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加强审判管理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受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天津市三级法院在长期的改革实践中,逐渐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审判管理机制,全市审判质量和效率得以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在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认识现有的审判管理机制,怎样进行管理创新,未来的审判管理改革路在何方,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不可回避的挑战。为此,天津二中院成立了课题组,对天津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了考察,并以天津二中院为实证样本,尝试总结审判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内在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当前天津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运行现状
为了客观分析当前我市各级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体系架构、职能分配、价值取向等情况,深入研究审判管理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天津二中院面向全市法院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调查结果显示,全市法院中最早的审判管理机构成立于2008年,其余基本上成立于2010年以后,说明天津有关审判管理的实践并不算晚,而且近两年来审判管理工作受到越来越多法院的重视。截至2011年底,大部分法院(比例为64.29%)已经设置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得以初步建立。然而,与社会公众的新期待、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改进。
(一)当前审判管理机制运行的特点
根据针对各个法院自身审判管理模式的调查,可归纳我市法院现有审判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见图表1):
一是审判管理组织基本确立。如有的法院构建了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监庭主导、研究室参与、各业务庭协作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还有的法院专门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并以此为中心建立审判管理组织;
二是审判流程管理的突出性。调查显示,各院认为审判管理的重点依次是:流程管理、重要节点控制、指标引导和其他方式。由此可见,流程管理作为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机制,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高度重视,各院都出台了有关规定,抓住了主要环节,并依托法院综合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三是审判质效指标的导向性。大部分法院将审判质效指标作为“指挥棒”,以此为切入点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能力;1
四是审判监督指导的常态化。71.43%的法院建立了以合议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庭长、院长为主要架构的层级监督体系,表明大多数法院已经认识到监督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初步建立了内部监督指导体系。如有的法院通过合议、层级审批、案件质量评查等制度,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有的法院以审判管理专刊的形式进行业务指导。而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已经建立了一套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如二中院的针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的“两评两审制度”和“通报讲评制度”;
五是审判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法院都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审判管理工作从总体上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审判管理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1.审判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不统一
虽然大部分法院已经设置了审判管理机构,但仍然有35.71%的法院还没有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审判管理职能分散在立案庭、审监庭、干部处、研究室等部门,导致彼此交叉、职能模糊、机构重叠、人员增多、力量分散。而且,从已经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的各个法院情况来看,机构设置很不统一,有的依托于研究室,有的挂靠在审监庭,还有的新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见图表2)由于审判管理机构不健全不统一,全市三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管理衔接不顺畅,管理成本增加,审判管理有关规定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2.审判流程管理节点不明确,审限监控不完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许多法院在流程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一是各个节点不明确,缺乏时限、标准以及互相之间的衔接方式等要求,尤其是归档、结案环节,各个法院的做法差异很大;二是审限监控机制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据调查,根据受重视程度排在前5位流程管理节点依次是:审限监控(78.57%)、立案(57.14%)、归档(50%)、分案(28.57%)、层级审批(28.57%)。(见图表3)由此可见,各院对审限监控工作相当重视,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关于审限监控的规定不细不严,可能由于各种人为因素造成案件该结不结、可结不结等严重影响效率的问题。三是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案件流程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储存和利用等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不利于对审判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3.审判质效指标设置不科学,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调查中发现有关审判质效指标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全市各法院之间质效指标设置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指标的理解和适用也不一致,导致无法有效地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据统计在全市使用的所有41项指标中仅有3项被所有法院采用(见图表4);二是指标评估的导向性不明显,不少法院仅将指标视为“争先创优”的工具,而忽视了其对于调动法官积极性、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能动作用;三是科学性不足,表现在有的法院仍然将“结案率”作为重要指标,容易造成“年底不收案、突击结案”等不正常现象,有的法院同时设置“上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评价效果方面存在重复性。
