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定罪问题的研究十分深入,成果颇丰,但对于量刑问题,尤其是在量刑过程中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的研究仍有很大空间。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和推进量刑规范化,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实践,试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特征、地位、范围和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和特征
一般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
酌定量刑情节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现有法律对其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与法定量刑情节相比,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极为广泛,种类也具有开放性。二是影响量刑的功能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法律没有将酌定量刑情节一一列举出来,因此也就不可能明确规定酌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即使在案件中具体的酌定量刑情节已能基本确定,是否予以适用或者如何适用,也是由法官来掌握。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和分类
作为反映一定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的客观事实,酌定量刑情节是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实践证明,加强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有利于弥补刑法调节社会生活的滞后性。同时强化积极退赃、退赔等酌定情节的作用是强化办案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
司法实践中对哪些情况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常常看法不一、做法各异。笔者认为,以下酌定量刑情节的含义及影响量刑之功能已相对确定。
一是表明社会危害性的酌定量刑情节。
首先,犯罪对象。犯罪侵害对象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量刑的轻重程度也应有所差异。例如贪污、盗窃救灾救济款物比贪污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要大。其次,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和方法残酷狡诈隐蔽要比使用一般的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所产生的危害更大。第三,犯罪的时间地点。除个别的犯罪时间地点作为选择要件以外,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定罪不产生影响,但在量刑中应当给以考虑。例如,发生在火灾,地震等灾区的盗窃抢劫其危害与影响要比非灾区大。第四,犯罪结果。它直接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对量刑亦有重要意义。
二是表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酌定量刑情节。
首先,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即便同是故意犯罪也有程度上的差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比,显然前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其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果犯罪分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偶尔失足犯罪,应给予宽大处理,反之则应考虑从重处罚。第三,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以后是否能真诚坦白,彻底交代,积极退赃,挽回经济损失,是反映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重要依据。第四,在羁押场所的表现。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在羁押场所等候宣判这段时间的表现,一定程度上也能直接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
三、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虽然酌定情节并不必然影响刑罚的适用,但它对公正地适用刑罚却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具有调节作用。尽管法定量刑情节明确而具体,但有时在具体案件中,仍体现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如《刑法》规定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就要求法官结合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具体考量。
二是酌定量刑情节在轻罪案件中的调节作用。所谓轻罪,根据我国学者的界定, 一般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于轻罪案件,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法官应当善于发现并充分重视轻罪案件中的酌定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从宽情节,对轻罪案件中的犯罪人,能判处管制、拘役的,就不要判处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就应当适用缓刑。
三是酌定量刑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因为刑罚措施对未成年人心理的负面影响远大于成年人。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法官应当深刻领会司法解释的精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通过依法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重刑化、非刑罚化。
(作者单位:西青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