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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作者:吴庆强   发布时间:2008-05-19 13:33:27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很多民事案件由于参杂过多的情感因素和社会矛盾,单纯的依靠法律进行判决,很难做到案结事了。这些案件的处理从法律角度来说,可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因为案件处理结果不能化解当事人情感上的矛盾,即心结,却很容易造成‘一件官司十年仇’的弊端,甚至会引发家族之间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发生缠诉缠访,更有甚者转化为刑事案件。例如:离婚案件中为追究感情上的谁对谁错,离婚双方视对方为仇人,因财产分割上的细微差距也会导致上诉上访,甚至造成两个家族视同水火,甚至引申到抚养案件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拒绝对方探视等等;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心态上为争口气而导致矛盾升级争执不断;供热纠纷案件中大多数居民“大家不交纳供热费我也不交”的从众心理导致此类案件的大规模上升;农村涉土地纠纷案件背后的个人利益、家族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纠葛等等,往往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加以解决。而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为目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工作要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文化底蕴和品格修养着手,逐步提升法官的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法律知识,还应当掌握社会其他学科的知识,包括心理学知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同时,还应当掌握当事人的心理,针对当事人因心理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如果适当的借鉴运用心理学有关理论和心理咨询技能的有关方法,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一、运用心理咨询技能,建立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审理好民事案件,首先要处理好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长久以来法律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保持中立,造成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冷淡”,有距离。其实应该正确对待当事人,正确理解是“中立”而不是“对立”,不要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对立情绪,使民事审判复杂化。很多涉诉信访就是因为法官与当事人关系没有处理好,引发对立情绪产生的。一些案件审理中法官并没有违反法律,而当事人往往抓住一些法律以外的问题纠缠不清,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和法院产生敌对情绪,信访不断。如果我们能充分利用一些心理咨询技能中的技巧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往往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些技巧包括: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共情。因为这些技能在心理咨询中有其特殊性,现将其适用于审判工作中的方法总结为:从接触当事人开始,要表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热情,交流要真诚,对当事人的问题要表现出积极关注,学会倾听,尽量让当事人把心理的话讲出来,法官要设身处地地理解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到自己被理解、从而感到满足,促进当事人自我表达,挖掘深层次的欲求,以便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法律依据。
  在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时,法官发现原告是退休的妇女,是从外地到本地买房定居,因为与邻居因公用区域部分使用问题发生矛盾,导致争吵、谩骂升级。原告先后到派出所,区政府等部门上访,其上访材料达数十页,但都没有解决问题,最后到法院起诉。针对原告的激动焦虑的情绪,法官没有单纯就案审案,而是让原告充分的阐明自己的主张,在言语上让原告体会到法官对她的尊重、真诚、对其遭遇的积极关注,并在调解时针对原、被告当初邻里关系曾经相处很好的情况,耐心分析利弊,作好情绪疏导,使当事人没有激化矛盾,促使他们在心态平静的状态下回家和平协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诉结案。后来,原告打电话来说转天要来撤诉,可是转天正下大雨,法官以为原告不会来了,但是原告还是冒大雨赶来,衣服都浇湿了,原告表示法官尊重她,她也尊重法官,说好来撤诉,就是下再大的雨也要来。原告的举动使法官也非常感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良好的互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也使案件圆满解决。