4.审判监督指导机制不够全面和主动,缺乏动态性
通过调查发现,有的法院非常注重对个案的层级审批和质量评查,但是轻视甚至忽略了对整体审判运行态势的监控,也不注意对审判经验进行总结。院、庭长指导办案制度更多的是对事中的监督指导,缺乏事前的排查和事后的跟踪。而受制于信息化水平,审判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庭领导、院领导还不能实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度、质效评估、庭审现场、诉讼服务等动态情况。
5.审判管理规范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系统性
在是否制定了审判管理(总则性)规定这一问题上,有64.29%的法院选择了“是”,说明审判管理工作得到了大部分法院的高度重视,但是另外还有35.71%的法院回答了“否”,表明我市审判管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的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另外,从各院提交的有关规定内容来看,原则性规定多于操作性规定,行政化色彩明显,并且各项规定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总体而言审判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
二、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以天津二中院为实证
为了有效解决现行审判管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是首要之举、必由之路。囿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我们无法对全市所有法院的改革计划和成果进行全面考察,但可以以课题组所在的天津二中院为样本进行深入剖析,探索归纳审判管理机制运行的有益经验和规律,从而为全市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提供参考。
(一)天津二中院审判管理改革的历史回顾
天津二中院较早地认识到,传统审判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特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需要,因此,必须立足科学管理,不断探索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审判管理新机制。2004年二中院开始进行改革,经过多年探索,逐步形成“四位一体”审判管理机制,即以质效指标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运行调控系统、以流程环节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过程节点管理系统、以案件评查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监督系统、以审判反馈信息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效果评价系统。这四个系统有机运行,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独立运行、有效协同的“大审管”模式,使各项管理活动日趋规范、审判管理机制日臻成熟。近两年来,在总结审判管理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二中院从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审判的价值导向出发,深入挖掘审判管理机制的内在运行规律,逐步形成了贯穿审判管理全过程、体现司法价值目标的“三横三纵一系统”审判管理思路。随着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管理效果日益显现,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全面提高。2010年全院新收案件11472件,结案11592件,结案率为92.73%,达历史最高水平,存案由过去最高时将近3000件消减至909件,创历史新低。年收结均衡率为101.05%,季度间均衡结案更加合理,往年那种"前松后紧"、"忽高忽低"的情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扭转,案件收结的动态平衡进一步呈现良性特征。2011年前三季度二中院继续保持了优质、高效、均衡的良好审判态势。
(二)天津二中院当前审判管理的运行机制及其特点
首先,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三横三纵一系统”审判管理机制的内涵和特点。所谓“三横”就是把握审判管理的三个主要阶段,即决策、控制和反馈,三者在横向上组成一套完整的审判管理过程;所谓“三纵”就是遵循审判管理的三个价值导向,即案件质量导向、审判效率导向和社会需求导向,三者在纵向上贯穿于审判管理的全过程;而“一系统”指的是构建一套统一化、专业化、扁平化的审判管理组织系统。“三横三纵一系统”体现了审判管理的内部运行规律,从管理过程、价值理念和组织架构三个方面,回答了审判管理改革创新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天津二中院将其运用于审判管理实践中,使审判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见图表5)
1.把握审判管理机制运行的三个阶段过程——“三横”
(1)以质效指标设置为重点的决策阶段
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决策贯穿于始终,其中最具影响的是质效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天津二中院于2008年开始着手试行审判质效的指标化管理,当年院党组制定了9项审判质效基本指标,并确立了“四升四降一缩短”的审判工作目标,即“正向性”指标同比上升,“逆向性”指标同比下降,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同比缩短。2009年建立了三级指标体系,预期目标为“五降三升一均衡”(均衡指的是案件收结比达到1:1的均衡水平)。2010年及时跟进最高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新增4项三级指标,在“民事调撤率”之外增设4项四级指标。2011年又做出重大调整,从原来的17项指标扩充至22项,新设16项指标,保留原6项指标。新的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全面覆盖了二中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更加契合审判规律,更加贴近审判实际,基本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化的精细、量化管理。在指标体系的指引下,全院审判质量效率效果每年都迈上一个新台阶。
(2)以流程管理、层级管理、总体调控为主体的控制阶段
