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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民诉法实施后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陈 楠   发布时间:2009-10-14 09:19:40 打印 字号: | |

     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民事再审、申请再审案件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分布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为了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时解决该法施行后审监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审监职能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应有作用,市高院审监庭自新民诉法施行伊始即展开相关的跟踪调研,多渠道了解审监工作新动态、新情况,并及时汇总、分析调研资料,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全市法院审监工作现状
  (一)人员相对减少,案件绝对下降。
  新民诉法施行前后,二中院、武清、河北、塘沽、津南等五个法院审监庭人员有所减少,共计八人;海事法院、和平区法院、河西区法院审监庭人员有所增加,共计六人;南开区法院审监庭调出两人、调入一人,净减员一人。增减相抵,全市法院审监系统净减员三人,呈现人员相对减少的特点。
  根据统计分析,2008年全市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受理情况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绝对下降。200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210件,与2007年的6309件相比减少2099件,下降33.3%;受理再审案件268件,与2007年的568件相比减少300件,下降52.8%。二是全市三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情况呈现“一升两降”的格局:高院35件,较之2007年的29件上升20.7%;中院126件,较之2007年的262件下降51.9%;基层法院107件,较之2007年的277件下降61.4%(见图表一)。三是通过对比2007、2008两年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结案情况可以推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分布格局发生改变,高院的此类案件在全市的比重大幅增加,而基层法院的则大幅减少。2008年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分别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450件、1601件和583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40%、44%和16%;2007年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分别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18件、1936件和2354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19%、36%和45%(见图表二)。高院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在全市的比重增加21个百分点,而基层法院的则减少29个百分点。
  (二)审监庭的职能和工作重心发生明显变化。
  在新民诉法施行和最高法院相应配套指导性文件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全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和工作重心呈现出两大特点:
  一是高、中、海事两级法院审监庭的职能和工作重心基本保持不变,仅是职能的具体内容有所调整。在审判职能上,自2008年4月1日起,高院审监庭的工作重心是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和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愈加突出。两个中院审监庭的工作重心是审理再审案件,一中院审监庭还包括审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海事法院审监庭的工作重心则是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基层法院审监庭处于转变职能、调整重心的探索期,各院审监职能项目庞杂、内容各异。除河西区法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交研究室负责外,大部分基层法院审监庭担负着监督管理工作和少量再审案件以及除民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除此之外,有的基层法院审监庭还担负着其他职能。例如:审理发回重审案件、赔偿案件、执行标的异议案件,办理涉诉信访、督办、交办案件,审限管理,等等(见图表三)。从上述情况来看,除河西区法院外,大部分基层法院审监庭均将工作重心从原来的案件审理工作调整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民诉法施行后审监工作的回应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积极应对民诉法的新要求。
  为了落实和不断适应民诉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回应,端正对审监程序和审监工作价值的认识;因地制宜,整合现有审判力量,合理调整审监工作分工,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审监工作不但未因案件的减少而削弱,而且取得了新的进展。
  例如:大港区法院审监庭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一系列措施强化审监工作对审判运行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发挥监督管理职能,重在规范审判。改变传统评查方法,实行基础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定期组织专项评查;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统一全院执法尺度。二是改进监督管理方法,促进良性互动。从事后监督审判结果,转为同时监督审判全程;从个案评查就案说案,转为侧重共性问题研究;从单向监督评查挑错,转为纠防结合互动促进。三是健全质效评估体系,实现审监功效。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从宏观上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建立审判管理目标考核机制,将评查结果作为审判人员评先、奖励、晋升和各业务庭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功效。
  再如:和平区法院审监庭在院领导高度重视、加强人力支持的情况下,审监工作年年上水平,其以全新的理念、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审监职能的转变问题,形成了一整套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制度体系。一是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全面调整案件评查工作,将集中评查与随机评查相结合,扩大评查案件和参评人员的范围,加大随机评查的力度,切实发挥案件评查对于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三是重视调研和协调,在工作中主动与相关科室沟通,实现规范指导,形成上下相结合、横向相联系、协调监督并举的新格局。四是监督方法注重从事后向事中及全程转变。
