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且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给社会的和谐也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从红桥法院2006年到2007年上半年的执行工作分析来看,2006年共受理执行案件(包括旧存)1807件,结案率为98.56%,但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41.06%;
2007年1-6月共受理执行案件(包括旧存)696件,结案率为58.71%,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17.24%。
从上述数字中不难看出,因各种原因,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及时实现、暂时无法实现或不能实现的案件,确实占有一定比例。虽然办案人员费尽周折,工作量在比往年成倍增长和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积极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结了大批案件。但权利人不满意和闹情绪的现象依然较为突出,导致当事人上访或越级上访、与办案人员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从今年执行案件的结案率情况分析看,执行案件的难度还在增大。
一、形成“执行难”的因素主要有:
1、随着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也相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一部分被执行人借房屋拆迁之机,迁移新址不明或者其拿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后住处不固定,其具体住处无法查找;
2、有的被执行人“人户分离”,其本人根本不在判决书所明确的地址居住,这类被执行人查找起来非常困难;
3、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工作,具体地点不清或者白天家中没人,晚上回家;甚至有的家中有人,但任凭如何敲门也无人应答;
4、部分企业的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查找起来非常困难,甚至有的企业已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不进行清算,人去楼空,且查无下落;
5、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就存有怨气,加上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存在瑕疵,被执行人就更认为裁判不公,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更是对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干扰执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6、有的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真实收入难以查明或家庭无固定收入来源,靠低保为生,且家中也无价值相对较高的可供执行财产;甚至还有的被执行人,早已将财产转移,诉讼时由于未采取保全措施,到执行阶段,再查找执行财产,已非常困难;
7、有的案件,虽然查到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需进行审查、复议程序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精神,仍需保证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致使查封的房屋,暂无法处置;
8、有的案件,虽然查到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且予以查封,由于客观原因,查找不到实物,而无法具体执行;
9、有的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都难以保障,如果强制执行,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上访;
10、新类型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有关解释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效率。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思索
1、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的案件,一是积极建议上级法院牵头,会同公安机关,采取上网查询等有效方法,查找被执行人,以期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加以解决;二是通过公安机关管理的户籍资料,取得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资料信息,定期(情况紧急的除外)将需查询的事项及资料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将查明的事项办理冻结、划拨手续,这样对一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清或被执行人看似暂无执行能力案件的解决,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由于储户的存款基本实行了全国联网,建议上级法`院与人民银行加强协调,制定相关规定,扩大查询范围,以使那些经常在外地工作,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的案件,能够有所突破;四是对于查找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但仍未查到该机动车的,除请车辆管理所协助办理查封该车辆底档外,建议上级机关与车管所等部门协调,协助停止办理所查封车辆的年检,并在工作中如发现所查封车辆即予扣押。此种方法如能运用,将对法院执行的一批汽贷案件的执结,以及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执结,意义非常重大;五是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沟通,对被执行人为企业单位的,只要注册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的,及时建议工商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时,认真加强核准工作,以期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通过税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便于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有无执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对于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又没有清算、人去楼空的企业,积极建议有关机关对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解释,使得这类案件的执行能获得新的转机。
2、针对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案件,一是加强释法工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使其能够克服困难,分期分批的给付,避免激化矛盾,力争和解执行;二是因为案件暂无法执行,且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度困难的,建议尽快出台“司法救助金”制度;三是对暂无履行能力,但还继续经营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合理运用“放水养鱼”、“债转股”、监控其资产的转让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方法,转入执行和解,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力争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案件,要积极按规定做好这类工作,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兑现。
3、对于个别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闹情绪的案件,要积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对于裁判文书存在瑕疵,严重影响执行的案件,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严格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或组织报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4、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经过审查和复议程序,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甚至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有的执行标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各种因素,极其容易造成该标的物的贬值或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运用让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方法,解决这类问题。
5、对新类型案件、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建立及时、主动的研究、汇报、请示、报告制度,以期得到上级机关的指导、协调、理解和支持,力争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
三、对今后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1、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与媒体沟通,加大对执行工作和有关执行案例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本院对外窗口,制作宣传栏目,对执行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风险,执行期限及法律后果作出公示。使广大群众及涉案当事人达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同时收到一定威慑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
2、对无视法律规定,恶意逃债,“体外循环”,公款私存对抗执行的企业,要加强对该企业的审计工作力度,善于运用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令、限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境等方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及时果断的采取强制措施。
3、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执行和解作为“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很大重视。实际工作中,个别被执行人利用和解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现象还存在。为了解决“和而不解”,提高案件执结率,要因案制宜,对有条件的案件,采用“和解加担保”的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4、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认真研究如何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5、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方法,对解决地方或部门有保护色彩的案件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多方面的条件限制,适用起来非常不便。建议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机制,切实有效的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以使经过多年从工作中摸索出来的执行方式方法,真正落实到实处。
6、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办案;不断加强释法工作,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和告知工作,尽量减少或避免非正常的上访。
7、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在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习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学科知识。这对查找执行财产线索尤其是在对企业账目的审查中是非常必要的。
8、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办案经费会更加紧张,建议在执行庭设立执行调查组,对金融、证券机构、工商、税务机关、房产部门、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通讯等部门,集中进行调查相关事项,以达到节约执行成本、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的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要不断的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勇于创新,不断开拓新思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我院的执行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红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