  很多民事案件会同时出现两类矛盾,一类是法律上的,一类是情感上的。如果法官单纯的解决法律问题,往往结案效果不会太理想。如果法官与当事人建立了和谐的关系,法官对当事人作适当的情绪疏导,如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曾经失声哭泣,法官不要粗暴的阻止,因为哭泣本身就是一种宣泄,有必要的感情宣泄,能促使当事人将争议的焦点集中到法律问题上,这样法官就能集中精力审理法律问题,案件往往处理起来就非常容易,调解率也会大大提高。
  二、运用心理学理论,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抓住当事人诉讼的动机和需要,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要搞清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为判决和调解案件打下好的基础。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人格。而心理现象包括认知、情绪情感和意志,既通常所说的“知、情、意”。而人格包括需要和动机及能力、气质和性格,需要和动机是人的心理活动的动力,表现了人格的倾向性;能力、气质和性格是人格的特征。在一定意义上,人格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通过心理过程表现出来的。
  民事审判活动依据的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以看出,在民事审判中,必定要接触到当事人的心理问题。而我们在审理案件中,在依法审判的同时,一定要更好的分析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从“知”上分析当事人对案件性质、相关法律认知上的不同;从“情”上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冲突;从“意”上分析当事人意志的度,心态上是“大事化小”还是“小事变大”。另外,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需要和动机,掌握当事人的诉讼真实动机和想法,因为有些案件表面因素往往潜藏着真实的其他目的,不掌握这些根本点,就无法把准案件的脉博,无法处理得当。另外,通过分析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做好调解工作,人的气质有典型的四种分类:胆汁质、多血质、黏液质、抑郁质。每种气质的人看问题的角度都有不同,我们在审判中要特别注意。如对性格外向但脾气暴躁,难于自我控制的胆汁质性格的当事人,要注意其情绪的疏导,将其情绪控制在理性的范围内;而对活泼好动,言语行动敏捷,好斗善辩的多血质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审判节奏,将其争论严格把握在争议焦点内的法律问题上;对性格沉稳的黏液质的当事人可以细心明理,强调法律的严肃性;而对于多疑多虑、极端内向、敏感机智的抑郁质当事人特别要注意细节,包括庭审的策略甚至语气和态度等等避免当事人纠缠这些细节并走向极端。当然人的性格气质各有不同,不可能一概而论,要有所区别,但以上的要特别引起注意。
  在审理四起被告相同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二被告原系夫妻,在妻子向四原告借下巨款不久后,双方协议离婚,债务均归妻子承担,庭审中丈夫态度强硬,一直拒绝承担责任。法官经综合分析丈夫的心理,认为二被告当时离婚将债务全部归到一无所有的妻子身上,其根本动机就是为了逃避债务。针对这一点,法官向其释法,使二被告认识到离婚并不能逃避偿还共同债务。由于找准突破点,二被告认识到离婚的目的没有达到,理性的接受调解意见,这四起案件均调解结案。
  三、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妥善审理情感矛盾激烈的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
  作为心理咨询范畴的合理情绪疗法,是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辩的途径,改变求助者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他解决情绪和行为的问题。这种理论强调情绪的来源是个体的想法和观念,个体可以通过改变这些因素来改变情绪。这种理论认为,使人们痛苦和难过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评价和解释。因此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维,改变造成求助者的情绪困扰的不合理信念,并建立起合理的,正确的理性观念,才能帮助求助者克服自身的情绪问题,以合理的人生观来创造生活,并以此来维护心理健康,促进人格的全面发展。
  在以上我们曾分析过,很多民事案件会同时出现两类矛盾,一类是法律上,一类是情感上的。而我们在审理中发现尤其是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往往参杂很深的情感矛盾,往往引发当事人情绪问题,当事人大多因为家庭矛盾而出现焦虑、烦燥、紧张,害怕,睡眠不好,自我评价低,情绪低落,为未来担忧,工作出现失误等等,而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失去理性,为一些正常情况下不在意的小事纠缠,曾有一个离婚案件,双方甚至为一卷卫生纸如何分割而争执不断,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在审理中和审理结束后互相吵闹,甚至哄闹法庭,更有甚者在庭外双方或双方家庭打架,转化为刑事案件。因此此类案件一旦处理不细致,就会引起当事人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造成缠诉缠访。
