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时代、信息时代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思索和法律考量已迫在眉睫,尤其是针对目前尚在制约着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诸多相关瓶颈,更是急需实践的、学术的、法律的和科学决策等方方面面的合力去突破、去解决。
一、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区别与联系
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电子邮件(E-mail)、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以及专门依附于电子设备的程序和数据(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形式。相对于其它证据,电子证据无疑具有着科技含量上的高端性;表现形式上的相对无型性;承载内容上的不安全性和易保存性、更易破坏性;多媒体方面的复合型以及传输上的快捷性、反复重现性。基于此,电子证据作为时代产物和新形势下的证据材料,无论是从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上,还是从其所体现出来的对相关的待证事实所起到的证明作用的实质上来看,都具有着其独特的外在的和内在固有特征。故对于电子证据法律属性的正确认识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审查、认证、运用和归类。因此,理论上迫切需要尽快达成高度的共识和统一。
二、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以及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的。比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视听资料必须在明辨真伪后结合其它证据,才能审查确定该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而对于书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然而,电子证据因其主要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一种证据,电子证据只有和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最终转换成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才能最终作为证据使用和保存。就这一点而言,虽然其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更具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信息等),并且因为电子证据数据主要存储于计算器中,极易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对于这些,审判一线的法官并不一定具备或完全具备这些特定的知识和技能。因此,电子证据的采集、审查、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无疑具有其独特性。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特的证据种类加以研究,并通过法律层面制定出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提取、审查、保存和认证规则,已成为目前针对于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审判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三、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审判中,笔者对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要归纳。
一是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的提交标准。法庭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有的是直接听取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和其它数码录音设备的录音,有的是直接听取磁带录音(特别是特殊的或专用的微型录音机上的录音资料);有的直接在手机上、数码相机上和其它数码设备上观看照片和录像资料;有的直接在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等电子设备上展示电子证据。从而导致有的法官对当庭质证后的电子证据不知如何收集和保存,有的甚至直接将当事人的手机、录音笔、其它数码音像设备或电脑等电子设备一并留下或随卷保存,极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或反感。
建议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提取程序和提交标准,如:公证证明程序,亦或其它统一的光盘采集、刻录的地点和程序等。
二是电子证据的庭审质证困难重重。大部分审判法庭没有专门的电子证据质证设备。有的法院审判法庭虽配备了电脑,但都是有使用功能限制的,尤其是为了保密的需要,审判法庭内仅有的一台电脑主要是承担法庭记录和内网数据传输功能,而不能播放光盘亦不能外接U盘,给电子证据的当庭质证带来了诸多不便。可以说,审判法庭上没有可供电子证据质证所必须的相关设备,直接影响了对电子证据的当庭质证。
建议在各审判法庭内统一配备可供电子证据当庭质证的电子多媒体设备。尤其是在目前情况下电子证据大多是通过数据光盘就能展示的证据,所以能够读取电子数据和直接播放光盘的设备,已成为审判法庭内电子证据质证所必需。
三是电子证据的归档保存存在隐患。目前,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有形证据,包括通过技术处理和转换后的电子证据,都可以以电子数据等方式刻录到数据光盘中去保存,但光盘的材质和标准并不统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日后调取或复制卷宗材料时,很有可能打不开光盘或是光盘损坏、数据丢失。电子证据的如何保存问题亦亟需探讨和解决。
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电子证据的保存途径和标准。如对于可以使用数据光盘保存的电子证据,可规定在统一标准的数据光盘中按特定程序保存的同时,一并保存一份复制品,或通过其它有效途径和方式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备份资料或数据,以有效防止电子证据相关数据的不慎丢失与损坏。
四是有关方面或个人复制、调取电子证据时,缺乏高效、便捷和统一的调取程序和手段。有的是在对电子证据质证后,当事人当庭便申请保留一份复制品;有的是在案卷归档后,当事人或有关方面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复制品。但在目前,大多数法院的档案室并没有此类复制设备(如光盘刻录机等),也没有在什么地点复制才算合法、有效的具体规定,常常导致申请人有怨气,办案法官或档案室工作人员更是左右为难。
建议在审判法庭或审判法庭集中的区域或是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统一的复制设备,并同时制定出一套既确保复制品的法律效力,又确保高效、便捷和统一的相关程序规定,以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新需求。
总之,随着电子时代、信息时代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法律思索和法律考量已迫在眉睫,尤其是针对目前制约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诸多瓶颈,更是急需实践的、学术的、法律的和科学决策等方方面面的合力去突破、去解决。
作者单位: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