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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存在问题和改进思路
来自天津法院对庭审观摩的观察与思考
作者:张晓敏   发布时间:2012-05-14 09:57:48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的全部工作中,庭审活动无疑是诉讼的核心,它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也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开展示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
  2011年3月,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场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推进审判公开为重点的庭审观摩和庭审公开活动在天津市法院系统全面启动。不同审级、不同辖区法院循环交叉观摩庭审的方式,让津门法官总动员,共同参与庭审,互学互看,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庭审观摩活动成为法官们庭审艺术的训练场地,成为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成为审判工作的一次大练兵大检阅。
  截至2011年12月,全市法院共观摩庭审209场,观摩示范庭23个。庭审观摩活动等于启动了一次全员职业培训,并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法官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在实践中得到提高。
  法官对庭审目的的认识明显深化;庭审程序不规范问题明显减少;庭审技能明显提高;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进一步推进了庭审公开。
  与此同时,经过总结归纳,发现在四个大的方面普遍存在问题。
  一是对庭审的作用存在认识误区
  庭审活动是诉讼的核心,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也是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但是有的法官对此存在观念性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表现是,认为庭开得好或不好与案件质量并无必然联系。庭审中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当然好,庭审中查不清,还可以通过阅卷、取证继续查,再查不清、定不了,还可以由庭长、院长或审委会最后把关;即便是查清了事实也正确适用了法律,案件在审批过程中仍可能改变裁判结果,认为决定裁判的实质性环节有时并不在庭审。
  第二个表现是,重调解手段,轻庭审程序。有些法官认为,越是完整、规范的庭审程序,越是不利于案件调解。有些法院认为,能把案件审结是主要的,庭审是否规范是次要的,甚至为了结案而容忍杂乱无序的庭审。
  第三个表现是,过分扩大或缩小庭审中的法官地位。这与我国当前改革中的审判模式存在模糊认识有关,有些法官认为应坚持当事人主义,法官应绝对中立和消极无为,尽量不发问,导致一些事实不能查清;有些法官则认为,必须要在庭审中主动出击,积极发问,这两种观点都可能造成法官形象不公的现实危害。
  二是庭审的驾驭能力还有差距
  庭审是法官的舞台,是人民法院展现司法能力的重要场所。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个法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庭审观摩活动中,暴露出一些法官在驾驭庭审上的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庭审应变控制能力不强。在庭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或一方当事人举证不充分,另一方当事人抓住不放时,法官或者视之不理,或者休庭了之,不能视情况作出得当的处理。
  庭审中对诉讼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好。审判长不善于捕捉案情焦点,不能很好地引导诉(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法律事实展开庭审活动,或者不能及时运用“制止权”制止当事人庭审中不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庭审效率和效果。
  三是法律适用能力还有差距
  法律适用能力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能熟练、正确地引用法律规定,作出正确、恰当的处理。但法官在法律适用上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也是三个方面:
  对案件审查的能力不强。有些案件虽然经过了立案审查,但在案件的性质、案由、主体上仍有不准确或遗漏的现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按照不准确的案件基础审理下去,势必造成错案或者造成案件进程拖沓反复。
  归纳概括的能力不强。有些法官不能从相互联系又相互抵触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中,抓住中心和关键;有的法官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作为争议焦点,有的法官简单地把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分歧都看作争议焦点,而抓不准案件的“症结”。
  对当庭认证把握不当。在这方面主要表现为,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证的不敢当庭认证。
  四是法官的知识储备存在不足
  案件纠纷的不确定性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考验,加大了法官职业的难度,在庭审观摩中,由于法官的知识储备不足而出现的尴尬局面屡见不鲜。尤其是遇到技术性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纠纷时,庭前没有学习一些必要的知识和常识,导致在庭审过程中难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从而影响庭审顺利进行。
  实践证明,庭审的质量和效果不仅会影响案件本身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还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以及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和认同。为加强今后的庭审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庭审的认识
  庭审是法官的基本功,只有练好基本功,才能谈得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片面地把规范庭审与加强调解对立起来。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只有在通过庭审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可能调解成功。一个调解能手应当是能开庭、会开庭、开好庭的法官。一个不会开庭的法官很难完成办好大案和难案的任务。
  二是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法官必须具备审判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质。就目前全市法官现状来看,应通过加强职业素质培训和庭审技能培训,着重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加强职业素质培训。案件纠纷的不确定性是对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考验,加大了法官职业的难度,必须着力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加强对法官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心理知识、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加强庭审技能培训。要从过去单纯的“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走出来,将庭审技能培训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采取专题讲座、专题培训、研讨会、请经验丰富的法官介绍经验等形式,从庭审的各方面各环节入手进行培训,提高庭审能力。
  此外,还要在两个方面有所提高:
  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审判工作虽然实践性很强,但需要扎实的理论作为基础。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必须提高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理论功底,以丰富的法学知识保障和支持娴熟的审判技巧。二要有厚实的文化底蕴。法官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学功底,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熟悉法律,还要努力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要有较宽的知识面,不断提高科技素质和艺术修养,能够了解和运用与案件相关知识和常识。
  三是从审判实践出发切实提高庭审能力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着重抓住以下五个环节:
  抓庭前阅卷归纳。通过阅读原告的诉状及证据,从中判断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担、确定庭审的要点、可能发生的争议及适用的法律等等,做到心中有数,为开庭打好基础。
  抓庭前组织协调。审判长作为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必须善于安排和协调合议庭内部的分工协作,围绕庭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审理重大、群体性、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不仅合议庭之间要进行分工,还要做好请示汇报,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
  抓诉讼指导。法官的庭前诉讼指导不是对当事人怎样打赢官司的指导,不是要代替律师的作用,是为了配合庭审进行的一般性、原则性、必要性的诉讼指导。
  抓归纳概括和分析。牢牢抓住归纳争议焦点这一庭审的核心环节,确定待定事实,明确审理方向,正确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辨明是非。
  抓应变处置。对于庭审中的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合并审理的果断纳入庭审;对于与以前归纳情况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的说明原因予以排除,确保庭审能够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