  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原告某中年妇女,任某公司职员。原告性格内向,平常不善与人交流。丈夫被告在某企业工作。二人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不久,被告被提拔为中层干部,接触人多起来,其中包括女同事,原告怀疑其有外遇,曾到被告单位吵闹,被告认为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与原告分居近三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拒绝出庭,但打电话表示同意法院判决离婚,该案本来可以依法判决离婚,但是法官发现原告情绪焦虑、烦躁、紧张,患得患失,总是纠缠一些孩子抚养及财产上的小事,经耐心询问,原告其实害怕离婚,原告一直认为被告很优秀,她是担心被告升职以后,出现外遇,才与被告吵闹,但从她到被告单位大闹后,被告就与其分居,不与她沟通,这次起诉,其根本目的不是离婚,而是想与被告再行沟通,改善婚姻生活。法官经与被告沟通,被告其实也不想离婚,但是原告去他单位大闹,使他很没面子,所以一直不想与原告沟通。其实他也想在原告改正缺点的同时,继续与原告的婚姻生活,他们毕竟是多年的夫妻,而且孩子已经上大学了,不想给孩子造成不好的影响。经过与原、被告的沟通,法官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只是表面现象,如果简单判决离婚,实际上是违背了原告起诉的根本动机,忽视了原告的需要,会导致原告情绪更加焦虑,而被告也不会解脱,会为以后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矛盾埋下隐患,极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案件。为此,法官利用合理情绪疗法耐心做双方工作。
  首先引导原、被告分析引起原告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原告存在认知错误,包括:丈夫有外遇,婚姻不幸福,自己很没用;情绪方面受焦虑情绪的困扰不能自己解决;行为模式上缺乏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技巧,面对与丈夫沟通问题,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其次在调解过程中分步骤进行:第1步,在讲解法律的同时,向原告指出其思维方式,信念是不合理的,帮她搞清楚她为什么会这样,怎么就变成目前这样的,讲清楚不合理的信念与她的情绪困扰之间的关系。调解的第2步,要向原告指出,她的情绪困扰所以延续至今,不是由于婚姻生活的影响,而是由于现在她所存在的不合理信念所导致的。对于这一点,她自己应当负责任。调解的第3步,是通过以与不合理的信念辩论的方法,帮助原告认清其信念的不合理,进而放弃这些信念,帮助原告产生某种认知层次的改变。这是调解中最重要的一环。调解的第4步,不仅要帮助原告认清并放弃某些特定的不合理信念,而且要从改变她常见的不合理信念入手,帮助她学会以合理的思维方式代替不合理的思维方式,以避免重做不合理信念的牺牲品。通过调解,原告不合理信念及由此而引起的情绪困扰乃至障碍消除,原告以较为合理的思维方式代替不合理的思维方式,从而较少受到不合理的信念的困扰。调解使原告和被告对婚姻生活有了新的认知,情绪有了改变,该案最终原告撤诉,夫妻高高兴兴回家,案件圆满解决。
  在审理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时使用合理情绪疗法,不但能与当事人处理好关系,平息双方的仇视心理,使其不良情绪进一步宣泄,能为调解打下好的基础,即使判决也能有效的化解双方心理矛盾,将争议引导到法律范围内,避免缠诉缠访。
  四、运用从众及模仿、暗示等心理技巧,化解群体性纠纷或审理同类型案件
  心理学上的“从众”是指在群体压力下,个体在认知、判断、信念与行为等方面自愿与群体中多数人保持一致的现象。从众人称“随大流”,表现为个体的意见与行为和群体中多种人相符合。模仿是没有外在压力条件下,个体受他人的影响仿照他人,使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现象。暗示是指在非对抗的条件下,通过语言、表情、姿势以及符号等对他人的心理与行为发生影响,使之接受暗示者的意见和观点,或者按所暗示的方式去活动。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大幅度增加,人数越来越多,比如涉及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补偿款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有供热纠纷案件等等,最多的原告达到一百余人,这其中大部分的当事人有从众心理,往往心理是别人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一定要找好关键人、关键点,在解决关键人、关键点后,尽量做到以点带面,解决这一类案件。
  在审理某村委会做被告的八起案件时发现,这八起案件的八名原告中,有一名原告起主导作用,而起诉被告的原因是被告换届后,原告怕新的村委会不承认旧账。针对这个原因,法官主要做那名原告与被告的工作,在被告承诺继续还款的情况下,那名原告撤诉。并以此让那名原告一起做其他原告的工作,通过模仿和暗示,其他原告也相继撤诉,这八起案件圆满结案。
  工作讲究方法,将好的方法用于实践,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心理学是门综合学科,其理论博大精深,而有效的将其一些理论和方法溶入到审判工作中,却是新的学问,需要我们共同研究探讨。

 


                作者单位:大港区法院

责任编辑:吴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