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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行政中“法定程序”正当化的解析
作者:王洪斌   发布时间:2009-03-02 09:46:25 打印 字号: | |

  法定程序是民主与法治社会应当遵循的一项普遍法则,因为它要求通过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过程,实现程序的正义和理性并获得实体结果的公正。随着时代变迁,“公正”的内涵与外延也不断翻新,但有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任何人或团体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任何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两条规则普遍适用,即便是在一个从来就没有程序法的国家里,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也要受公正程序的约束。
    一、正当程序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如果在我国现有程序框架中照般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则无异于照猫画虎,变桔为枳。目前用正当程序理念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定程序使之逐步走向正当,应该是我们能做到并应该做到的事情。法定程序是棵树种,它需要合适的土壤才能够生根,成材,飘浮在空中的理念永远是人们可望而不可及的悬影。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正当程序的要求已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在许多法律中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如《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些都体现了立法中的正当程序要求。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主要是实体意义上的价值和程序本位价值。
  (一)、实现公正、公平,体现正义。人类社会是利益博弈的社会,这是因为有限的自然资源面对的是人类无限的占有欲望。为了化解这一矛盾,协调冲突,反应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公正价值就被人类社会认为是最优先考虑的价值。公正是平衡和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价值,公正涉及社会成员地位、权利、义务、财富、机会等最基础、最重要的社会资源,反映的是人类共同生活形式所固有的特征,是任何一个社会成立的道德基础。正当程序的反复适用远比追求一次结果正义更让公正理念深入人心,获得信服的规则会使信服者主动遵循。因此,正当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公正、公平,体现正义。
    (二)、限制恣意、防止权力滥用并实现民主参与。正当程序通过活动过程的理性安排,能有效防范权力行为的恣意和滥用,并由此实现民主参与,保障民主权利。正当程序中的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和听取意见制度和公开制度等,都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力行为的专横、滥用,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和公开同时又保障了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实现了民主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正当程序是政策转化为良法的程序保障,是限制恣意、防止权力滥用并实现了民主参与。
    (三)、保障人权和自由。有学者在论及正当程序的价值时曾指出:“人的主体性以及对人的尊重和平等保护是我们把握程序正当性的关键和切入点,也是正当程序的价值所在。”当然,这种人权保障理念不仅仅是正当程序的价值,也是正当司法程序、正当立法程序的价值所在。正当程序不仅能使实体上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公正的,而且要求实现得到实体上的公正结果的过程同样具有尊重人权和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还在于人权和自由的保障。
  三、正当程序的改进
  (一)、对正当程序中缺陷的改进。一方面,尽管我们现有“正当程序”的“法”的外延很不明确,但把实体法明确规定的程序视为“法定程序”是无可厚非的。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行政行为还仍然缺少相对统一的程序规范,而这些行政行为又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如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收费等。因此完善单行程序法是我国“法定程序”走向正当化的关键。
  另一方面,犹如破裂的花瓶即便是粘合上也总会有一道裂迹,且并非每只花瓶都有被修好的命运。我们的行政程序规范较多地集中在事后的监督和救济方面,比如行政赔偿等。因此,完善事前、事中程序十分必要,如信息公开,表明身份,听证,说明道理,时效等,这其中听证程序尤其必要,听证是保障正当程序权利利益实现的最佳方式,是法定程序走入正当化的标志之一。
  (二)、剔除现有法定程序中的非正当程序。行政程序规范往往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这明显违反 “正当程序” 之理念即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违反了人类最朴素的道理“距离产生美”,“当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同一个人或团体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三)、树立法定程序权威之价值理念。当一个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时,即使是 “恶程序”产生的 “善结果”该行政行为也应该被撤销,如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参与了行政裁决做出了决定,尽管该行政行为没有侵害相对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但出于保护程序价值的考虑,该行政行为也应该撤销。树立程序自身的价值体系并使之在行政法中具体化通过构建程序价值体系逐步推进 “法定程序”走向正当化。
  四、尾论
  何种程序到何种程度才算正当? “正当”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实践证明,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具体来说正当程序核心的价值即为使公民获得以下程序性权利:事先通知和听证的权利,审判形式的听证,辩护律师权,获得公正无私的审判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调查和结论。
  建立以听证程序为主,其它一般程序为辅的程序模式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听证在实现正当程序上有着重大意义,可以形成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目前,在我国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部分较重的或有分歧的案件。完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会使我国现有法定程序正当化进程向前迈进一大步。
  实体法总是在自然法的驱动下逐步步入完美,回归自然的梦想永远是人类乐此不疲的追求。用以自然正义为理论渊源的正当程序理念来指引法定程序步入正当化是我国法治化的迫切要求,也是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利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路漫漫其修远”,法定程序正当化在我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当程序作为我们推崇的行政法理念其内容富有弹性,具有极强的适应性,然而它有一个亘古不变的核心,那就是:依法行政,保障民权。这就是我们判明法定程序正当化与否的依据,也是引领法定程序逐步走向正当化的先导。
  

               作者单位:高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王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