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维权案件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但有一段时间消费者维权案件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一些专业打假人(即专门买假货并起诉双倍索赔的人)起诉商家的时候不是按常规自行到法院立案,而是先联系记者,然后领着记者到法院立案,记者在确认法院确实立案后,立即将立案的消息在媒体发布,几天后,没等法院安排开庭,原告已经申请撤诉了。原来打假人在媒体曝光后,自行找商家“私了”,并得到了所期待的赔偿。
打假人通过诉讼获得所购商品的双倍赔偿一直是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现象。据了解,一些专业打假人在开始打假时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购买假货的金额较大,这样一旦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其损失较大,因而存在风险。为了降低风险,这些打假人开始购买小额假货,以几百元为限。但这样即使法院判决支持,其所得也有限。为了达到风险小,收益高的目的,他们利用法院公开审理此类案件媒体采访报道而结识记者的有利条件,借媒体关注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机会,主动把立案的消息告诉记者,希望媒体曝光,而媒体必须得到确切的立案信息才能报道。于是打假人索性带着记者跟踪记录、拍摄立案过程。“某某商家卖假货,消费者起诉维权”的消息被媒体曝光后,商家在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下,被迫与打假人“私了”。据估计,商家所付金额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
本来应该是正常的立案、审理、裁判,但打假人利用媒体使情况发生了改变。在这一事件中,打假人通过法院的公开审判结识了记者,然后利用媒体获得了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媒体不但“抢”了新闻,还充当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正义化身”。而没有法院的立案,媒体不会曝光,没有媒体的渲染,只是按司法程序审理、判决,商家不会面对巨大的社会压力,从而以高价与打假人私了。透视这一现象,折射出媒体与司法公开的高度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以社会大众关注为纽带,不管你是否情愿,它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而且被当事人发现并被利用,这就是法院司法公开所面临的媒体挑战。面对这种挑战是退避三舍,关门办案,还是积极应对,是实现司法公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实现司法公开媒体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一)法院有实现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责任和义务
司法活动向社会公开,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意义十分重要。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民众参与司法,二是司法过程公开,包括两个方面:允许与案件没有关系的公众到庭旁听,允许大众传播媒介采访报道;三是审判结果(判决)的公开性。本文所论述的司法公开仅指司法过程的公开。司法公开,意味着民众有机会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有利于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使“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有利于强化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法制的信心,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过程的公开要求,不仅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知情权,而且一般民众也享有一定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权利运用和实现的前提和要件,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来源于人民主权观念,是司法民主性的表现。因此实现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是法院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法院不是要不要司法公开的问题,而是必须实现司法公开,这是法院的使命使然。
(二)法院需要借助媒体实现司法公开
如何实现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此法院近年来进行了各种尝试。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组织一些大中专学生参加法院的活动,了解司法过程,但这样的活动除特别邀请外,一般人主动参加的很少,虽然有积极意义,但效果有限。再如允许人民群众到法院旁听案件是近年来法院普遍采取的一种司法公开方式。但是,它的效果也不明显,来法院旁听的大多数都是当事人的亲朋,真正单纯旁听与己无关案件的人很少。因此通过这些途径实现司法公开—即实现一般民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的作用有限。那么采用何种途径能够有效地实现司法过程公开呢?
众所周知,媒体对案件报道的传播力是非常强的。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集散地,是连接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纽带、桥梁。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事实。它的功能之一就是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公共事务,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每个人都能有时间、有精力到法院旁听案件,但法院的审判信息一旦被媒体报道,影响力就会成倍地放大,甚至一起典型案例的报道可能做到家喻户晓,并引发街头巷议。这种由媒体特殊功能所产生的影响力是无可比拟的。正是媒体的这种特殊功能和影响力,与法院司法公开的任务产生契合。也就是说,使法院的审判过程向社会大众公开的任务与媒体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功能是相符的。公民通过媒体了解有关司法的重要新闻,有助于帮助人民群众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知情权真正得以实现。法院需要借助媒体的传播功能将审判信息公开,没有媒体的介入,司法公开难以真正实现,所以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其司法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媒体是实现司法公开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法院司法公开的需求与媒体的“新闻点”时常发生错位
法院寄希望媒体帮助实现的司法公开,包括对法院正面的宣传报道,有利于提高法院公信力的法院工作,以及通过典型案例普法等。但是媒体并不“甘心情愿”地为法院的司法公开服务,它有其自身的使命和运作规律,法院所需要的司法公开与媒体希望报道的司法审判,经常是错位的。如“带着记者立案”事件中,法院希望媒体报道的是对打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通过媒体展示法院惩罚制假售假,鼓励民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媒体关注打假是求新求快,等不及审理和判决,只要立案了,先曝光了再说。但法院是不希望案件立案的消息被曝光的。于是在时点上产生了错位,因而使当事人有机可乘。为什么会发生错位呢?这种错位是由媒体与司法的不同属性决定的。媒体和司法原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但司法公开的要求和媒体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功能把两者联系在一起。
