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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委托资产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丁津翠   发布时间:2009-04-10 09:36:5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在对涉案财产进行财产处置时,一般应当先行委托评估。只有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1)通过评估确定后的价值将作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财产或者当事人抵债的重要依据,因此资产评估是人民法院财产处置的必要前提。
  一、资产评估和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通常包括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三类。动产评估包括机器设备、机动车、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等的评估。不动产评估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含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的评估。(2)无形资产评估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财产权益、投资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从专业定义上讲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3)从法律意义讲它是民事法定证据的一种,属于书证,即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4)因此评估报告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资产评估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评估对象的瑕疵披露问题。有的涉案财产存在瑕疵,常见的情况有:房地产实际情况与产权证不相符,如欠缴土地出让金且欠缴数额不明、被评估房屋有人进住或已被承租;仓储货物欠仓储费;机动车辆的相关手续有问题,如未按期年检、欠养路费、车船税、违章罚款等;评估标的物处于海关监管下或者需要补交费用等。这些情形都直接影响着涉案财产的价值,如果不体现在评估报告中,会对人民法院下一步的财产处置带来消极影响。
  因此,评估机构向相关单位了解涉案财产瑕疵情况需要人民法院协助时,案件承办人要积极配合。《2007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已明确要求评估报告正文中有“特别事项说明”一项,主要包含产权瑕疵、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重大期后事项以及在不违背评估准则要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等事项时,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2、技术报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评估报告是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提交给法院的工作成果,必须用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地说明评估结论。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都能提供一份合格的评估报告,但是按照行业惯例,评估机构还会制作一份技术报告,并往往以其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这就使承办人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评估情况,对当事人的提问和疑惑,不能全面清楚地说明解答,从而直接造成当事人对判决或者执行结果的不满意。
  为此,人民法院可要求评估机构在提交多份评估报告的同时必须附带至少一份技术报告,人民法院不向当事人送达该技术报告,承办人可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向当事人出示、解释,并要求当事人不得复印。这样既解决了当事人的疑惑,也保护了评估单位所谓的商业秘密。
  3、评估价值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以外的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5)还有某些特定评估价值,就是受到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束,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类型。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的价值类型一般为市场价值,特殊情况下也会有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目前的评估报告中,有的出具市场值,有的是快速变现值,有的二者皆有。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从2004年开始,我院就要求评估单位必须出具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和快速变现价值二种价值,以便于监督财产确定价值依据和依法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当事人恶意逃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将评估后进行拍卖的保留价确定权授予于人民法院,此后评估单位仅出具市场值即可。
  4、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基准日是在形成评估结论中对标的物进行清查、核实以及估价所选用作价标准、依据、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6)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在征求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选定。一般的委托评估基准日比较容易确定,但对破产财产,目前评估机构一直是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日,简称裁破日为基准日进行估价并制作评估报告,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失效。实践中,大多数破产案件在裁破日后还需要进行大量工作,如成立清算组、通知各方权利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短期内不可能进行资产评估,因此经常出现评估报告完成后即面临失效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应当以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最接近为原则,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科学。但因为评估基准日不仅可以是现在时点即现实评估,也可以是过去或将来时点,即追溯性评估和预测性评估。所以对于破产财产的评估基准日,应在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经过对三类资产评估类型的实际调研与分析,我院确定了最长为45天的评估工作时间。由于各类财产的具体情况不同以及办案的需要,审判实践中,承办人经与评估单位协商可提前完成评估工作,我院大多数案件的财产评估工作都在15-25天内完成。
  5、对评估报告的质证和异议答复。评估报告是一种法定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资产评估师当庭解释,才能使当事人以及承办人很好地认识和理解。有的当事人认为报告不利于自己,会故意纠缠评估师反复答疑和解释,甚至将不满情绪发泄到评估师身上,常常造成案件缠诉和拖延判决。
  评估报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是审判和执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承办人应该学习掌握一定的评估常识,以便适时进行客观合理的解释,正确引导当事人。同时,由评估单位出面说明解释或书面答复。经过答疑后当事人仍然不认可不接受,合议庭可依法予以认定。
  6、评估费用数额的确定。评估费用是评估单位付出劳动并完成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应得的收益。目前我院采取竞标方式确定评估费用,本着为当事人节约费用、公平公开原则,由参加竞标的三家评估机构自行报价,低者中标。
  三、人民法院在委托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环节
  1、制作规范的《评估委托书》,这是规范评估工作起始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书》对于评估机构来讲,相当于《业务约定书》。二者名称虽不同但实质基本一样,只是约定书更多地体现出协商议价等内容。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书》至少应写明评估目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评估事项、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期限、评估标的物瑕疵情况介绍、对报告的异议处理、评估费用以及收发程序、提交报告份数、还包括联系人和电话。根据需要还可以附注其他内容。
  2、在评估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能,始终贯穿服务意识。案件承办人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辅助做好前期评估准备工作。同时要将各方当事人和评估机构召集在一起,进行评估准备和研究工作,提示各方要互相配合,及时联系,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对于评估机构在正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比如不能进场、当事人拒不提供必需资料或者拖延提供、发生冲突事件等问题,承办人要积极协调,协助解决。
  3、在评估工作即将完成正式报告提交之前,法官要提前审阅评估草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报告的准确性、客观性、实用性。具体作法就是对照《评估委托书》检查有无遗漏事项、报告的附件材料是否完整、出具的结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等。当然,这种审阅只是从形式要件和生活经验等方面做一个大致把握,而非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承办人提前审阅报告,还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4、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后,承办人要及时送达评估报告,及时发放评估费用。案件承办人有义务及时将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适时组织答疑解惑、进行质证,以确定评估报告的效力。在报告送达十日后,各方异议答复完毕,承办人审查没有问题,一般就可以发放评估费用了。评估费用是评估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评估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委托评估之初就要明确费用收发程序,并及时督促支付。
  四、人民法院与评估机构均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严格遵守新发布实施的《2007年资产评估准则》。这是目前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和操作规范,与过去的评估规则相比,更加详细和规范且可操作性较强。二是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评估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因此人民法院和评估机构都要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与管理,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作者单位:二中院

    参考书目:
  1、《2007年资产评估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资产评估准则>讲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年6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2年2月第一版
  3、《民事诉讼法学》2002年修订版 /常怡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月出版

责任编辑:丁津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