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时期以来,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管辖范围内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蓟港线(蓟县站—天津港运输线)、卑水线(卑家店站——首钢水厂专用线)、七滦线(七道桥站——滦县站)、马沙线(马铺营站——沙河驿)津蓟线(天津站——蓟县站)、陈塘支线(天津西站——陈塘庄货场)等六条线路盗窃活动尤为猖獗。他们采取上车掀货、打开车门卸货,用汽车、拖拉机、三马车运输,提前找好收赃主顾的方法,形成盗窃、运输、销赃“一条龙”。更为严重的是公然暴力抗法,对前来制止、抓捕的民警进行殴打。如,在蓟港线咸水沽站3民警在抓捕盗窃煤炭的潘志国时,潘用石块砸警车;在北塘西站民警抓捕盗窃疑犯时,他们竟然抢夺警察枪支;在卑水线案犯宋小强用铁锨拍打抓捕的警察;汉沟站指导员在抓捕中遭到疑犯阚树兴石块打砸;盗窃疑犯王宝宏将警察张顺义胳膊撅折。如此有恃无恐、嚣张抗法在历年中属于少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走访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天津铁路公安处以及部分铁路站段,而且根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相关的司法统计,对盗窃煤炭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引起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概况
2008年至2009年3月10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37件,占全部盗窃案件(91件)的41%,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116件)的32%,共判处罚金37.53万元,实缴罚金18.79万元。8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拘役不等的刑期,其中男性76人,女性5人。除此之外,由盗窃铁路运输煤炭引发的妨害公务案5件,转化抢劫案1件,暴力抗法屡屡发生。此外,天津铁路公安机关自2008年9月至年底,对不构成犯罪的盗煤人员治安拘留324人,劳教5人,治安罚款9.7万元。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构成犯罪的批捕75案116人,还有数案数十人犯罪后在逃。
二、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的特点
1、地点集中。盗窃运输煤炭集中在天津铁路管辖的6条线路上,即蓟港线、卑水线、七滦线、马沙线、津蓟线、陈塘支线。陈塘支线前两年经过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配合整治,治安状况大有好转,犯罪率明显下降。但2008年以来其他5条铁路线路,盗窃运输煤炭成风。因为这5条线路都是铁路运输煤炭的重要通道,而且有的线路穿村而过,弯道多,列车运行缓慢,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盗窃的便利。
2、人员复杂。盗窃犯罪人员涉及天津、河北、安徽、河南、内蒙古、黑龙江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97%是无业人员和农民。他们中有的是直系亲属,有的是同乡,有的是被雇佣来的打工人员,有的是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和劳教释放后的累犯,在铁路法院审结的盗煤案件中有累犯19人。有的是未成年人,还有被雇佣来的智障人员。年龄最大的近60岁,小的未满18岁,25岁至45岁的青壮年占盗窃犯罪人总数的60%。如被告人周睿、张双喜、邢金树、李洪伟、杨松盗窃案中,既有天津市人,又有河北省人,还有山东省、内蒙古人,既有因盗窃被判刑7年的累犯,又有未成年人。2007年7月9日至15日间,在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共同参与盗窃4起,盗窃大同煤块和焦炭290000余千克,总价值33500余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2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3、组织周密。单独盗窃作案人数很少,基本上是3人以上的团伙盗窃。团伙人员有的相对固定,有的临时组合,有的交叉作案。有的是老板幕后操纵,盗窃的、望风放哨的、运输的、销赃的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被抓获的多数是盗窃、运输的,抓捕主谋和主犯相对困难。如,先后盗窃4次的被告人李某、吴某、李某某等9人,均是天津市蓟县农民。2008年4月11日,李某和吴某商量盗窃铁路物资,商定后两人分别打电话联系了李某某、邓某等人。当晚11:00左右,李某某等人在津蓟铁路一中学附近,扒上由蓟县开往天津方向的货物列车,在大杨各庄铁路道口附近,按事先约定,看到李某、吴某等人发出的手电光信号后,将事先码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车帮上的大同块煤,推下列车,由陈某等人用事先雇好的三轮车,将盗窃的煤转移到道边,而后由李某、吴某等人再将煤转移到一个空厂房。
4、手段多样。在盗窃中有的自己制作扒杆,有的在线路旁打桩,自制刮煤工具,有的直接上车往下掀货,有的直接打开车门卸货,有的用汽车、拖拉机、电动三轮车运输,有的人力扛运,还有的提前派人上车,到约定的地点后往车下抛扔货物,车下有专人接应。
5、运销快捷。多数盗窃煤炭团伙,都是事前联系好买主,盗窃得手后,用机动车迅速运往销赃地点进行销赃。
6、暴力抗法。在盗窃犯罪中出现暴力抗法的案件6件,分别为抢劫、妨害公务罪。上面文中已经说明,不再赘述。
7、危害性大。盗窃除给铁路声誉带来影响外,仅天津铁路地区每年的经济损失至少400多万元。因盗窃造成列车偏载、赃物散落铁路线上、线路信号故障等很容易造成列车倾覆和列车晚点,间接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如,被告人张某盗窃煤炭中将铁路信号机砸坏,使列车停止运行1个半小时,造成经济损失22万余元。
