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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上网
——悬在司法公开头上的双刃剑
作者:王?   发布时间:2011-11-08 09:48:17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上网,经历了一个饱守争议的历程后,已经明确进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五”纲要,被表述为要“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这足以说明裁判文书上网已经势在必行。裁判文书上网是人民法院运用网络这一当今最普及的媒体深化司法公开制度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司法理念的更新,与此同时,这一制度的现阶段还存在着理念、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司法公开,笔者在此就二者关系及发展进行探讨。
    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实践探索及现状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阐释法律、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的窗口,审判工作社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裁判文书这一载体上。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裁判文书虽然在法律规定中是对社会大众公开的,但是一般只针对于诉讼当事人及相关人送达,其他人没有途径了解、查询人民法院一年中所审理过案件的裁判文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先进的网络技术更为广泛应用于司法办公之中,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作为司法公开理念的重要举措之一被各法院纳入司法改革实践中。早在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其中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200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互联网网站都本着司法公开的理念,开设了裁判文书发布栏目,方便社会各方面查询、监督。中国法院网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提供了权威的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北京、上海、河南、陕西、安徽、四川等地也先后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是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及深化措施。
    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体现了司法的开放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各种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报道和监督下,人民对于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根据司法公开的理念,不仅诉讼当事人享有对于审判工作的知情权,一般民众同样被赋予了解审判活动的权利。而审判活动的依据、理由、结论的书面载体就是裁判文书,最终反映了所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其他法律文书所没有的概括性及代表性。公开裁判文书就成为司法公开的必然产物,而随着近两年网络办公条件的便捷完善,网络在社会上的普及,就使裁判文书上网成为文书公开的主要途径。
    与此同时,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出现也大大促进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司法的开放性是通过几方面的诉讼机制体现的,一是民众参与司法;二是司法过程公开;三是审判结果(判决)的公开性。而裁判文书上网同时满足了这几个方面的要求,为人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途径。这一制度出台后,社会可以通过网络对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解,不仅仅知道结果,还有法官对于自己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应当进行解释说明甚至论证,对司法工作现状进行监督。这就为人民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权利奠定了基础,制约了司法腐败及“暗箱操作”,达成了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
    三、裁判文书上网受主观及社会因素制约,存在着制约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虽然经过了完善更新的过程,但仍然属于新生制度,增加了司法工作的工作量,对硬件设备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现有的审判实践暴露出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裁判文书的质量及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催生消极抵触心理。
    目前,我们人民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中一部分存在着错字、漏字、援引法条错漏、关键词句语序混乱等问题,上网后造成了一些消极影响。比如发生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在一起继承官司中,某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2009年4月10日《西安晚报》)但问题是,判决中所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有六十四条,所谓“一百七十七条”从何而来。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法官套用了其他文书格式,而在进行修改时没有完全将上一案件信息剔除,于法官,可能只是一个粗心大意,但对社会,一个法官连法律条文究竟有多少条款都没有弄清楚,必然会引起对于法官专业素质的质疑。
    基于上述问题,裁判文书上网必然要求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而部分审判人员认为上网制度无形中增加了日常工作量及审判工作压力,为了避免发生疏漏或遭受舆论的争议,采取了一些消极的方法,如简化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内容,对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等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安全”,这就使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大大削弱了,“形式主义”反而会制约司法公开理念的贯彻落实。
    2、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标准不统一。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出台的较为完整地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文件。在此之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但并没有后续统一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是所有文书上网还是部分文书上网,哪些文书该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时间等等,遇到问题各地法院的执行方法不同,这就导致了同样是裁判文书,可能在有些法院上网,有些法院没有上网;有些法院在案件生效后上网,有些法院在一审宣判后上网。这就容易使社会人民产生这项工作无秩序的印象,通过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横向对比,反而造成不良社会舆论,使人们质疑司法公开的真实性。
    3、网络硬件设备有待加强,现有网络技术无法完全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客观方面,现在各地区的经济差异还很明显,部分地区法院的电脑办公还没有完全实现,有的法院还没有自己对外的门户网站。经济条件较好的法院,也仅仅能做到内网联通,裁判文书所需登录的外网无法得到确保。往往是几个审判员一台或者一个部门一台,在工作量较大的法院就会造成上网工作的堆积和延迟。
    中国法院网作为我国最大的裁判文书发布平台,现在还只是链接我国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门户网站,无法自动提取判决书,裁判文书的查阅方法也还较为单一各地方的门户网站所设裁判文书的栏目各异。要想形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大网络的格局,还需要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支持。这些客观条件的不具备,也在一定程度上牵绊了司法公开的脚步。
    四、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理念。
    基于以上现状,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必须制度化、规范化,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明确裁判文书上网所依据的司法理念,遵循现有的主客观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改革。裁判文书上网本身就是司法公开、公正理念的重要举措,不能为了求稳保和谐,将重大、敏感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同时也要考虑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作量和硬件配备情况做出近期及长远规划,不能拔苗助长,产生负面效应。
    2、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就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性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着力解决现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如:明确几种情况下裁判文书应该不上网公开(笔者认为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及公布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除此之外裁判文书均应上网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点(笔者认为应以生效时间为准);统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栏目设置及检索方式,检索关键字多样化。解决现阶段已经出现的问题,用制度规范文书上网,让社会有法可依,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
    3、致力于对裁判文书上网专门系统的更新及完善,加大司法办公设备的投入,建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数据库。
    4、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的监督机制,明确加分及扣分的事由,年末进行考评,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推进程度作为评价法院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对这项工作的充分重视,体现我国司法部门将司法公开的理念贯彻到底的决心。
    5、 认真对待“后裁判效应”。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应当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认真对待和研究裁判后的社会效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及时、积极引导舆情,充分发挥裁判文书上网对司法公开的正面作用,克服消极影响。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