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客户端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论坛 > 审判研讨
试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作者:齐子良   发布时间:2009-08-25 09:49:09 打印 字号: | |

    一、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的关键环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①。审查判断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步骤。这一活动要求审判人员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诉讼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属实,它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这个环节是法官承办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之关键所在。
    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特征: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是法院的审判人员②;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③;审查判断证据的客体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④。
    二、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例如: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才符合证据的法定手续。
    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录音,或摘抄文件有无断章取义的现象等。
    (二)审核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一致。主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是查找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似事而非、模棱两可等不确定现象。      
    (三)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二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三、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水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⑤
    (一)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主要通过庭审调查和当事人辩论的方式进行。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所谓全面,是指对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都要审查核实,不得偏听偏信或者任意取舍;所谓客观,是指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先入为主,坚持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使证据的审核认定成为一个主观认识客观,客观上升为主观的过程,即是以证据的客观性为前提和基础的能动的认识过程,将主观能动性建立在对证据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判断的基础之上。
    (二)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要求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应当具备的特殊的品行操守和行为准则。即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应当具备比其他行业更高标准的特殊的品行操守和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按照《法官法》第9条的表述,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而所谓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就是已经德化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通俗地讲就是法官的良知。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作了概括列举,提出了作为一名法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也表明良知在现代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性。严格遵循这一规范,对于正确审核认定证据,对于确保司法公正,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符合理性的论证之上,判决的结果才具有说服力。这里的“理性”,是指通晓法律思维逻辑的一般规律,并善于运用日常的社会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判断,正确认定事实。同时,分析、探求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真意,正确适用法律。
    1、关于逻辑推理
    对于法律推理而言,逻辑规律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一方面,它能帮助法官避免在证据的审核判断和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出现思维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另一方面,它能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用逻辑推理法审查、判断证据,实质上是检验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使用这种方法最常用的是用同一律检验证据的真伪。例如: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原告为主张被告多退还彩礼款,与媒人合谋制造谎话作伪证。在审理中法官为查清争议焦点,分别单独核实原告陈述和媒人的证言,通过质问他们交接彩礼款的时间、地点、人民币的面值和张数,发现二人陈述不一致,前后存在矛盾,违反了逻辑推理规律,最终证明媒人的证言是虚假的,不能被采信。
    2、关于日常生活经验
    日常生活经验,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者不证自明的性质。其基本特征是:其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无须借助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无须法律予以规定;其二,经验法则须以法官职业素养为前提,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经验法则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一般经验法则是为社会中的普通人所普遍接受或者体察的社会生活经验;特殊经验法则则是需要借助于特殊的知识和经验才能认识和体察的专门经验和知识。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积极作用的是一般经验知识,特殊的经验法则即使已被法官掌握,仍须通过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予以证明,以确保其客观公正。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可采性实际体现为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英美法国家制定了详尽的排除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这些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是鉴于陪审团成员作为普通人,容易受到某些证据的误导,从而错误地认定事实。因此,需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对存在导致不公和偏见危险的证据以证据规则的形式予以排除。大陆法国家以自由心证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一般不对证据能力从法律上加以限制,但要依据良知和理性自由裁量,经验法则只是进行裁量的一个尺度。证据的关联性体现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也需要以普通人能够认知和接受为判断的标准,这也体现经验法则的作用。
    其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于案件的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对法律理解和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曾有过一段著名的评论: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的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的逻辑推理,而是社会实际,一系列的事实。如,A自B公司处购得一套房屋,交付后,A发现其中一间房屋四周没有一扇门,遂起诉B公司要求为其开一扇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AB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B一定要在讼争的房间开一扇门,因此,B并没有违反合同的义务,A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按买卖合同原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其通常的用途。何谓通常用途?在本案中只需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就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房屋是供人居住使用的,有门才能够出入,这是居住使用的必要条件,是不言自明的起码的生活常识。本案的判决之所以错误,就在于其违背了起码的常识,机械地适用法律,从而没能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
    (四)依法独立对证据进行判断
    1、认证对象。认证,就是认定证据,是指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查与认定。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体现一种证据方法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从而是否应当被排除。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或证据价值,通常是指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程度。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之上。第一,所有的证据在被确定为定案的根据之前都必须被证明是客观真实的,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也就无证明力可言;第二,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只要某一证据在逻辑上能一定程度地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该证据就有证明力。法官的认证过程,就是通过排除一些非法证据,确认证据力的大小、强弱,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并据此作出判决的过程。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实质要件的认定,法官对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对证据所进行的形式要件的认定。二者的统一构成法官对证据进行认定与采信的完整内容。
    (2)认证的规范。独立进行证据判断,是认证过程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在大陆法国家的证明理论中被明确表述为“自由心证”。依法独立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是大陆法国家现代自由心证理论的合理因素。独立进行证据判断,强调的是法官心证的自由,这就要求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超然于案件本身的利害关系之外,保持中立的立场,以程序的正当性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公平与正义。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划清责任,分辩是非。对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及时化解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②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第233页。。
③江伟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④王利明主编:《中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研究和适用》,法律出版社,第67页。
⑤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15页。
⑥樊崇义主编: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31页。

 
                      作者单位:高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齐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