三、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高发的原因
1、利益驱动。近两年煤炭价格暴涨,销路多,利益大。有的盗窃分子一夜之间便可以获利1000多元,而且不需本钱。幕后老板更是利益可观,只给被雇佣者少量“劳务费”就可以赚大量金钱,因此铤而走险,屡打屡盗。
2、侥幸心理。盗窃者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轻易被抓获,即使被抓获由于参与人多,法不责众,而且抓到一次认一次,盗窃数额不大,处罚也不会太重。
3、管理松散。地方村镇政府对村民和外来人口疏于管理;铁路线长点多,管理困难,而且多是开放性或半封闭性管理,列车运输取消守车,一般没有押运人员,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4、宣教不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对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大,一些人法治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为区区小利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5、打击不力。一是警力不足;二是由于能认定的盗窃数额相对较小,量刑多在3年以下。从铁路法院的司法统计看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7人,分别占犯罪判刑人总数(239人)的0.42%和32.22%。
四、遏制铁路盗煤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盗窃铁路运输煤炭案件,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严重影响了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盗窃犯罪者本人,也可能在盗窃煤炭过程中造成伤残,甚至危及生命。被判刑后其供养的家人将失去生活来源,孩子可能因得不到父母的照顾监管误入歧途,为社会增加负担。所以,遏制铁路盗煤案件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1、集中力量,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今年初,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开展了打击盗煤犯罪专项斗争,集中力量,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天津铁路公安处密切配合,联合协作,对重点线路和案件高发地区进行了专项治理。2008年年底,铁路公安机关在塘沽地区集中行动中一次就抓获盗煤犯罪分子30余人。这种作法值得肯定和推广。另外地方村镇、县市政府和综治部门,应当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配合铁路部门搞好护路、爱路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和外来人员的法治观念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引导村民勤劳致富,不断开辟市场,满足农村剩余劳力就业需要。同时,对本文中提到的几条重点线路,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铁路大动脉治安秩序彻底改善。地方和铁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治理不力,责任心不强,案件高发不下的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追究责任。铁路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问题突出的部门、村镇等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督促政府部门搞好综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维护铁路运输治安秩序。
2、采取科技手段,改善铁路运输状况。近几年铁路部门加大投资,在铁路沿线设置了安全护网,改造平交道口,目的是实现封闭管理。但线长点多,人力有限,护网被破坏、被盗窃现象比较普遍,犯罪分子进入铁路易如反掌。我们建议,加强对列车运输的改造和防护,比如货运车厢全部实行封闭、取消露天运输;增加押运员、提高押运员的装备及专业素质;恢复货物列车守车制度;在线路重点区段安装电子探头,既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又可以解决公安机关取证难的问题;对列车暂停和缓行路段增加灯光照明和人员巡视,确保运输安全。
3、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守法意识。铁路与地方要密切配合,深入村镇,通过电视、广播、标语、以案讲法、召开公捕、公判大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和手段,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讲犯罪根源、犯罪的危害、犯罪的代价,讲暴力抗法的严重性质及法律后果,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4、坚决堵住收赃渠道,从源头上治理盗窃。私人冶炼厂、煤场、废品收购站是收赃的据点,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盗窃,是因为有这些销赃的渠道。通过分析看出,盗窃来的煤炭很少是犯罪分子自用,绝大部分是销赃牟利,如果想彻底根治盗窃就必须从源头治理,整治和规范私人冶炼厂、煤场、废品收购站。一旦没有了销赃的市场,盗窃犯罪自然会减少。可以说正是由于销赃渠道畅通,犯罪分子不必去担忧销赃问题,才导致其肆无忌惮地盗窃。同时,我国刑法对于收赃犯罪在量刑上处罚较轻,不管获利多少,收赃数额多大,基本上是在3年以下量刑,刑法修改后,刑期增加,但仍然不足以抑制暴利的诱惑。工商、税务和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废品收购站、私人冶炼厂、煤场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