控制是与决策直接相关的管理职能,是决策执行者的主要职责,其作用是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天津二中院在审判管理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控制机制,包括流程管理、层级管理和总体调控三个主要部分。
流程管理包含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案件跟踪管理,二是案件节点管理,三是案件审限管理。其中审限监控是流程管理的中心。在案件跟踪管理方面,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案件进度进行实时查询和监控,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二审发回改判案件的质量,建立了二审发改案件的流程检查制度。在案件节点管理方面,二中院重点抓了立案、财产保全、合议、调解、宣判和归档等主要节点,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节点的时限、标准和衔接方式,基本实现了对立、审、执各程序环节的全程控制。在审限管理方面,2009年先后两次对《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做出修订,重点规范了审限变更的层级审批程序,有效解决了由于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案件该结不结、可结不结等严重影响效率的突出问题,使天津二中院审判人员审限内结案意识显著提高,案件审限内结案数量大幅提升,报延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前三季度,全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7.82%,累计报延案件总数由同期的231件减少至142件,一年以上未结案数量从2009年的237件、2010年的207件,下降到68件。
在层级管理方面,二中院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的管理规定》,明确细化了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导严格依照职责权限履行审判管理职责,形成了各部门共同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在合议庭层面建立了以审判长为核心、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共同研究、共同负责的合议庭运作体系和保障制约机制。在法院外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工作的意见》,在上下两级法院之间建立了长效沟通协调机制,改发案件“两评两审制度”和“通报讲评制度”,有效提高了二审改发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促进了上下级法院的良性互动和执法尺度统一。
总体调控是在总体上对审判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控制。二中院以指标管理为核心,建立了审判运行态势定期分析制度。审管部门每月跟踪统计,每季度汇总分析全院及各庭室审判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星期六,由院长主持召开审判工作分析会,通报情况并部署下季度审判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3)以绩效考核和案件评查为主体的反馈阶段
反馈是指将决策、控制的效果信息反馈回来,与审判管理目标加以比较之后,根据二者之间的差距,纠正指标、改善措施,重新开始新一轮的决策和控制。其目的是通过连续不断的调整,最终使实际效果接近审判管理决策的目标——审判质效指标。天津二中院从对“人”和对“事”两个层面构建了以法官为评价对象的绩效考核机制,以及以案件为评价对象的案件评查机制。
绩效考核每半年举行一次。法官审判业绩考核,采取绩效指标数据与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记入法官审判执行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评定等次、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以及上级法院遴选下级法官的重要依据。在审判业务部门内部,每月进行一次审判业绩排名,激励法官自觉寻找差距和不足,及时改进审判业务。
案件评查方面,在研究室内设了专职质评科室,每月按照《案件评查工作规定》和《裁判文书制作与评查标准》,采取定期、重点和专项三种形式进行评查。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评查工作制度,包括评查合议制、定期通报讲评制、评查结果延伸指导制、审委会会前审查研究制度等。实践证明,这些评查制度有助于全面、客观地把握案件事实,促进了二中院审判质量的稳步提高。
2.遵循审判管理机制运行的三个价值导向——“三纵”
任何改革都无法回避价值导向的问题,这是进行利益取舍和路径选择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而价值导向必须契合特定的时代要求。审判管理改革是在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国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的背景下逐步展开的,因此,天津二中院在审判管理改革和创新中紧密结合现代司法理念,审判管理的全过程和各阶段都体现着以下价值导向:
(1)案件质量导向
在决策阶段,在质效指标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案件质量的目标要求,设立了审判质量指标这一大类型指标。包括“上诉发改率”、“再审发改率”、“裁判文书差错率”、“案件差错率”、“申诉率”、“实际执行率”和“执行到位率”等二级指标,对案件裁判执行结果以及关键性审判执行环节进行质量上的量化评估。在控制阶段,在流程管理中明确各个节点的标准,预防出现不合格审判,消除质量隐患;在层级管理上,通过院、庭长监督指导办案制度减少和避免程序和实体上可能出现的司法不公,通过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严格二审发回改判机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因为司法不统一导致司法不公。在反馈阶段,主要是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对立案审查、实体裁判、诉讼程序、执行工作、法律文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及时了解、正确评估审判执行的微观质量,发挥规范导向、监督纠错、统一司法裁量尺度等功能。
(2)审判效率导向
在决策阶段,案件质效指标体系同样将“审判效率指标”定位于二级指标,在这一大类型指标下分设“收结均衡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执结率”等三级指标。在控制阶段,为从根本上解决积案较多、办案“前松后紧”的问题,二中院不断推出严格审限变更、均衡结案、长效清积等多项制度性举措,尤其是在2011年建立完善了民事二审速裁机制,取得了显著的审判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在运行五个月期间,速裁合议庭人均结案223件,平均审理期限9.5天,相比同期二审案件50.9天的审理期限,结案周期大幅缩短。同时,进一步细化流程管理内容,明确各节点的时间要求,并通过审限警示、院庭长监督指导办案等机制督促承办法官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在反馈阶段,将审判效率作为业务庭和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此设置几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如“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收结均衡率”、“实际执行率”等,引导业务庭和法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积案的发生。
