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伤害及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常常会遇到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问题。有的被验人可能在受伤前就患有某种病理性疾病,而损伤诱发了疾病的产生;有的伤前不自觉有病或虽有病,但其症状显著轻微而损伤明显加重了症状的程度甚至产生后遗症等。在此,法医学鉴定人必须科学准确地确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提供科学的证据。
一、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
损伤是指人体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致使组织器官的结构遭到破坏或功能障碍。疾病是指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由致病因素引起的一种复杂的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病理过程。目前法医学界较公认的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分类方法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三种。
(一)直接因果关系。指外力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破坏了组织,器管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并出现了相应的功能障碍,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损伤直接导致的后遗症、并发症。如严重颅脑损伤引起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即颅脑损伤为原因,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为结果,两者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指疾病的发生虽与损伤行为有关,但并非损伤直接引起的必然后果。如用有限的外力作用于某人体,这种外力对正常健康的人可不致于组织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引起功能障碍,而对患有某种严重疾病或潜在性疾病的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却可使其症状加重或使其病变表面化。间接因果关系分为如下表现形式。1?郾诱因:指损伤诱发了人体内潜在性疾病明显加重。如头部外伤后发生颅内先天性动脉瘤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外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发因素。2?郾辅因:指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起着辅助的作用。如:张某右大腿被他人踢伤,当时查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骨质无异常。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达数月并伴随发热,经X线检查显示右大腿骨肉瘤,法医鉴定认为张某右大腿被踢损伤虽然不是造成右大腿骨肉瘤的直接原因,但却对后者的病程发展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即损伤是形成骨肉瘤的辅因。3?郾损伤后又介入第三人的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如某甲因交通事故致使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骨科医生对其进行了夹板固定治疗。一个月后,X光片显示其左骨股折对位对线良好,已有骨痂形成。伤后50天某甲因过早下地行走及不正确的功能锻炼,造成左股骨再次骨折。因此,某甲原损伤与其第二次骨折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三)损伤与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指损伤与疾病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也即损伤与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直接的、间接的联系,也不符合疾病病程发展的客观规律。如赵某被他人拳击腹部后自觉腹痛,随即到医院就诊,经CT检查显示“肝脏海绵状血管瘤。”肝脏血管瘤系血管发育畸形而形成,与外伤无任何因果关系。
二、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方法
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的一种联系。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对客观事物作细致的调查研究,慎重判定。
(一)认真仔细,全面地观察并分析被验人发生损伤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部位、严重程度,以正确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和性质。要做到及早并准确地对伤情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拍照。对伤后就诊情况进行的调查应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线片、CT片、化验报告等各种特殊检查资料。
(二)详细了解被验人所患疾病发生、发展的病理过程,临床症状体征及各种医学检查资料等。对既往病史及伤前就诊情况调查应包括:发病时间、发作次数、病历记录、各种检查及化验结果等。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探索从损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规律性。一般情况下,如果损伤在前,疾病在后,那么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如下三种情况,1.损伤与疾病无关;2.疾病是损伤直接引起的后遗症或并发症,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被验人在伤前就患有某种潜在性病变,但其症状显著轻微,损伤使该病的病情加重或病变恶化,二者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如果疾病在前,损伤在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两种情形,或者损伤与疾病无关,或者损伤加重了疾病的病程发展。
(四)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知识和技术探索损伤与疾病之间病理过程的连续性。必须以公认的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必要时可请临床专家会诊。
(五)应用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客观辩证地分析损伤在疾病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全面分析,综合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类型。
三、关于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损伤程度评定问题
损伤与疾病同时并存的损伤程度评定问题是法医学界争论的焦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评定损伤程度时,损伤与疾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或无因果关系时,那么就不应做损伤程度的评定,而应就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供审判人员办案时参考。
作者单位:高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