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论坛 > 审判研讨
我国特色陪审制度的新实践
作者:张俊者   发布时间:2008-08-04 11:03:08 打印 字号: | |

  当前,人民陪审制度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重要内容,陪审员陪审率在最高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价体系中,也成为司法公正率的重要评价指标,人民陪审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从实务角度,探讨我国陪审制度的新特色并提出建议。
  一、陪审员实证分析
  1、陪审案件大幅度上升。自2005年《决定》实施以来,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案件164630件,比前年上升16.3%,陪审员参审率有较大幅度提高。截至2006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近34万件。据资料记载,仅以河南为例,截至2006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80439次,参与审理案件54541件。
  2、陪审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缓解了矛盾。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整体质量较高,上诉率低和调解率高成为明显标志。人民陪审员已成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和“一支不可缺失的审判力量”。
  3、陪审员逐步形成三种类型。经过两年的《决定》实施,陪审员队伍逐步形成监督员型,专业型,平民型三种类型的队伍。监督员型反映“感受到法官的理性和严谨”,“陪审员的存在有她不可缺少的意义,关键时刻,一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专家型——“熟悉某些专业的陪审员在陪审专业案件时,本身就熟门熟路有助于提高司法民主”。平民型陪审员在审理中保持陪审员的平民性,对陪审员来说,“道德感和正义感比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
  4、法院、陪审员与社会互动明显。两年来,通过媒体报刊和学界的百家争鸣,陪审制度意识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国法院网开辟专题,扩大了陪审的宣传力度。最高法院多次召开陪审员研讨会和全国陪审员工作座谈会,表彰优秀陪审员。很多法院还创新法官、陪审员互动模式,建立人民陪审员与人民调解组织的经常性联络机制,实施“一加二”即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的审判模式等,架设法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
  二、陪审制度的新评价
  我国陪审制合议庭的价值在于民主、制衡与和谐。
  1、陪审权已经成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和法官具有同质性。我国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案件中,享有审判权,和法官同票同权。法官审判权和陪审员审判权的行使,均是在审判活动过程中体现的,均是在法院的框架内管理和运行的。因而,陪审员的陪审权是密切地附属于审判机关的,它同审判权专属于审判机关、专属于国家是一致的。
  2、以制衡为核心的设置理念得到认可。英、美国家法官及其司法活动历来受到社会尊崇,其实行陪审制主要是为强化司法民主,保障其民主宪政的实现。而大陆法系采用陪审制主要是因为民众对司法不信任,要借助民众参与审判活动而对法官的裁判权有所节制。正如德国学者曼海(H.MannHelm)曾指出的“英国的陪审制系基于对陪审员及法官的信赖,而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基于互不信任”。我国陪审制的设计理念更注重社会化的制衡,一方面可以通过制衡监督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认可裁判,增加民众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我国的陪审制设计不同于英美的大陪审团制,我国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全过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单独发表意见,陪审员不同意合议庭判决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陪审机制对法官的审判权起到了监督、校正和制衡的作用。
  3、具体的陪审制度规范正在形成。《决定》实施后,各地相继制定了关于陪审员的管理规定、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具体办法,使得陪审制度作为一种组织机制日益完善。同时,陪审制度如何与法官管理制度对接、如何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等机制也都得到了完善。
  4、民众参与审判的自觉性提高。陪审员使法律规则更接近于普通老百姓信奉的价值准则,并使普通老百姓所信奉的价值准则、道德标准成为制约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另一方面,陪审制在一定意义上,使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法官,享有一定的司法权。从而形成广大民众对司法的普遍关注及对裁判的尊重。
  5、陪审制度的教育价值得到发展。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育公民的政治道德,二是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这对于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申,因而,陪审制有利于公民养成权利义务观念,这正是法治社会赖以维系的支柱。
  三、陪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陪审机制主要靠法院自身推动。陪审员由法院从社会中选任并提请人大任命,对陪审员的考核也主要由法院承担,这使得陪审员的社会发动性不强,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实践中当事人申请陪审的案件占极少数。由于陪审经费来源于法院与同级财政的协调,当前诉讼费又大幅减少,这使得很多法院无法解决经费问题,难以全面地保障陪审工作,导致陪审员积极性不高。
  2、陪审员的社会影响力不明显。《决定》中,陪审员定位为在具体案件中和法官具有同等审判权利,共同行使审判权。但实践中陪审员均为兼职,不可能像对待本职工作那么上心;陪审员虽来自各行各业,但并非都是社会贤达,不具有地域内相当的威望和公信力。审判中陪审员如何监督、如何行使审判权还缺乏具体规定,陪审员发表意见行使权利时往往底气不足。
  3、陪审员和法官的审判权在设计上缺乏制衡和协调。陪审员的兼职性使其不可能参审过多的案件,有的甚至无法参与审判的全程,让陪审员和法官合议案件,陪审员就事实和法律适用均发表意见有违陪审制设立的初衷。大多数法院的陪审员在合议庭中占少数,陪审意见起不了决定作用。即使陪审员可以提起审委会,但难有实质作用,这使得陪审员有陪衬员之嫌。
