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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
作者:赵文艳   发布时间:2008-07-03 09:59:09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于诉讼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具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主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种会议上倡导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耐心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各级法院也都相应采取了多种形式评选优秀裁判文书,以期提高审判人员注重裁判文书制作的积极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法院的裁判文书仍然停留在以往的详细记录当事人信息、简要描述案件事实、高度概括本院认为、明确判决结果的传统格式上,而分析判断说理释法不够、没有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说透,导致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有些法院法官之间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不平衡,同一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相距甚远。基层法院这些方面的问题表现的尤为明显。细究起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仅仅以我们的基层法官素质过低、逻辑推理能力不强或是文字表达能力过弱一言蔽之。相反,经过多年审判实践锤炼的大多数法官完全有能力在审判文书上用明确清晰的语言、严密的逻辑来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增强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一、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裁判文书不能充分地反映庭审过程
    当前我国的庭审程序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为主要内容。这些关系到裁判结果的内容应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即应当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都包括进去并描述清楚,阐发透彻。但我们在裁判文书中看到的只是控辩双方或诉讼双方的指控与陈述以及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部分,却很少看到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和裁判说理的内容。
    2、缺乏对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必要分析
    败诉方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的第一反映是为什么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其庭审中提出的理由为什么不成立、其提出的诸多证据为什么不采纳。而我们的裁判文书中对这些问题都少有解释。往往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做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
    3、引用法律过于泛泛,说理不充分
    裁判文书中对于适用的法律往往只是原则性条款,至于该条款与该案件事实有何关联性没有作出必要的分析,而且有的民事案件往往用的法院内部规范或者通行惯例,而这种内部规范或者惯例又不能宣之于外,所以裁判文书中只有原则性条款没有适用性条款,出现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两张皮的现象,当事人不能理解这一条款与他的实体权益的得失有何必然联系。如果是审委会讨论结果不在判决书中明示,往往更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引发当事人缠访缠诉。
    二、裁判文书改革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
    1、个别案件案情复杂、潜在问题不能诉诸于文字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有些案件背后涉及到政府、企业、公民个人等多方关系,各种复杂利益交织在一起,法官即使能够将这些利益关系分析清楚明确,也不一定能够将这些利益纠纷明示在文字中,因为一旦将其潜在问题诉诸于文字或涉及某一方隐私,或影响到某一方的声誉,或加大到某一方今后的工作难度。一旦裁判文书书写的清楚明确,可能使一些胜诉方也对法官或者法院心存不满,反而影响案结事了的最终目的。有些案件的判决理由是法院自身一贯掌握的通行标准,或本院的审委会讨论决定、或政法委部门的协调作用,而这些并非是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官往往不方便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示明。
    2、“言多必失”的顾虑影响法官积极性的发挥
    实践中,有些案件裁判文书过于简单,没有充分的陈述判决理由,引起当事人上诉。而我们很多基层法官都发现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清晰明确,恰恰就是自己判决过程中的所思所想。只是自己在判决之时存在言多必失的顾虑。一篇裁判文书少则两三页,多则数十页,洋洋洒洒千万言,这其中既要观点明确,又要法律适用正确,还要逻辑关系清晰。一些法官认为自己缺乏深厚的法学功底,担心表述不周引发当事人的情绪失控,或者因为个别文字表述不当给当事人以借口上诉或向本院领导反映,也担心二审法院会因为自己的裁判理由不正确或者裁判文书逻辑说理不够严谨而不顾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发回重审,从而影响法官的个人业绩。也有法官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对某些法律问题拿捏不准,不敢把自己的意见写在裁判文书上,宁愿选择含糊其词。
    3、对裁判文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存在偏差
    个别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法律文书就是给当事人看的,只要当事人那过得去就行。案子结了就万事大吉,裁判文书写好写坏一个样,只要格式规范完整就可以了。裁判文书反映出的就是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调查,而忽视证据认定和裁判说理。
    4、不乏个别法官缺少逻辑推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不排除一些基层法院的个别法官缺少逻辑推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些法官判案经验丰富、调解能力极强,他们虽然没有经历过系统的法学培训,却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能够有效的解决纠纷。但是相对的却缺少文字功底。
    5、案多人少的压力较大,法官缺少锤炼语言的时间和精力
    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个民事法官往往平均每天接一到两个案件,而一个案件的实际办理期限却是5天左右(这只是法官的个人工作量,不算给予当事人的答辩时间、举证期间等),如果是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牵扯的精力就更多。而年终结案率一般都要求在90%左右。当前要求法官尽最大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举证不能就简单裁判,这样法官的大部分精力用在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双方质证和辩论,以及庭下调查取证以获取案件事实,缺少锤炼裁判文书语言的时间和精力。
