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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庭审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
作者:高治   发布时间:2008-06-12 09:10:3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一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自2006年5月中旬以来,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开始不定期地对各业务庭的庭审活动进行旁听和考评。此次考评活动采取事先不打招呼,随机确定考评对象的方式,排除了事先“预演”、庭上“作秀”的可能,使考评的过程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考评情况看,被考评对象总体表现良好,基本符合《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中有关庭审部分的要求。但通过考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庭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法官在开庭之前应对案情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熟悉,以理清审判思路,确定调查方向,对复杂案件,可考虑列出庭审提纲。在庭前准备阶段,承办人还应初步审核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遗漏当事人。通过考评发现,部分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在庭前未细致阅卷,直至开庭才发现当事人不适格,临时更换当事人或追加第三人,导致庭审被迫中断,降低了审判效率。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没有在开庭之前组织证据交换,庭审的举证、质证过程相当繁琐,耗费了较多时间,使庭审过程显得不紧凑。
  2、开庭前已经形成预断,导致庭审过程虚化、弱化。与上述第一种情况相反。有的审判员经庭前阅卷或经第一次开庭后,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裁判意见。审判员在形成预断之后开庭,难免使庭审流于形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过程相应虚化、弱化。实际上,庭前准备工作,应止于确定调查方向及重点,不应预先形成裁判意见。并且调查方向及重点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预断的心证过程是片面的,而且在预断后主持的庭审往往不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即便实体公正,也难以做到胜败皆服。
  3、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有待提高。在原、被告阐明诉辩意见之后,法庭应及时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考评中发现,有的审判员没有在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或虽归纳焦点但不够准确,不能抓住核心问题,法庭调查阶段问话比较盲目,略显混乱。
  4、释明能力较差。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意见或提供的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形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修正的诉讼行为。释明权的实质是诉讼指挥权,其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义务。从考评情况看,存在释明不足和释明不当两个问题。有的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而法官未能适时对当事人予以引导,使庭审过程不够顺畅,甚至出现“冷场”。而有的审判员没有把握好释明的原则和尺度,在庭审中向一方当事人提示抗辩手段(如诉讼时效抗辩),或当庭宣读对一方不利的法律规定,从而令对方当事人对法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
  5、合议庭成员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分工欠明确。考评中发现,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的合议庭成员因为并非案件承办人,所以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不发,且注意力不够集中,没有关注庭审进程,影响了庭审效果。审判长与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分工合作上欠缺默契,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重复发问的现象。
  6、司法礼仪尚需进一步规范。从考评情况看,被考评对象均能按规定着法袍开庭,但个别法官法袍纽扣没有全部扣拢,影响了整体仪表形象。在法槌的使用上存在敲击时机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宣布开庭、继续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考评中发现部分法官将宣布开庭、闭庭和敲击法槌的顺序完全弄颠倒。另外根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要求,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考评中发现部分法官敲击法槌过轻或过重,反映在日常审判中疏于使用。个别法官在庭审中坐姿不够端正,并存在一些不雅的小动作。
  以上对庭审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其中不排除部分法官因紧张而导致发挥失常,没有展示出其真实的庭审水平,但这些问题在当前的庭审活动中确确实实客观存在,并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基层法院可能表现的相对更为突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案件数量较多,工作压力较大。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民庭法官人均年结案数始终维持在300件左右,一些办案标兵的年办案数甚至突破了600件。以一年251个工作日计算,法官平均不到一天就要审结一起案件,而办案标兵则每天要审结2.5件案件。这样的工作量,在扣除必要的开庭、庭外调查、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之后,法官很难再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庭前细致阅卷,很多时候经常是开庭时才第一次接触案卷,而这又延误了庭审效率,拖延了庭审时间,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2、司法理念、知识结构和司法技能存在一定缺欠。