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经验所得;调解是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要将调解工作具体化、程序化,仍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一、强化一流调解应以“三个至上”的根本要求为基础
(一)实行“走下来”和“送出去”制度。目前,为适应新审判形势的需求,大部分法院进行了新审判楼建设,配套了门禁系统并进行严格的安检,同时法官的办公区大多处于较高楼层,这在形式上提升了法院的威严感和神圣感,但一些当事人并不能对此正确理解,产生了一种法院“门难进”的片面认识。笔者认为要将“亲民便民”意识落到实处,对此可以尝试一种“走下楼”的调解,无论是否达成调解,都把当事人送出院门,使当事人感受法官的亲切与真诚,开启当事人配合调解的心扉。
(二)开展“便民调解”。主动深入田间社区,促进感情进行调解。在考虑办公成本的同时,制定科学的审批程序,对一些身体有残疾或者贫困路远的当事人经过申请采取派车接送、上门沟通等方式,化解敌对情绪。
(三)开展“审判态度与礼仪综合治理”活动。强化司法礼仪这一“看得见”的公正,培养法官严谨、谦和的工作作风,规范审判用语。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和审判纪律,杜绝开庭迟到、着装不规范等问题,引入“倾听”经验,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杜绝态度急躁生硬。
二、突出一流调解应以创新发展的务实制度为保障
(一)试行诉讼成本帐制度,进行风险告知。对于当事人而言,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救济权利,可由法官讲明调解相对于其他途径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损失,尽可能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分析研究个案具体情况,从案内案外把握利益纷争点与融合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当事人实现双赢。
(二)推行调解联合考查小组检查督办调解案件制度。由庭长、副庭长、内勤组成联合考查小组,每月随机选择每名法官承办的一件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采取分别打分,平均值定分的模式,特别是对于是否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说服教育工作方法是否灵活、有针对性等进行考查,定期公布成绩。
(三)制作考核表,建立调解通报和激励制度。实行每月通报,同时把调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对调解结案率高,释法明理工作到位,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效果好的法官给予大力表彰,在评优晋升时优先考虑。
(四)法、情、理并用,试行援引判例的形象调解制度。笔者发现立案标的往往与结案标的相差悬殊,除了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因素,一些当事人对司法畸高的期望值也是产生这种差距的重要原因。同时,法律规定了“公开制度”,建议尝试结合辖区案件特点,适当引入英美法系有关判例法的措施,试行援引案例调解。法官在承办新案件的同时,可以找出以往的类似案例卷宗,公开其裁判文书,以案说法,帮助当事人正确衡量,认清是非责任,切实体会到调解相对判决等方式的优点,促成协议的达成。
(五)尝试陪审员调解纠纷“以案定补”制度。陪审员了解村规民俗的特长只有应用于调解中才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施展。建议对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按纠纷性质不同,分一般、重大矛盾纠纷两级补助标准,激发陪审员调解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六)推行诉讼调解回访制度。定期对调解的特色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调解后一定时期仍未能履行的,书面记录原因,进行汇总,并在庭务会上进行重点提示,避免产生引发事后上访的法律原因。
三、明确一流调解应以业务精通的司法能力为核心
(一)探索总结同类案件难点和规律指导现实审判
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工作状况,应立足于对司法统计数据的科学分析,特别是对新类型案件、占承办比例较大的案件、容易引发上访的案件和容易产生审限延长等问题的案件进行特点归纳和原因分析,指导实践。
(二)掌握庭审节奏,提高客观分析当事人情况的能力
调解程序的开启,并非取决于案件的难易程度,首先在于当事人的自愿。笔者分析出当前不利于开展调解工作的当事人的主要类型并提出相应建议:1、因工作疏漏纠缠型。要求审判人员杜绝工作粗糙、办事拖拉,或对案件的清理考虑欠缺等现象,防止抓住承办人的细节问题大做文章。2、对法律不理解无知型。加强释法析理。3、自身诉讼能力缺陷型。耐心倾听,同时讲明法律与方针政策。4、有组织的集体诉讼型。帮助其克服只有把声势闹大,参与人员越多,才会引起重视,才会解决问题的心里误区。5、无理取闹型。摆正立场,坚守法律。
(三)钻研“心理博弈”,选择准确时机与突破口
笔者发现部分案件的责任当事人具有赔偿能力,只是在与原告方的接触过程中激化了矛盾,导致被告方赌气,扬言“要进行二审和再审,即使到了执行程序也不给钱”。而此时单纯讲法律,被告方并不容易接受,但是在其谈话过程中所透露出的部分信仰、爱好等因素则可以成为很好的沟通突破点。这要求法官要学习一些心理、历史、文艺知识,结合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风细雨的引导;把握短暂的调解机会,将人性化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素质所要求的中立思想进行兼容,促成达成协议的高端业务素养。
