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通知后,不如实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或利用执行人员办理有关签字手续的间隙扣划被执行存款偿还到期借款,或是通知被执行人办理转账手续转移财产;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对外地法院要求协助办理的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不予协助,甚至提供伪证阻挠人民法院执行。一些公安、检察机关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插手,以所谓正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为由强迫法院停止执行活动,更有甚者,个别公安机关以所谓的接到群众举报有绑架、劫持为由暴力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致使公、检、法内部长期纠缠不清,使案件无法执行。
2.行政干预。某些行政领导直接插手,干预执行工作,阻碍执行。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却下文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划拔当地大中型企业银行存款,必须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银行不予协助。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以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相要挟、或以为了稳定为由阻挠人民法院执行。
3.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在农村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或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因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一年甚至数年也不回家,其家属也不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住所地点,有的干脆全家外出,以至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无法执行。还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使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使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完结,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4.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对于一部分农村的被执行人,尤其是偏远山区的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仅够维持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甚至一些被执行人家中的财产还不能够维持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根本就没有多余财产供人民法院来执行。另外在一些被执行人为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法人案件中,被执行人处于常年的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中,职工工资不能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产,仅有固定资产闲置一旁,但不易处理或职工为谋求生存,不同意甚至阻止法院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
1.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执行一个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也往往是审理一起案件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必须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首先要扩充执行人员,使执行人员的数量同执行案件数量达成一个合适的比例,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其次,要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尤其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关问题法律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及时解决实践中所遇见的实际问题。最后,还应该对执行装备加以改进,增加一些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来增强执行队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尽快执结案件。
2.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对于法官,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工作经验,以此来不断加强其自身的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这样才能避免一些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3.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
这是专门针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多,而执行人员少,平时抽不出时间搞业务学习,以致对一些具体问题缺乏正确的法律认识和处理能力的情况所找的方法。首先是上级法院要经常深入到基层法院调查研究,了解在执行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以此提高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处理有关问题的能力。其次,下级法院要把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请示应给予及时的研究答复。最后,上级法院要及时推广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先进方法,来改进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
4.加强强制执行力度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要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应当查封、扣押的及时查封、扣押,应当拍卖、变卖的及时予以拍卖、变卖。对阻挠执行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
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大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对于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人民法院都应严格审查,以防止谎报、迟报、甚至诬告陷害等情况的发生。对于举报属实的,即使案件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执行的,对举报人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此外,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从而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6.对于一些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执行款的情况
如果是企业法人,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尚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以其固定资产为担保,暂缓执行的方法。因为在这样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固定资产,并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对于这些企业,人民法院在对其执行时,可在其提供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暂缓执行。如果企业效益好转,便可恢复执行,如果经营状况继续滑坡,则可执行担保财产。第二种:是饱受各企业间“三角债”之苦的企业。对于此类企业,如果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种:是针对一部分仅靠自己的力量重整无望,但有一定技术力量和设备的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同申请执行人联手,或者同第三人合并,重新激发企业的活力,以履行债务,也可以将厂房设备等直接出租给申请执行人使用,以租金来抵债,还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商标权、专利权直接转让给申请人执行人,用来偿还到期债务。第四种:是那些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恢复无望,已经长期停产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让其尽早破产。因这部分企业已然恢复无望,其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折旧,加上一些人为的资产流失,企业的财产只会减少,不会增加,愈早破产,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会愈少,如果一拖再拖,资产流失殆尽。那么申请执行人将会损失惨重。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应该破产的情况,应当注意做好对有关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并说明利害关系。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民事执行中面临种种困难,但我们坚信通过法律的日趋健全和人民法院内部基础设施的日趋完善,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作者单位:高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