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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间网络借贷问题的思考
作者:王泓然   发布时间:2012-11-01 10:09:29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政策逐步收紧,市场资金趋于紧张。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的更加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任何具有上网条件和具备基本计算机操作常识的人都可以办理。与一些购物网站不同的是,后者交易的是商品等实体,而前者交易的是借贷行为。作为一种全新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方便、快捷、无抵押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借款人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仍旧并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国内的网络借贷还是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状态,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国内外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为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该网站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的借贷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网站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继Zopa之后,2007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的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备,该网站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Kiva等。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征信制度,因此国外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已较为成熟。而我国自20077月于上海成立了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的网站拍拍贷以来,国内网络借贷公司及其依托的网站平台发展十分迅速,目前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达上百家。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一些主要的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与国外网络借贷平台操作模式基本相同,国内的此类网站以一种居间的身份,其主要目的是为借贷双方提供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的社交圈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有些网站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相互达成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从一定角度来看,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它在继承民间借贷中介方便快捷等特点的同时,发展出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自己的规则。

二、国内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主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监管措施缺失,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大多是以电子信息发展、投资咨询和高科技信息产业等字样名称进行注册登记。根据工商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对以从事科技信息咨询等类似的公司,国家并无规定前置条件,注册资金以3万元为起点。我国对从事投资咨询、电子信息等业务的公司仅有原则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①并未对其从事金融信贷业务作出相关规定,其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具有非法集资和放贷的嫌疑。一旦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或内部人员恶意泄露会员的信息,势必对整个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相关立法不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之间贷款的法律规定,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此外,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均未明确对网络借贷公司的管理,使其实际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

(三)放贷方自行承担风险,资金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则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某些网站定期公布黑名单;只限于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贷;面向高校学生服务的网站则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等方式。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性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拖欠,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放贷人极易遭受损失。一些网站目前已经遇到了违约的情况,尽管网站协助放贷人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

(四)贷款利息过高,贷款收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的利息收益。但是目前国内一些借贷网站的借款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12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笔者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显然这些超过法定收益的部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否则如果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等因素,很多放贷人可能就不会选择在网络平台上放贷。

(五)网络借贷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滋生经济犯罪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或者内部人员恶意泄露用户信息,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次,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再次,洗钱方式的不断更新给防范洗钱犯罪带来了很大挑战。网络借贷兴起后,使得犯罪分子利用这样的平台作为洗钱工具变为一种可能。在网络借贷中一般只需支付很少的会员费和认证费用就能成为借款人,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这就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分散性,可以将赃款分批分次地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这样一笔大额的赃款被分割成若干小额资金,贷出后收回转变为合法财产;或者犯罪分子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出现,通过自借自贷的方式使黑钱迅速合法化。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不受地域性和时效性限制,借款人也不受身份和有无抵押物的限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尚且没有法律上的定位,新潮的网络借贷更加是法律上的空白。然而在目前的金融政策下,地下民间融资行为必然会长期存在。20105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提出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的指导思想,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中小金融机构。这既是扩大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范围的重要举措,又是有效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促进其健康良性地发展。

(二)明确监管部门,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的监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其涉足的范围仅仅局限在此类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方面,并没有对其运营模式及经营情况等进行必要的监管。从国际上看,资产证券化是此类公司以后发展的趋势,可能涉及到的监管部门还会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等。相对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程度,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同样强调是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但是我国的平台并没有将贷款人的贷款凭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来处理。在我国,网络借贷中介平台类似于银行业务的延伸,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其发展,笔者认为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业务进行监管是比较适格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有效防范网络信贷风险

一是网络信贷平台要逐步的分区域、分步骤地接入征信系统。逐步改变借款人自行上传信息,投资者感性选择放贷项目的情况。二是构建稳妥有序的资金清算渠道。可将信贷资金先划入第三方(如银行)账户,禁止将信贷资金划入私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保证资金交易的安全性、合规性。三是将网络信贷交易量纳入到金融统计及反洗钱统计范畴。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人信息、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一旦发现借款人有违约倾向,由监管部门督促网站协助进行催收。四是鼓励优良资质的网络借贷平台。对运营良好的网站,给予各种形式的鼓励和扶持。同时对一些不具备资质的网站,通过规定一定的过渡期,将不再被允许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待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结清后,予以注销关闭。

 

【参考文献】

①《浅谈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苏莉娟严亮

②《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法律规制研究》史山山

(作者单位:高院刑二庭)

 

责任编辑:王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