国许多州的议会也拨专款为州法官的培训提供经费,法官的培训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法国,法官在职培训起步的稍晚,由于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为了确保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素质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事关法官素质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格外的青睐。于是法国在1970年将法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据统计,仅1974年至1995年21年间,有关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法兰西共和国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先后颁布了16项法令。国家法律建立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框架,健全了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强调了法官教育培训的特殊意义,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官原有的知识往往难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接受在职培训逐渐成为法官的自发需要。因此,在职培训由法官的义务逐步演变为法官的一项权利,1992年法国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法官有权参加每年不少于一个星期的在职培训。
三、社会理念的变革促进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战略性地位的形成
当前,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引发社会各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社会理念更加趋于成熟,我国的司法工作在理性思维的推动下也逐步由传统走向现代。其中,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在司法改革中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促进作用,战略性地位得以充分显现。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深化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理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司法制度的形成条件、历史渊源、组织架构、内容要素、价值追求等系列问题的深层次的法律意识观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认识司法职能、研究司法活动规律的成果。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先进文化的不断发展,司法活动的环境和要求都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客观要求法官必须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使法官的司法思维更有社会性基础,使法官的司法裁决更具社会亲和力,从而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正的期望和要求。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需求,有效深化了以培养法官获取知识和技能修养为重要方式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凸显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党努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仅有雄心和壮志是不够的,需要有较强的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社会整合的能力和依法执政的能力等。对人民法院来说,关键在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经济、促进民主与法治等功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所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成为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就必须将有效塑造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战略性地位,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赋予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重要职责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幸福、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当前,从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我国现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队伍也难免受到影响。因此,就必须努力建设一支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司法人格,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经验的优秀法官队伍,以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同时,赋予了旨在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重要职责。
作者单位:高院教育培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