  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院也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民诉法提出的新要求。例如开发区法院通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合署办公,充分利用审判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平台,实现了结案率上升和发改率下降的良好态势;蓟县法院严格规范、完善标准、强化责任,取得了案件质量提高的良好效果;红桥、塘沽等法院深入研究,科学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办法,使监督工作规范、公正、更具操作性。
  (二)、审监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1、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转变问题。
  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转变问题涉及两大方面:一是审监职能的随意扩容问题。此次调研显示,为应对审监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多数基层法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向审监庭指派新的工作任务,以补充案件量下降后减少的工作量。这种方式侧重对工作量的考虑,而疏于对工作性质的分析,一些不适宜审监庭处理的工作被纳入审监职能范畴,职能设置随意性较大,这将阻碍其发挥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基层法院审监庭的职能定位亟待明确。二是基层法院审监庭转变职能后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评查审结案件卷宗,侧重对审判权运行结果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静态监督。新民诉法实施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面临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跃升为其工作重心,简单沿袭传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满足新时期对审监工作的新要求,探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势在必行。如何切实有效地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本院一审案件质量,成为基层法院审监庭转变职能后应当思考的首要问题。
  2、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问题。
  长期以来,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随着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跃升为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工作重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加显著。通过这次调研,我们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某些法院对案件评查工作不够重视,流于形式;二是案件评查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容易得罪人,负责评查工作的同志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缺乏明确、统一的评查标准体系;四是评查结果的落实问题,也就是如何将评查结果转化为决策参考,进而推动审判质量的整体提升;五是需要理清审监庭与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划分问题。
  3、再审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新民诉法实施后,再审案件审理中的新生问题是上下级法院的程序衔接问题。目前,高院各民庭都在办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指令中院再审的案件存在指令再审的标准不统一、裁判文书不规范等问题。曾经出现因当事人列举不全导致无法送达、高院未将民事裁定书送达全部当事人导致中院再审开庭时一方当事人对再审毫不知情、情绪激烈等情况。而中院审监庭遇到以上问题后,由于部门不对口难以直接与高院相关民庭请示协调,不利于再审案件的正常审理。在中院与基层法院之间,则表现为中院立案庭与基层法院审监庭之间的协调问题。
  4、人员配置问题。
  长期以来,审监庭一直存在人员短缺、老化等问题。新民诉法实施后,审监庭的人员配置问题再次凸显。新民诉法实施前后,有六个法院的审监庭出现减员情况,均是办案骨干被充实到其他审判庭;有三个法院的审监庭增加了人员,其中,和平区法院充实审监队伍的力度最大,为审监庭增加了四名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通过调研发现,只有少数法院为应对新民诉法实施充实了审监队伍,多数法院审监庭人员配置保持不变,部分法院审监庭的办案人员在减少,审监庭人员结构老化问题依然存在。为适应民诉法的新要求,审监工作必须再上新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审监队伍成为加强审监工作的必然选择。
  三、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
  新民诉法施行带来的最直观变化就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民事再审案件分布格局的变化。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和民事再审案件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分布格局发生重大改变,高院的这两类案件激增,占全市收案总数的比重大幅增加,基层法院的这两类案件锐减,占全市收案总数的比重大幅减少。
  案件数量分布格局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基层法院转变审监职能,重新确立审监工作重心,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同时,也引起了一定范围的审监庭人员变动。高院为应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激增的客观现实,安排各民庭分担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中院审监庭难以直接与高院各民庭请示协调,导致在指令中院再审的情况下出现上下级法院的程序衔接问题。
  (二)主观方面
  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观原因是我们对审监工作的认识不够全面,研究不够深入。
  审判监督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一方面积极维护公正的生效裁判的权威,另一方面又坚决纠正缺乏公正的裁判,在审判活动中诠释着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因此,作为法院内部纠错机制的重要一环,审监庭不应仅局限于“再审工作”的职能定位。审监庭的职能定位,不仅体现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个案裁判正确与否的监督上,还应体现在对法院整体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上,两者都是审监职能的应有之义,应给予同等重视。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偏重于对审监庭审判职能的研究,对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研究不够深入。对审监工作的研究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使我们在应对新民诉法实施的新形势时显得有些准备不足。
  四、做好新时期审监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定位基层法院审监职能,调整审监工作重心。