(四)加强学习,科学运用调解方法。不断积累法律业务知识,改进调解方法,通过吸取一切有利案件调解的各种力量参与调解,采用亲情法、情感法、换位法、冷却法、面对面法等一系列方法,具体做到:一是在庭中调解时,尽量简化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宜当庭调解的案件,分别做工作,依法指出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坚持“判前调解”,给当事人最后的机会。为真正化解矛盾,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庭审中不能达成协议,在即将作出判决前,做好最后的调解,给当事人一次审判中最后的调解机会,将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加大公开力度。调解人员公开,调解程序公开,调解依据、证据公开,调解结果公开,让每一起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完全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进行;四是确保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成功和质量。采取庭前“讨论”和庭后“研讨”相结合的审判方法。庭前,由办案人介绍案情,然后由庭长组织全庭审判人员针对案情展开讨论,提出进一步的调解意见,使调解思路、方向和目标更加明确。庭后,针对庭审的具体情况与先前确定的调解思路进行对比,对有待进一步查明的事实找出其焦点、难点,明确方法,确保调解的稳步开展。
四、正视一流调解应以“威严兼顾温暖”的综合形象为依托
(一)注重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力量。对每个普通程序的案件,都由庭长、副庭长和承办人进行“法律价值筛查评估”,选择对辖区有指导意义或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陪审员参加或进行庭审观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形成互补,及时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发挥代理人的沟通协调能力。诉讼代理人一般具有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诉讼比较理性。将强化与诉讼代理人的沟通和交流,多方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这一媒介作用,利用他们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和诉讼理性,从根本上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诉讼调解的成功率。
(三)强化社区调解群体力量。针对物业等类型案件,重点借助居委会成员、楼门长和社区志愿者等群体中具有一定文化法律知识、耐心细致、乐于参加法治活动的调解志愿者的影响力和劝导特长,对其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发公开表扬信。
(四)搞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确保“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优势落实到位。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民调组织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笔者结合所在部门实际工作,重点列出以下重点联系单位:
1、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细化《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推进交警作为专业人员出庭质证的工作。事故车存在大量的“挂靠”情况,事故发生地也有相当部分为无交通指示标志的二级公路和乡村公路,这给审判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加之一些当事人不注意保存证据,交通队也无法出具明确责任分担情况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又带有较强专业性,法院很难做出事实判定。将尝试与交通队进行沟通,在一些无法分清责任的大要案中,尽量请交通民警作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准专家”参与调查,并沟通需要细化的责任认定项目。
2、向保险公司释明“生效的判决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必须合法,依照调解书赔偿不会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由于车险类别和投保公司政策的限制,事故发生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成为理赔的必经程序,责任方坚决拒绝调解,虽然改变保险公司的行业政策存在很大难度,但是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且保险公司也无更大赔偿费用的调解,尝试建议其认可。
3、组织居委会、物业、业主三方恳谈会,建立沟通协商平台。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调委会的指导员,定期深入了解情况,特别普及《物权法》和相关物业的法规政策,帮助双方分析矛盾成因和可以改进的渠道,达成互谅互让。
4、积极主动地与乡镇、社区民调委员会和村民调组织加强联系。遇事多沟通,共同致力于化解矛盾,建立调解联动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情况通报、联合调处等措施加强基层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的联动,形成优势互补。
作者单位:大港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