    三、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裁判文书有四项基本功能:一是记录庭审事实;二是向二审法官展示判决思路;三是向败诉方释法说理;四是给予胜诉方的权威性证明。裁判文书在法律实现中起着实施法律,代表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制,培养公众法律意识,记载诉讼过程,表明裁判公正,阐释法律,凸显法官素质等诸多价值与功能。公正是司法裁判的生命。作为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作为诉讼载体的裁判文书,在忠实纪录诉讼过程的同时,必须还要承担向当事人及公众传达有关诉讼结论产生经过及理由的主要责任。在当前司法面临的严峻形势下,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无疑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裁判文书增强释法说理性有利于杜绝法官徇私枉法、防治司法腐败
    如前所述,诉讼过程中因为利益关系复杂难免存在各种托人讲情的现象,如果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严格要求、严格把关,法官在叙述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证据、当庭质证、辩论焦点以及法官认定证据上就需要加大时间成本和知识层次来关注细节问题,使自己的判决前后呼应、逻辑清楚、自圆其说。设置这样一条固定的检查线可以增加对法官职业的保护,减少徇私枉法的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治司法腐败。
    2、裁判文书增强释法说理性有利于二审法官了解初审法官的裁判思路
   裁判文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让二审法官不必要直接与一审法官见面或对话就可以清楚明白地了解一审法官的裁判思路。而裁判文书过于简单,没有相应的庭审描述、焦点分析,只是简单的判决结果显然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久而久之,二审法官容易对一审法官产生误解,认为一审裁判不负责任或者缺乏基本的法律技能,在无法理解一审裁判的具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二审调查或者开庭,很容易否定一审裁判。而一旦裁判文书详细具体说理明确,尽管可能存在二审法官不同意一审法官的意见或者裁判思路的情形,他也必须对反驳一审法官的意见树立自己的观点作出谨慎而详尽的论述。而这也只是技术层面上的交流,实际上是一二审法官的正常渠道的沟通。这样可以避免一审法官在判决前战战兢兢、多方请示,而请示后作出的裁判仍然有可能被二审推翻的情形。
    3、裁判文书增强释法说理性有利于败诉方理解法院的中立立场和裁判原则
    近来我们一再强调审判要案结事了,要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而释法说理不能狭隘的理解为仅仅是当面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判决的理由,通过裁判文书的详尽论述也是释法说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增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实际上也就增强了裁判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可以让败诉人理解法院的中立立场、相信法院的裁判都是有法律根据的,理性的对待裁判结果,减少其对法院裁判不公、暗箱操作的联想空间,进而遵循法律程序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维护权益的手段。也就是通过裁判文书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促进社会和谐。
    4、裁判文书增强释法说理性有利于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培养新人
    审判是一门经验艺术,理论水平再高,知识层次再高没有实践经验、时间累积很难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我们很多老审判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审判技巧,而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骤增,使他们没有多余的精力和时间来指导刚进法院的新人或者刚刚获得审判资格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往往只能靠自己的摸索来工作,失误和不足在所难免。而如果每个经验丰富的老法官都能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判断过程形成文字,这些裁判文书就是一本很好的实践教科书,法院新人可以通过阅卷来了解同类案件的推理模式、关注焦点、矛盾排查的方法,既减少了法院内部的培训成本,又达到了以老带新的最佳效果。
    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的制度保障
    裁判文书改革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变化予以保障,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一时有所好转,也不会坚持长久。
    1、二审发回改判应慎之又慎
    裁判文书注重了详尽的证据认定和逻辑推理就要求二审法官必须要充分的阅读和了解一审法官的审判思路,要充分地体会和尊重一审法官的意见,减少因为文字上的细枝末节的表述不周而发回重审的情形,更要杜绝同一案件多次发回重审、且发回重审的理由前后矛盾的情形,让一审法官对二审的意见无所适从。
    2、严格限制错案追究制中“错案”的范围
    司法裁判不是数学命题,难免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法律也不一定是严丝合缝全然统一的。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有可能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而不同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价值取向不同,即立场不同。只要判决文书中能够做到自圆其说,即使案件被发回改判也不应认定为“错案”。也就是说法官的考核不能是以结果而应是以行为为标准。即有的案件即使法官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没有失之不公,但是只要法官存在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行为也应该追究其责任。有的案件即使被二审发回改判或者被媒体恶意炒作,只要法官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并且也能够自圆其说就不应该追究其责任。如果错案的界定模糊和不确定,则容易导致惩戒的随意性,严重者出现“道路以目”的现象。所以各法院在制定和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控制“错案”的范围,避免因为一审法官的裁判理由与二审法官不一致导致的发回改判案件认定为错案,影响法官的考核成绩,进而影响法官参与裁判文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强评比和评查机制
    采取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和固定的案件评查机制,奖优罚劣,督促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逐步做到规范有序、叙事、认证到位,论证有力,裁判逻辑严谨,释法说理透彻。必要时可以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作为衡量法官晋升的加分指标。
    4、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裁判文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也并非一两个制度出台就能得到大幅度提高的,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培训,抽调精于法理、善于说理、长于表达的法官组成说理释法指导组,通过专门的讲座培训、案例指导、制作优秀的裁判文书模板等多种途径,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总之,裁判文书是对整个审判活动的总结,也是法官智慧的结晶,是向当事人和外界“释法说理”的平台。通过裁判文书彰显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既是法院和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向所在。

 

                                作者单位:高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赵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