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半年,我院赔偿办对全市法院系统2009年至2011年审结归档的126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别从立案环节、审理程序、实体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五个方面进行评查分析,总结了近三年来我市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及国家赔偿工作中值得推广借鉴之处和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评查情况
本次评查的126件案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的理赔案件11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23件(其中二赔案件15件,申诉案件6件,请示案件2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92件(其中一确案件37件,二确案件51件,最高法院委托调查4件)。
(一)案件实体处理方面
2009年至2011年我市法院系统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整体质量较高。本次评查的126件案件中,有104件决定、裁定正确,占全部案件的82.54%;有12件决定、裁定基本正确,占全部案件的9.52%;仅有1件决定错误,占全部案件的0.79%。
从评查情况来看,我市法院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把握比较严格,对于应当赔偿的案件严格依法赔偿;对于原司法行为存在瑕疵,但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案件基本上通过协商的机制加以化解;对于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国家赔偿、确认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确认的裁定和不予赔偿的决定。
实体处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于改判无罪因人身羁押要求赔偿的,因最高法院尚未发布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而不作出赔偿决定。二是对于不应赔偿的案件予以国家赔偿。三是计算标准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赔偿标准应为作出决定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而有些案件标准适用错误。
(二)立案环节
从本次评查情况来看,我市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环节的问题最为突出。一是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次评查的案件中共有96件没有案件受理通知书,占全部案件的76.19%。这96件案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理赔案件7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件,赔偿确认案件70件,高院审理的申诉案件4件。二是没有在7日内立案的案件77件,占全部案件的61.11%。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理赔案件7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1件,赔偿确认案件54件,申诉案件5件。三是没有告知权利义务的案件95件,占全部案件的75.4%。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理赔案件10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件,赔偿确认案件66件,申诉案件4件。四是没有立案呈批表的案件6件。其中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理赔案件4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2件。有些法院立案登记表、立案呈批表不分,少数案件立案呈批表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五是立案的标准把握不统一。有的法院宽进严出,有的严进严出。对于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于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有的法院将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案件予以受理,同时对于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作为不予受理的标准来把握认识不一。
(三)程序方面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听证问题。从评查的案卷来看,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双方进行听证的案件为25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9. 8%;有75件案件分别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听证,约占全部案件的59.5%;其中18件仅对申请人单方进行询问,占全部案件的14.3%;有8件对双方均未进行询问,占全部案件的6.4%。二是合议问题。本次评查的案件中有4件没有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三是审限问题。本次评查的案件中有112件在审限内结案,有9件经审批超审限,有5件未经批准超审限超;四是送达问题。评查的案件中决定书、裁定书作出后及时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双方送达的有118件,仅送达赔偿请求人单方的3件,卷宗中均无向双方送达手续的案件5件。五是逾期问题。本次评查的案件中有3件逾期未作出决定。六是合议庭合议成员和裁定书落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合议庭评议的意见和裁判结果不一致。
(四)文书制作方面
我市法院国家赔偿、确认的文书格式均比较规范,事实叙述清楚,但普遍存在论理较简单、法律条款引用混乱的情况。此外,本次评查的法律文书中有26件存在字词错漏的问题,有的法律文书错字改正后没有加盖印章。
(五)卷宗装订方面
卷宗装订均比较规范,但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没有国家赔偿案件的专用卷皮。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瑕疵:一是有2件案件卷皮填写不规范。二是有8件案件正、副卷混装,有5件案件卷宗没有分正、副卷。三是有12件案件装订顺序混乱。四是有6件案件没有备考表。五是有1件案件卷宗目录和卷内材料不一致。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新法规定扩大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诉权,但缺乏相应国家赔偿制度保障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为确保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赔偿为边缘学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理论界、司法界研究成果不多,且国家赔偿的指导思想和执法理念和实践结合困难,机构设置、工作定位、法律规定均不健全,为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碍。可以说从事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都是根据自身对于法律和国家赔偿工作的理解开展工作,缺乏统一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
(二)法律规范不健全,程序、实体合一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带来困难
国家赔偿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司法赔偿,但是相应的法律只有一部国家赔偿法。其程序、实体合一,给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出台之前国家赔偿案件没有具体立案标准。由于对国家赔偿法的认识程度不够,许多赔偿请求人往往是在通过申诉、执行救济、信访等途径无法满足其诉求时,寻求国家赔偿的保护,对许多不属国家赔偿范围的情形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依据新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将会将大量的无理信访引入诉讼程序。二是许多当事人依据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改判无罪的判决要求国家赔偿。法律并未规定两年诉讼时效是否作为审查立案的标准,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中断如何把握不明确。 三是对于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困难。由于立案审查的标准难以把握,国家赔偿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公、检、法、监狱机关的特殊性,同时国家赔偿案件均是对原司法行为进行审查,需查阅原审卷宗,而目前国家赔偿案件又没有类似于刑、民、行上诉案件关于卷宗移送制度的规定,往往短期内难以调阅卷宗。由于七日内立案存在困难,从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书后一个月、几个月、甚至一年才立案的情形时有发生,伴随而来的就是无法出具国家赔偿案件受理通知书。四是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否组成合议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诉权具体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权利、义务的告知存在困难。五是关于听证、质证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对听证、举证责任有了初步的规定,但是对于公、检、法、监狱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如何具体操作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责任人没有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如何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实践中也难以把握。
(三)基层法院国家赔偿机构不健全、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不稳定。
目前我市法院国家赔偿的机构设置是,基层法院在审监庭设立理赔小组,中级法院行政庭内设赔委会办公室,高级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为法院内部独立的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独立。从人员构成来看,由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少、学科边缘化,因此配置的人员相对年龄老化、素质较低,很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基层法院审监庭在民诉法修改后负责案件评查、指令再审、发回重审、国家赔偿等工作,内容庞杂,而且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人员不稳定、对法律及国家赔偿法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刻,从而影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
(四)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但是到目前为止均未进行业务培训。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这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对相应的法律要有深刻的理解,而从事国家赔偿审判的人员很少能接受全面而又专业的培训。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
尽快完善国家赔偿方面的实体法、程序法,使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及时解决新法实施后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尽量避免执法尺度不统一、一案一请示的情况出现。
(二)加强学习、培训,增强案件处理能力
国家赔偿方面的法律规范原则性强且程序、实体合一,且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涉及刑、民、行、执行等各审判门类。这就要求从事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官不仅要加强对国家赔偿方面法律的学习与理解,还必须对其他门类的法律尤其是执行工作规范有较好的把握。建议最高法院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我市法院应定期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必要时邀请最高法院的专家进行讲解。对本辖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的形式及时加以指导规范。
(三)加强沟通、提高对国家赔偿工作的认识
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审判工作,涉及公、检、法、监狱等多个国家机关,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通过国家赔偿工作也可以及时发现原司法行为的不足与瑕疵,做好国家赔偿预防工作,有利于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为此要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这一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人员配备、改进工作作风
根据国家赔偿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涉及审判门类广、处理难度大的特点,建议将法学理论功底深、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国家赔偿系统,在审判人员的配备上尽量做到少而精。同时加强工作作风建设,通过对典型瑕疵案例的分析点评等方式,增强责任意识、培养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作者单位:高院赔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