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大调解”的重要作用,对于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我院以市委开展的“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高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争创一流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按照高院提出的“争创一流调解工作”的要求,以创新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全面整合社会资源,集聚各方力量调解海事海商纠纷,取得了较好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思路,高点谋划
近年来,最高法院十分重视加强调解工作,制定并出台了加强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各地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的有效办法,调解工作已成为当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首选方式。我院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始终坚持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海事审判专业性、涉外性强的情况下,调解结案率不断提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增加了和谐因素,促进了良好经济秩序的建立。但是随着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逐年增加,从案件管辖区域看:不仅受理天津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而且还受理北京、河北省以及其它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从案件性质看:涉外案件占一定的比例,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约占收案总数的15%左右;从案件类型看:海洋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案件逐年增多。这些案件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范围扩大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等新特征,不仅在送达、保全、取证、执行等方面时间长、成本高,而且调处难度加大,单独依靠司法调解这一手段,调解工作仅仅局限于对个案调解方式的研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对调解工作的新要求。要化解日益复杂的海事纠纷,必须扩大视野、抬高起点、延伸触角、全面履盖、有效衔接、发挥作用,在积极探索创新调解机制上下功夫,唯有如此,才能使调解工作适应海事审判发展的需要。因此,我院以开展“争创一流调解工作”活动为契机,立足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坚持“组织建设在前,预测工作在前,调解工作在前”的工作思路,积极拓展思路,全方位、多层面地探索和实践“大调解”工作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二、立足特点,着力构建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是原有社会矛盾调解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要紧密结合海事审判的特点,整合各方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效率最大化。因此,我们针对海事审判跨地域管辖和专业性强的特点,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及主体不同,积极探索建立大调解格局。一是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由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调解机制。为提高涉渔海事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促进渔业、养殖业的有序发展,我们针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管渔业、养殖业的特点,我院海事审判庭与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经过协商,建立了涉渔海事案件诉讼调解工作联络机制,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推荐熟悉民情、经验丰富、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员作为司法调解员,一同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此项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加强了我院与渔业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为有效化解纠纷,维护渔民、渔业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针对海洋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案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情况,我们加强了与海事局的沟通和联系,请他们提供专业技术知识,从而提高了审理此类案件的质量。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优势,建立由行业协会参与的调解机制。为有效解决边远地区涉及渔民方面的案件,我院曹妃甸审判庭针对涉及渔民的案件比较多,渔民收集固定证据比较困难,法院受理后不易查明案件事实的特点,经过深入调研,了解到唐山市渔民协会是由唐山渔港监督处(唐山市畜牧水产局下属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发起,渔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入会渔船有3000多条,在当地渔民中享有很高的声望,对当地渔民也非常了解。于是,我院曹妃甸审判庭与唐山市渔民协会积极沟通,共同构建调解机制,通过本人申请、渔民协会推荐、法庭考察选任等方式聘任了来自滦南、乐亭、丰南三个渔业的13名公道正派、懂法律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联络员,向其颁发了聘书。曹妃甸审判庭邀请唐山市渔民协会参与法院案件调解,集合了渔民协会的优势,该机制的建立为稳妥处理涉渔案件,促进唐山地区渔业发展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保障。唐山市渔民协会对我院的这一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协会秘书长刘维玺说:“天津海事法院为唐山地区的渔民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大好事,让我们参与法院案件的调解工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更符合社情民意,更容易让渔民接受”。针对我院审理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较多的特点,我院海商审判庭积极与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系,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内容,聘请了3位具有国际货运业务经验、熟悉货运代理操作的专家作为司法调解员,对妥善处理货运代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与此同时,我院在东疆保税港区、汉沽区大神堂、石家庄无水港、黄骅港、南排河等巡回审判点设立了司法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民俗通、知内情、人头熟、提供信息快的优势,为搞好调解打下了基础。三是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的作用,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调解机制。海事案件由于船舶碰撞、人身伤亡以及海域污染等案件的不断增多,这类纠纷不仅涉及的人数多,牵扯的利益关系也相当复杂,为使这类案件的解决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我院加强了与市交通委员会的联系,拟邀请市交通委员会推荐司法调解员,参与有关案件的调解工作,使得在解决这类纠纷案件时,可以借助政府资源参与调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由村民委员会参与的调解机制。为有效解决各巡回审判点及黄骅地区产生的纠纷,我院巡回审判庭根据自身工作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积极与所辖地区的村委会建立长期的联络沟通渠道,聘请了16名村委会成员作为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联络员,为及时掌握情况,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很好作用。