  4、法院在陪审员选任上有实用主义倾向。很多法院主要从街区中选择陪审员,因为街区陪审员来自基层,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取证、送达、判后工作都能间接的发挥作用,可以成为法院缓解审判压力的“编外法官”。
  四、探索与建议
  1、探索陪审员担任独立调解人
  与社会调解的衔接使人民陪审员成为司法亲民的纽带。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规定中确立了委托调解人,调解协调人,独立调解人制度,实践中陪审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独具的亲和力、高超的调解技巧和良好的道德素质,独立开展调解活动比法官更有便利条件,陪审员担任独立调解人,有利于诉讼调解和民间调解相互配合,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纠纷。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可以消除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猜疑和不满情绪,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即使调解不成,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在调解中了解基层调解组织和群众意见,及时向合议庭反馈,使合议庭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能够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民意。
  2、发挥陪审员独特的语言优势
  执法与其说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在和谐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关注庭审语言的运用,增强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并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非常重要。当前基层法院庭审语言规范化是现代规则之治的必然要求,但法官庭审语言专业用语多,受众理解存在偏差;法官庭审用语专业利于笔录,但往往社会效果不一定理想。很多纠纷直接触及社会矛盾,影响家庭和睦人际和谐,具有直接的思想道德因素和世俗情境。而陪审员灵活的语言方式,通俗化的用语可以弥补规范庭审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冷冰冰的严肃感觉。让当事人庭后把话说完,对避免矛盾升级,促进纠纷的和谐解决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3、探索执行、审监领域的陪审员制度
  《决定》没有对陪审员是否参加执行听证、再审案件的审理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方面,邀请陪审员参与到执行听证中,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化解矛盾是可行的。另外,有的法官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自我纠正的内部监督程序,要求陪审员参与进来是自暴家丑,而且审判监督程序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才提起的,审判中隐含着必须纠正判决的导向和结果,陪审员参与没什么意义。笔者认为:法院审判监督案件吸收陪审员参与,不仅体现了法院司法公正与透明。而且,再审中吸纳代表公众和平民观点的陪审员意见对于纠正判决是有利无弊的。再审案件多为信访上访渠道发现的案件,通过陪审员的工作,对于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重塑形象也很重要。
  4、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渠道。
  当前,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案件还较少,应该从法院立案阶段告知陪审员制度、宣传陪审员制度、并通过切实措施保证陪审员制度的实施,落实司法民主。基层法院应当设置人民陪审员名单和申请表,通过随机抽取陪审员的方式和程序,方便当事人选择。对符合陪审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协调,保证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增进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同。
  5、完善陪审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的物业、劳动争议、拆迁等案件;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审并被批准的案件;矛盾集中的涉诉上访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院长认为应当邀请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应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发挥作用。二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打造精品案件。基层法院的观摩庭应当聘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以进一步提高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和庭审程序熟练程度,着力打造两个效果相统一的精品案件。三是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到外地考察学习交流培训。四是建立陪审案件监督卡和陪审情况反馈卡。陪审案件监督卡由陪审员对参审案件中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释法说理能力、调解能力、适用法律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后上报研究室,作为年终评定考核审判人员庭审质量的标准之一。陪审情况反馈卡由审判员填写,根据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考核。五是增加陪审员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开通网站,设置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专栏,陪审员参审案件法律文书网上公布,实行陪审员网上互动。
  诉讼程序的最终目标是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和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最小化。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也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无论何时,我们都不应放弃构建司法和谐的努力。


              作者单位:大港区法院

责任编辑:张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