媒体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真实性作为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还以准确性、客观性、时效性为其基本特征。司法存在的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追求公平正义。其有鲜明的特性,即公正性、独立性和程序性。两者比较,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特别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两者一致性的基础。但媒体和司法还是有很多差异的。首先,法院与媒体的主体地位不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司法活动,在诉讼活动中没有自身利益。而各个媒体属于经济体,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有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如追求新闻卖点等。其次,传媒与司法的行为方式不同。被动是司法的本性,审慎而冷静地思考并裁判是对司法的要求。而媒体是主动的,扩张的,它会对司法活动中的热点问题主动报道。再次,专业视角不同。司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法官以法律的视角判断案件。媒体按照新闻的要求行事,记者以其新闻的专业视角对案件进行判断。媒体为了实现它的功能,要讲究时效,即以最快的速度报道出来,而司法讲究程序,先立案,再审理,最后裁判,是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的。媒体追求的是一种轰动效应,而司法注重客观事实,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这些不同点决定着两者在处理问题时,时而表现出共同的要求,时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错位也是不可避免的。
三、当事人因素作用下的媒体报道经常对司法公开产生不利影响
通常我们研究媒体介入审判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很少涉及当事人。其实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反应到大量的民事案件中,媒体在报道这些案件时,当事人的因素不可小视。因为当事人既是法院公开审判的对象,也是媒体报道的要素之一。以前刑事审判被公开报道较多,刑事被告人由于性质属于犯罪,人身自由又受到限制,故对公开审判及媒体报道不会产生影响。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迅速增加,与人们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为大众所关心,因此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而法院在公开审判和媒体在报道这些案件时不得不面对当事人。当事人因素使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的问题更加复杂化,增加了法院应对的困难。
一是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引起当事人不安,影响公开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民事案件属公民个人私生活范畴,一些当事人不愿让媒体知晓自己的私事,故而反对记者旁听案件,而记者以公开审判应允许旁听为由,坚持旁听。法院夹在中间,允许记者旁听,会影响庭审,不允许旁听,又会产生不公开审判的嫌疑。
二是媒体报道的内容不严谨,引起当事人反感,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误解。媒体时常为了迎合大众猎奇心理,追求轰动效应而在案件报道中使用文学语言,喜欢“讲故事”。但报道后,当事人认为是法院的意思,或是判决的结果,因而给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造成压力与不便。
三是个别记者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这些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托,借采访报道的特权,明显替一方当事人说话,歪曲事实,向公众提供错误信息,这种报道产生的结果与司法公开的目的背道而驰。
四是媒体自觉或不自觉被当事人利用,成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媒体求新求快的空子,策划利用媒体、绕过法院,以获取法律之外的利益。“带着记者立案”就是典型的媒体被利用的例子。
四、法院与媒体建立和谐共赢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开的有力保障
(一)主动与媒体合作,积极争取舆论宣传的主动权
法院要充分重视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以积极配合媒体报道的方式表明法院主动维护民众知情权、接受舆论监督的态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有新闻价值的审判信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与媒体间的良好沟通,增进媒体对法院工作的理解,进而向公众传递法院工作正面的信息。同时对媒体关注的案件要及时发布信息,使媒体和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诉讼进展,为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提供平台,这样能够消除媒体的“饥饿感”,使媒体在大量的司法公开的信息中挖掘出有新闻价值的消息,避免其因“无料可报”而捕风捉影做猜测性的主观报道。
(二)努力寻找“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的重合点
如前所述,法院和媒体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了这个前提,就不难找到法院和媒体的共同点。法院不但要勇于与媒体沟通,还要善于与媒体沟通,要以媒体乐于接受的方式沟通。要改变法院司法公开与媒体“新闻点”的错位,就需要我们努力寻找“法律价值”与“新闻价值”的重合点,使法院要公开的审判信息符合媒体新、特、奇、快的需求。比如,把法院要宣传的正面工作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表现出来,就是“法律价值”与“新闻价值”的重合点。
(三)规范法院与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行为
近年来,法院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积极应对媒体,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应当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并形成规范性文件。首先,要对法院的司法公开进行规范。比如,按法律规定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允许记者旁听,为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提供方便等。其次,要对媒体报道审判案件进行规范。比如,要以法院公开审判案件作为媒体报道案件的起点,除特殊情况外,立案信息一般不报道,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炒作。再如,记者只能报道从法院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等。再次,法官和记者都要重视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使当事人成为司法公开的受益者和促进者。
(四)法院和媒体实现良性互动,共同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
法院的司法公开离不开媒体,媒体也需要法院的审判信息。所以法院与媒体不能互相排斥,而应良性互动。法官与记者要互相配合,相互信任。法官可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与媒体交流的能力与技巧,从而善于面对媒体及其报道,以公正的审判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工作,媒体也应指派具备法律知识素养的记者专门从事法院审判案件的采访报道,以实现媒体报道司法公开的专业化。在法院和媒体的良性互动中,公平正义不断得到彰显,司法公正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和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