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论坛 > 审判研讨
试谈死刑适用标准的认定
作者:康玉海   发布时间:2008-05-13 10:49:43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从刑法的规定看,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刑的法定标准。由于刑法对死刑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如何认定罪行极其严重很少有文章论及,因此,审判司法实践中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很难把握,影响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本文就如何认定罪行极其严重谈一些个人看法。
    1997年刑法将死刑标准由“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为此,理论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存在不同认识,尽管立论角度各异,但“都将之理解为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审判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笔者认为,认定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定基础条件,即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二是客观条件,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三是主观条件,即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为绝对死刑的犯罪,或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对死刑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适用死刑的犯罪有68个,只有对这些犯罪才能考虑是否适用死刑,它是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从刑法规定看,适用死刑的犯罪包括两类:一是绝对法定死刑。有7个罪名,分别是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第239条绑架罪,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317条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规定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第382条贪污罪以及385条受贿罪均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这七种犯罪,只要具有相应的法定情节或者造成法定的后果,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考虑适用死刑。二是相对法定死刑。有61个罪名,即根据犯罪情节、后果等,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相对法定死刑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公正裁量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手段和后果是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基本要求是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来说,犯罪手段和后果严重的程度决定了犯罪情节是否极其严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恶劣。犯罪手段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是犯罪事实的一个重要情节,也是考察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从审判实践看,有的犯罪分子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犯罪;有的持枪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射击;有的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十几刀,甚至几十刀;有的使用多种致命作案工具连续殴打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有的采取高科技手段犯罪;有的杀人后分尸抛尸;有的采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严重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等等。这些都可以认定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后果和犯罪手段是两个不同的情节,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并不意味着犯罪手段残忍、恶劣,不能以犯罪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推断犯罪手段是否残忍或恶劣。
    (二)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意味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所限定的标准,罪行极其严重的是指“有致死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后果的故意犯罪”。我认为,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或与此相当的其他后果,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至于被杀人数是一人还是数人,不影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犯罪后果是指直接后果,不包括间接后果。比如,多次使用胁迫手段在某一区域内连续实施抢劫犯罪,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但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虽然间接后果特别严重,但直接后果未达到特别严重,也不构成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再如,在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已达到死刑标准,即使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同样属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三)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参考情节。一是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背景等,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某一时期内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等情况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比平时要大。二是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侵害的对象,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例如,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的犯罪行为比侵害青壮年人的犯罪行为更严重,等等。这些情节直接影响着量刑,可作为认定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参考因素。
    三、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对被告人主观心理的评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一)考察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力。因此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反映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越卑劣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越大。比如,同是故意杀人罪,有的是图财害命,有的是奸情杀人,有的是报复行凶,有的是义愤杀人。一般来说,出于图财害命等卑劣动机的杀人,较之出于义愤动机的杀人要严重。再如,同是贩卖毒品罪,有的是为过奢侈生活而贩卖毒品,有的是为给患病的孩子治病而贩卖毒品。前者的犯罪动机要比后者恶劣。
    (二)考察被告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被告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程度,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
    (三)考察被告人在犯罪前是否有预谋准备。犯罪前精心策划预谋,说明被告人犯罪态度坚决,其主观恶性就大于临时起意的犯罪。
    (四)考察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被告人的年龄、心理、生理状况、生活工作状况、道德观念、受教育程度等。被告人的这些基本情况对其是否再次犯罪有着一定影响。一个心理畸型的人实施犯罪与一个心理正常的人实施犯罪相比,或者一个道德观念低下的人实施犯罪与一个具有良好道德观念的人实施犯罪相比,前者再犯的可能性要大于后者。
    (五)考察被告人在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主要看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惯犯。被告人属于累犯、惯犯,其比平时表现良好、无劣迹的初犯或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
    (六)考察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态度。主要考察被告人犯罪以后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认罪悔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因其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订立攻守同盟、有赃不退、毁灭罪证等等,毫无悔罪之心表现的,其主观恶性就大,再犯的可能性也大。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罪行极其严重,但有的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表现不明显,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也不是累犯或惯犯,这就要求我们从案件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上进行分析,如果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就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因此,实践中要综合分析,严格认定。


                             作者单位:高院刑一庭

责任编辑:康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