三、着眼规范,健全机制
院党组认为,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目的不是图形式、摆样子、搞轰动效应,根本的目的在于使这一机制在海事案件调解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院在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上,各业务庭与相关部门都制定了《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调解员的选派条件、培训内容、工作任务、奖惩措施等,为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制度保证。一是建立工作协调制度。要求司法调解员对我院审理的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及时监控事态发展情况,协助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对渔民出海不在家,法律文书不便送达时,帮助送达或对送达情况进行见证等。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邀请司法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的,承办法官要提前三天通知司法调解员所在单位,主动向司法调解员通报相关案件情况,指导司法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渔民、养殖户发生的渔业纠纷,司法调解员主动向我院通报信息,协助了解掌握涉案双方的有关信息。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为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向司法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法律书籍,不定期地选择典型案例观摩开庭、法官讲评、以案释法等方式指导司法调解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和调解工作经验交流,共同提高法律水平和调解能力。四是建立管理制度。要求司法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服从法院指导,不得从中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不得以法院名义从事司法联络员和人民调解员职责以外的事务。五是建立奖惩制度。年终,我们对司法调解员参与诉讼案件调解情况进行讲评,并向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对参与调解案件工作比较突出的,评为“优秀司法调解员”,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违反职责给我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解除聘任关系,并商其所在单位取消其司法调解员资格。
四、注重效果,发挥作用
自今年上半年大调解机制建立以来,我院案件调撤率达到46%,在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中,司法调解联络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是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使许多案件化解在诉讼前。乐亭县马头营镇渔民张某到我院曹妃甸审判庭申请扣船,我们了解发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张某大舅子,因家务纠纷,被申请人在海上作业时故意驾船撞击申请人渔船,经当地村委会和亲属调解无效后,申请人来法庭申请扣船,我们认为如果就案办案受理案件,将会使双方矛盾激化,于是我们没有立案,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员与申请人比较熟悉的优势,积极做工作,经过司法调解员的耐心工作,使一起针锋相对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司法调解员威信高、关系熟的优势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心理上更易于接受其提出的建议,使矛盾化解在诉讼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有30多起纠纷在诉讼前得到了妥善解决,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大调解机制的建立,确保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我院受理的原告乐亭县姜各庄镇莲花池村渔民高新民与本镇渔民田洪卫因争抢捕鱼作业区域船舶碰撞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余万元,受理此案后,我院考虑到原被告同属滦河口渔民协会,又居住在姜各庄镇,于是邀请司法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他们充分发挥对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优势,积极做调解工作,在接受委托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促成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圆满解决此案,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有些案件靠简单的判决达不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如果依靠司法调解员进行调解,他们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促使当事人相互让步,为双方留出不丧失尊严的生活空间,促成双方和解,达到案结事了。三是大调解机制的建立,有效缓解了执行压力。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员的作用参与案件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平等协商方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既能及时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和审判资源,又能从根本上减少缓解执行压力,使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把大调解工作贯穿海事审判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员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通过实行大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绝大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都得到自动履行,不仅有效缓解了执行压力,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司法调解员的作用得到延伸。近年来,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有所增加,为使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得到妥善解决,许多渔民协会都与雇用外地的船民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协议的签订为解决赔偿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院法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该协议从法律的角度看尚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在法官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司法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熟悉行业操作习惯的优势,积极向法官提出修改完善相关协议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