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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舶船用燃油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09-06-16 09:53:5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曹妃甸审判庭在扣押船舶船用燃油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所涉一些法律问题,引起了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本着为当事人负责为企业负责的态度,我院办案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妥善处理了案件所涉的诸多矛盾,有利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有权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案件具体情况错综复杂,海事法院扣押船用燃油一直存在很多具体困难。
    首先,对专用油轮以外的货运船舶而言,船载燃油是船舶航行的动力,法律上应当属于液态性质的动产,不像船舶凭国籍证书和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定期租船人、航次租船人等多种法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在船舶光租和期租的情况下,船用燃油归租船人所有,其他情况下船用燃油归船舶所有人所有,鉴于船舶租用情况瞬息万变,法院确定船用燃油的所有权具有较大的难度,基本上依赖船长的个人陈述,稍有不慎就会发生错误扣押或本应执行的裁定没有执行。
    其次,从法律上看,扣押船用燃油不是扣押船舶,海事法院在扣押船用燃油时只能向海事局和边防部门发生民事裁定书,无权做出扣押船舶命令,但在卸下燃油前又不能让船舶离港,海事法院请求海事局和边防部门限制涉案船舶离港的法律依据何在?面对海事局和边防部门对不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却要求协助滞留船舶的质疑,海事法院如何答复?扣押船用燃油是否演变成了变相扣押船舶?
    面对上述问题,我院办案人员在对该种案件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后认为,既然法律赋予申请人对船用燃油申请保全的权利,海事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但上述问题也应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立案受理前和执行裁定的过程中应当细字当头、慎之又慎,做到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又要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对于确定船用燃油所有权问题,在扣押船用燃油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先在互联网上查询涉案船舶的相关航运记录,尽量多掌握一些背景信息,上船后不要立即执行裁定,要先做调查,通过询问船长和查看随船资料等方式,了解船舶租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期租、光租和航次租船,租船人是谁,以及租约是否到期,是否存在转租等情况,必要时向船舶代理进行核实,如果可能还要争取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尽最大努力将船用燃油的权属问题搞清楚再决定是否执行扣押裁定。
    对于完善扣押船用燃油的法律程序问题,我院办案人员认为,海事法院在向有关执法部门送达扣押船用燃油民事裁定书的同时,可以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要求协助的具体事项,包括限制涉案船舶离港,这样可以给协助部门配合法院工作以明确的依据。在扣押船用燃油裁定书执行以后,审判人员不能置之不理,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从减少被申请人船期损失的角度做被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使被申请人尽快提供担保,尽量避免卸载拍卖燃油,从而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