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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审笔录规范化制作
作者:张洪江   发布时间:2013-01-28 10:08:33 打印 字号: | |

  庭审笔录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的全面、客观记录,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是二审和再审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载体。庭审笔录制作的规范与否,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而且也关乎人民法院执法形象与司法公信力。为此,我院在“百万案件评查”工作中将案卷中的庭审笔录作为评查重点,笔者结合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开庭笔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庭审笔录规范化制作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庭审笔录制作的准备工作
  庭审笔录又称开庭笔录,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以文字的形式固定开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言行等实体与程序处理具体情况的同步文字记载,是对案件开庭审理全过程的完整体现和客观再现。一份客观、准确的庭审笔录需要做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
  (一)预先阅读案卷,熟悉基本案情。做到案情重点、争议焦点心中有数。对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提交的证据提前掌握,为庭审记录做好准备,提高准确率与速度。
  (二)专有、特有信息的准备。案件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名、地名、数字、公式、科学技术名词、方言土语等信息在笔录中出现错别字的频率高,要在庭前有所准备。笔者建议庭前将以上专有、特有信息文字录入到另一写字板或word文件中在开庭时复制、粘贴使用。
  (三)提前做好到庭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工作。开庭前可将诉讼卷宗中当事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相关证件、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件中的相关身份信息在开庭前录入到笔录中。这样,在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将有关信息再对照核实补正即可,这样既提高了记录的准确率,同时也节省了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核对授权委托书时尤其应注意代理权限。
  (四)制作并使用好庭审笔录模板。书记员可以依据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规定制作不同程序的庭审笔录模板在开庭时类型适用,并根据具体个案审判员庭审程序提纲进行微调,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为统一司法尺度及规范审判程序,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庭审笔录模板的格式。
  但套用笔录模板也会出现相应错误,尤其是模板使用不认真核对可选择项的情形。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被评查的某一案卷的开庭笔录中,书记员的名字写成“书记员:张三四”,已知该庭有张三、李四两名书记员,经核实是张三套用笔录模板时只删去了“李”姓,从而导致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可以将模板中可选择的项目文字(如:张三)字体颜色改变为红色以备核对。在庭审结束后校对笔录时可重点核对红色文字,核对结束后统一调整成黑色打印即可避免该问题。
  二、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
  庭审记录的核心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效率。庭审记录应该遵循庭审程序,就普通程序的庭审程序而言,顺序为“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几大部分。本次评查发现庭审笔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问答指向不明确。合议庭不同人员都有问话时,未做区分,均用“审:”、“问:”代替。有多名被告时记录中也未明确区分。
  (二)举证记录层次感不明。对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等证据事项未记录完整。原告举证可记录为“证据一房屋产权登记薄一份,来源于天津市房屋管理局打印,用以证明坐落于天津市某区某小区几号房屋归本案原告所有;证据二……,来源于……,用以证明……;”
  (三)质证记录缺乏逻辑性。质证时简单记录为“有异议”、“不同意”、“不认可该证据”,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分别进行记录。如仅对证据关联性有异议应记录为“对证据一房屋产权登记薄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一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一所载房屋信息非本案争议房屋,与本案无关。”
  (四)庭审程序脉络不明晰。如在法庭辩论中恢复庭审调查,笔录中未写明即直接记录恢复后的内容。应简要记录“现在恢复法庭调查”,恢复调查结束后应再写明,“法庭调查结束,继续法庭辩论,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五)休闭庭混用引发程序错误。记录时不能正确区分“休庭”与“闭庭”。有的案件多次开庭的却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记录“现在闭庭”。“休庭”是指庭审尚未终结,需要暂停;“闭庭”是指整个庭审程序的终结,只有宣判后才能使用。
  三、核对笔录和签字按印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查阅笔录后应在笔录最后一页书写“笔录看过无异议”,然后签字按印予以确认并签写开庭日期。除笔录最后一页外,其他页码当事人一般也都要签名或按印,以备其事后单独对某页笔录不认可。
  (二)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按印的,应由书记员在笔录尾部写明“……拒绝签字,特此说明”,并由审判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名确认。
  (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应该与当事人的签名分开,不能混签。建议在庭审结束时及时签名,或归档前补签时认真核对,避免出现误签的现象。
  (四)检查庭审笔录。补正错别字、漏字、符号、数字时,改动部分应签字或按印,一般原则是“谁说的话,谁按印”。
  (五)补正开庭笔录。不应将开庭笔录文字涂黑或直接在文字上面改写,应用改写符号并在错误文字旁边重新写明,留清原痕。这样,既可以保持整洁和笔录的原貌,也能反映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目了然。
  四、庭审笔录制作的方法与技巧
  灵活运用庭审笔录制作的方法与技巧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详略得当法。在庭审过程中,一方面书记员应当尽可能将庭审的整个过程完整记录以反映庭审的全貌。记录不完整会影响案件最后的定性及走向。另外当事人如核对发现庭审记录不完整或记录错误也可能要求涂改庭审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记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很多案件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出于其他目的,在庭审陈述中会添加很多与案件无关的东西,而这些是不需要书记员详细记录的。这就要求书记员在记录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做到详略得当。比如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提问一定要详细记录;而对于当事人的情感抒发和发泄,书记员可以简单记录。
  (二)归纳提炼法。书记员记录要按照笔录对象陈述的内容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不得随意增减。但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书记员不能只是简单记录,而应在短时间内不失原意地适当浓缩,在保持其完整意思的基础上归纳出当事人发言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
  (三)综合问答法。庭审记录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一问一答式。一问一答的形式简单明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这一方法使用不当会增加记录负担。在案件事实调查环节,可以在不影响表达层次性与逻辑性的基础上运用综合法进行问答总结。综合法就是将审判员的问话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四)闲时补记法。书记员在庭审中是先听后记,这需要对每个人所说的话迅速作出反应,经过大脑适当编辑后再记录下来,因此难免出现记录不及时或录入有误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后,如不能及时修改,可先用简单的符号或改变字体颜色等方法标记错漏或空行,在庭审节奏放缓或宣读、出示证据等时段,修改、补正前面笔录的错漏。


(作者单位: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