目前工作在基层法院审判一线的法官,大多属于非法律院校科班出身的经验型法官,他们在法院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审判经验,处理案件往往有一套得心应手的独到的方法,但是由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因此他们不可避免地在司法理念、知识结构和司法技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欠(当然,这并不表示那些由法科毕业生充任的法官就必然不存在这些缺欠)。比如: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教育、培训,但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还没有完全根除,许多法官对规范的庭审程序不以为然,随意简化程序的现象还时有所见。而为数不少的法官根本不知释明权为何物,虽然在庭审中也在不自觉地履行着释明职责,但却难以在释明和中立之间把握好平衡。
  3、没有形成有效的审判长、合议庭考核机制。“合而不审”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很大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对审判长及对合议庭整体进行考核的机制。以河北区法院为例,虽然建立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凡发改案件经院审委会甄别确定构成案件审判质量责任的,要进行公示、登记,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该制度针对的对象仅为案件的承办人,而案件的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却不会被追究案件质量责任。因为最终的责任由承办人承担,所以审判长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大多不愿独立发表意见,一般都是附和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庭审过程也往往沦为过场,甚至有的合议庭成员带着自己的案卷去参加别人案件的庭审。
  4、硬件建设相对滞后,使用法槌、法袍的条件还不成熟。就基层法院而言,除少数几个中型法庭和一个大法庭之外,绝大多数案件均要在不足8平米的小法庭审理(一些设施落后的法院甚至还要直接在办公室内开庭),在这样局促的环境下,法台与原、被告坐席处于同一水平高度,法官与当事人的直线距离不足一米,根本无法令人产生庄重、威严的感觉,法官穿着法袍、敲击法槌显得有些不伦不类,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不喜欢穿法袍、不习惯敲法槌了。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1、充实一线审判力量,缓解办案压力。以河北区法院为例,在编工作人员179人,而在一线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仅为93人(此数据不包括审监庭、立案庭)。除极个别情况外,院、庭长基本上不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可以考虑在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精简综合部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审判一线,缓解办案压力。同时院、庭长作为业务骨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直接承办案件或参与庭审,为提高庭审质量起到示范作用。
  2、加强专项培训,提高司法能力。应针对目前还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如庭审驾驭能力、诉讼指挥能力、归纳争议焦点能力、组织质证、认证能力、释明能力等内容进行专项培训。这些司法技能作为实务性很强的技巧,不是靠阅读几本诉讼法的专著就能解决的,它更多的是依赖于对真实庭审的观摩、比较,以及在自我实践中的摸索、归纳和总结。各级法官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对庭审实务能力的培养,各级法院内部也应该为法官群体提供交流平台,使法官之间能够互相学习、借鉴彼此的有益经验。
  3、加强对审判长和合议庭整体的考核。实践证明,不需承担责任,往往导致不愿履行职责,因此应该建立对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案件审判责任量化考核机制,使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做到有权有责。可以考虑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内部由各成员平均承担案件质量责任,并将此纳入考核审判工作是否称职的指标。
  4、规范司法礼仪,营造法庭威严。司法仪式给法律人以尊严和荣耀,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及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价值取向上无疑应当肯定和提倡。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和条件而言,在广大的基层法院也一律要求开庭着法袍、敲法槌,恐怕还有商榷余地。笔者认为,在场地十分狭小的小法庭开庭,本来就不适宜着法袍、敲法槌,这样做让人感觉法官的服饰与整体氛围格格不入,不仅没有产生期望达到的庄严效果,而且失去了简易诉讼程序中应有的亲和力。从长远考虑,建议逐步取消小法庭,法庭面积至少应在20平米以上,法台的设置必须高于原、被告席,并应设置专用法官通道(法官着法袍,却不走法官通道,让人感觉很不严肃),唯有如此才初步具备使用法袍、法槌的条件。
  四、几点有益的经验:
  1、预先不打招呼,确保真实可信。在此次考评之前,我院也曾开展过类似的庭审观摩活动,但由于事先通知,使审判员都预先有所准备,往往选择自己最有把握,最不会出纰漏的案件出来让大家观摩,有的还要事先彩排一番,使庭审成了真正的演戏,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而此次考评活动则采取事先不打招呼,临时随机确定考评对象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庭审的真实性,也因此发现了许多在以往不易被发现的问题。
  2、现场进行评议,帮助整改提高。此次考评在每一堂庭审结束后,都当场由参评的审委会委员就被考评人的整体形象、驾驭法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审组织能力、调解能力、当庭认证、当庭裁判能力等各项表现予以现场评议,即指出优点,也找出不足,被考评人可以就评议的内容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经过评议之后,被考评人普遍反映庭审技能有所提高,自身从中获益匪浅。


                   作者单位:河北区法院

 

责任编辑:高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