  新民诉法的实施使审监工作面临空前机遇与挑战,面对依然强烈的申诉要求,面对日积月累的涉诉信访案件,基层法院审监队伍职责要清、位置要定。通过调查,目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基层法院审监庭的发展方向问题。在收案大幅下降的现实面前,我们认为,基层法院必须要改变思路、更新观念,从审判监督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科学定位审监职能,将审监工作重心放在对全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并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管理体制。
  在明确新时期基层法院审监职能的基础上,应当深刻认识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是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综合管理方式和治院模式。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有利于防止滥用审判权、执行权,最大限度减少审判差错,提高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质量;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将各种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外部压力,改变目前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法官责任心,预防和惩治一些不良行为和腐败现象;加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新民诉法实施后,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愈加显著,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亟待建立。
  1、组建领导班子,设置工作机构。
  首先,各院应设立相应的领导部门,由院、庭等各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决定基本方向、基本制度、结果认定、疑难问题的研讨等决定性工作。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把手”要在监管领导班子里担任负责人,亲自抓监督管理工作,以避免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其次,在领导小组下设专门从事具体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的案件检查及其他日常工作,该部门直接对院长及领导小组负责,并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工作的相应机构应设置在审监庭。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负责检查结果的落实,依照制度规定进行奖惩。
  2、明确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和范围。
  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对本院审结归档的案卷进行评查,必要时根据院长的要求可以对案件进行事前、事中监督。案件评查分为定期评查和重点评查。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方式可以从单纯的评查案件卷宗,向既注重形式检查,又注重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实质问题的综合检查;从事后监督,向对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同步进行监督;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拓展。既要注重审判、执行结果,又要注重审判、执行过程;要实现检查监督与督促整改并重。
  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是一种综合的、全程式的监管模式,其范围应包括:对立案环节的监督,围绕诉讼费用、管辖范围、排期开庭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案件审理期间的监督,主要对庭审活动进行检查;对裁判文书下发前的监督,在裁判文书宣判前进行检查;对执行环节的监督,主要对审判执行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其他行为的监督;结案后的监督,评查已归档案件的卷宗,对审判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对监督行为的监督,对监督行为是否尽职尽责进行检查。
  3、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应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组织机构、管理内容、主要职责、奖惩措施等作详尽的规定;明确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各院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以及高院的意见出台相应的评查细则或规定,政治部、纪检部门出台相应的考核、处理方案、办法,从而促进检查结果的运用与转化。
  (三)提高司法能力,加大息诉力度,继续履行好案件审理职能。
  当前,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与日俱增,服务大局的使命越发艰巨。新民诉法施行后,各级法院审监庭承办的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案件难度却呈增加趋势,对审监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在新民诉法施行后继续履行好案件审理职能,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审监庭的工作: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司法能力。加强对新民诉法及相关理论的学习,全方位提高包括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在内的各项司法能力。加大培训力度,及时沟通和解决民诉法适用中的新问题。二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功能,深化调解工作,加大息诉力度。在案件难度增大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开展调解工作,不畏困难,创新思路,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加大息诉力度,公正执法,辨法析理,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为经济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
  (四)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
  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审监队伍是做好审监工作的关键。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监庭处于转变职能的特殊时期,要切实开展好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就要进一步充实审监力量。为审监庭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使审监庭的人员配置更合理,更好地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对于负责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同志,要注意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尽量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更多的支持。

               作者单位:高院审监庭

责任编辑: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