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急剧增长。以西青区法院为例,2009年交通事故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率为9%,2010年上升到13%,2011年的比率为24.9%,几乎突破1000件。笔者以本院所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为研究对象,时间跨度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三年,采用随机抽样的统计方法,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及案件审理中所存在的效率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特点
没有两个交通事故案件完全相同,也没有完全不一样的交通事故案件。每一类案件都可以抽象上升而归纳出相似的特点,而就是这种相似的特点,使得交通事故案件的高效化审理成为可能。
(一)诉请项目众多。随机抽样100件已结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请求项平均有5种之多。多为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
(二)数额计算较多。随机抽样100件以判决结案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本院认为中,有3/5的内容为各种费用的计算说明,多涉及在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方面。随机抽样20次开庭的庭审调查,有一半以上的庭审时间用于各种费用的计算核对。
(三)证据提交方相对明确。随机抽样100件已结交通事故案件,92%的案件事实已经固定于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之上。即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基本上可以反映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被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多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相重复,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的保险凭证等。
(四)代理人普遍存在于交通事故案件当中。从本院2009年到2011年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98%的案件原告有代理人,律师代理的案件占到73%。以一个月的时间段为标准,涉及相同保险公司的案件约有3.4件。
(五)串案占有一定的比率。以本院2009年到2011年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约有29%的案件为串案,每一串案的案件数约有3件。
二、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审限较长。交通事故案件的审限远高于其他案件的平均审限。以2011年为例,交通事故案件的审限为61.9天,而其他民事类案件的平均审限为46.8天。如果将庭外和解的期限计算在内,此类案件的审限更长,以随机抽样的100件已审结交通事故案件为例,平均每案的审结时间为82.6天。究其原因,首先是案件数量上升,法官平均有效的办案时间相对减少,其次是交通事故案件较强的证据要求和较多的程序性事项,有时法官要做必要的证据调查,有的案件要进行必要的鉴定等。
(二)庭审过程冗长拖沓,较多的案件需要二次开庭。随机抽样调查的100件交通事故案件及100件其他民事案件的结果表明,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审时间平均在3小时以上,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2小时庭审时间。交通事故案件近2/3的庭审时间集中于质证及各种赔偿项目数额的计算核对上。由于有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众多及各种数额计算量较大,约有27%的交通事故案件存在二次开庭的情况。
(三)立案环节缺少必要的提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符合要求者应及时立案。但交通事故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立案之初法官有必要提示原告提交更加规范的证据材料及诉请的计算说明。必须的提示能更加充分保障和快捷实现原告的相关权益。
三、提高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效率的对策与建议
交通事故案件的批量化合并审理是提高审理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
(一)合并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普通共同诉讼是合并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依据。应当注意的是合并审理应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其次,交通事故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代理行为使得合并审理可以更好地整合律师资源和相同的法理认知。第三,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诉请主要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一般不会超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赔偿项目,都有比较统一的计算标准。相对一致的诉讼请求和计算方式使得合并审理更加现实。另外,29%的串案至少可以在高度统一的事故询问上成倍地提高效率,同时,也为合并审理此类案件奠定了有效的案源基础。
(二)合并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类型划分
1、以诉讼主体为依据划分案件的类别。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强制险,这就使得交通事故案件几乎都涉及到保险公司。据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为同一家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2、以关联纠纷为依据归并案件的属类。对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及互有碰撞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实调查环节的重复询问。
3、以赔偿项目为依据合并案件的审理。赔偿项目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庭审事实询问可以以赔偿项目为横轴,以被告主体为纵轴,针对某一赔偿项目,分别询问不同被告的意见。
4、以难易程度为依据合并简易的案件。对诉讼主体相对单一,赔偿项目相对较少,案件事实相对简单的案件可以合并审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举证和质证提前到事实询问之前进行,如已经获取了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庭中的事实询问环节可以省略。
(三)合并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立案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证据支持下的数量计算。如果单靠法官的庭审调查程序,会使得庭审过程繁琐复杂且费时耗力。这就需要法院通过各种制度来促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各项赔偿数额的详细计算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规范化提交,同时为案件合并审理作好必要的基础准备。
1、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有较多的票据,立案时应要求原告将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大量的票据粘贴成册,标注数额,对于不合规范的票据及时退回整理。
2、要求原告将各项诉请的赔偿项目归纳整理并制作明细表,并附证据目录及证明目的。一般情况下,立案时原告只提交一份诉状,将各项诉请集中列明且将各种证据材料作一简单的归整。这就需要法官在开庭过程中对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等逐一进行详细询问,从而花费大量的庭审时间。为了应对此种情况,立案庭可将相关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可能需要的证据材料一一列明并制作成宣传板摆放于立案庭的醒目位置,提示原告以此为参考准备诉讼材料。
3、对原告遗漏的诉请予以庭前释明,对当事人可能因赔偿数额较少或因搜集证据困难而放弃的诉请项目提前作好询问笔录,随附于卷。庭审中常有当事人遗漏赔偿项目的情况,如果此时向原告释明,原告可能会要求增加诉请,被告也会要求新的答辩期。即使被告不要求新的答辩期,原告也需要时间补充新的证据,从而打断庭审的正常进行。故立案时如果发现上述情况,要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赔偿项目,要及时记录在案。
4、组织庭前的证据交换。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较多,庭审中进行证据的交换及质证程序,会使庭审冗长拖沓,且不易突显案件争议焦点。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和相应的质证程序,能够使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对突出,开庭事实调查更加有的放矢。一些案件被告方的证据在开庭时才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可只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交换质证。
(四)案件合并审理的开庭模式
1、庭前准备。庭前,承办人以案件卷宗为基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对归纳的事实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法官再针对不一致的事实进行重点询问。
2、诉辩环节,引导原、被告进行概括式作答。是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将各当事人可以进行统一回答的内容进行集中询问,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具体的庭审过程为:(1)审:各原告陈述诉请。均答:详见诉状。(2)审:各被告答辩。各保险公司均答:“同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其他被告均答:“除交强险赔偿数额外,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进行赔偿”。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其可以在事实调查环节详细地陈述具体的赔偿意见。此种作法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在答辩环节、事实询问环节及辩论环节重复陈述事实及意见。
3、事实调查环节,围绕庭前归纳的案件基本事实,让当事人发表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同时积极依托于庭前的证据交换制度,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程序,仅对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着重进行赔偿项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被告意见的调查。以典型化案件为核心,逐一列出其诉请的赔偿数额,以一被告的意见为中心作详细陈述,其他案件的被告进行补充说明。这种以典型化案件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可以起到有效的示范引导作用。
为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主动性,在合并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将案件的重点部分,即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数额进行整合询问。充分利用原告在立案之初提交的赔偿项目明细表,开庭中分别要求各被告对各自案件的“明细表”作整体性陈述。法官针对被告的陈述意见,再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为了更好地体现合并审理案件的特点,可以将各个案件的“明细表”以问卷的形式同时要求各被告作答。作答完毕后,庭审再针对不同意见的部分或法官认为需要调查的事实进行补充询问。
4、辩论环节,据统计,交通事故案件辩论环节的当事人陈述仅占开庭内容的10%,因此统一归纳各当事人的意见更具有现实性基础。可以考虑以一个案件为中心进行详细辩论发言,其他辩论仅作补充性陈述。
作者单位:西青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