(3)社会需求导向
在决策阶段,在质效指标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例如,在审判效果指标中,将“民事调撤率”、“信访投诉率”作为主要指标,并在“民事调撤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增设“刑事调撤率”、“行政协调撤诉率”等四项四级指标,以此体现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控制阶段,为了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明确了各项审判流程,保证程序公正;推行司法公开,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立案等诉讼服务活动,通过庭审观摩引入外部监督。在反馈阶段,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邀请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质量、效率、法官作风等进行评分,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到业务部门和相关法官个人。
3.构建统一化、专业化、扁平化2的审判管理组织系统——“一系统”
构建何种体系的审判管理组织系统,保证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是审判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过去二中院的审判管理职能分散在立案庭、办公室、审监庭、研究室等多个部门,从院长到法官呈现一种“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职责不清、信息不畅、敷衍推诿等问题时有发生,管理职能无法有效落实。院党组充分考虑各部门管理基础、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本着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审判管理职能独立、专业化的要求,整合管理资源,确立了院级管理、部门管理和合议庭管理的扁平化的三级审判管理格局。院级管理,以审判委员会作为全院审判管理的决策中心,研究室作为院审判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其原有的司法统计职能,扩展为以指标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运行调控系统;原由立案庭承担的案件流程管理,扩展为以流程环节管理为核心的审判过程节点管理系统;原来的案件阶段性评查工作,扩展为常设的审判质量监督系统;原来的案件督办职能,扩展为以审判反馈信息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效果评价系统。这四个系统与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对接,形成了以合议庭责任制为基础,各职能部门管理和院级管理的三级管理体系。机构的统一设置和职能的整合归并实现了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由分散多元到集中统一的转变,扁平化的组织系统不仅提高了管理工作效能,而且大幅提升了审判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见图表6)
三、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的路径
创新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必须以创新的精神大力推进。3在长期的审判管理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又是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因此要在遵循司法规律和管理科学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同时,审判管理的创新也离不开实践基础,因此,必须从天津法院审判管理机制运行的现状出发,结合有益的探索经验,探索出一条符合天津地方司法实际、并且遵循司法和管理规律的审判管理改革之路。
(一)从开放性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组织体系不统一、管理职能分散、案件审判质效指标不一致等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开放性、松散式的管理模式。审判管理权可以放权但不能失权,否则就可能失职、失位。从天津法院整体工作考虑,可从三个方面入手构建系统化的审判管理机制。
一是构建统一、专业、扁平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尽快确立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管理专职部门。这就需要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管职责剥离出来,如办公室的归档核查、干部处的绩效考核,统一由审判管理专职部门行使,形成以合议庭为基础,以专职职能部门为核心、其他职能部门(如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等)为补充,以院级部门为领导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
二是实现审判职能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运转。通过出台有关规定,督促审判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判业务和人力、物力、财力上配合支持审判管理工作。
三是设置一体化、动态化的案件质效指标体系。市高院根据最高院要求制定全市三级法院统一的指标体系,并细分中级法院和区县法院两级指标和各类型案件指标,同时各院指标体系应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应当“树立精细管理的理念,管全、管深、管到位,改变粗放型的管理方式”。4精细管理作为科学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其目标是最大限度减少管理占用的资源降低管理成本,要求对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格式化、程序化,强调管理的执行力。具体到审判管理工作中,需要在“精、准、细、严”四个方面下功夫。
“精”就是精益求精。即在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案件上下功夫,可借鉴二中院经验,建立重要节点监控机制,对审限变更、立案归档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案件评查机制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改判案件、“三访”(上访、闹访、激访)案件和督办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文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准”就是找准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求对症下药。这就要求各院建立健全审判态势分析机制,准确查找问题,及时发现不足。
“细”就是细化、细分。首先要求细化审判管理流程中的节点,进一步明确各节点的标准、期限和要求以及各节点之间的衔接。其次还要细分审判质效指标,对立案、调解、开庭、裁判、执行等主要环节都应设置相应的指标,同时注意防止重复评价。再次要细化各项管理制度,使其具备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严”就是严格履行审判管理职责。主要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予以保障,如二中院的院、庭长和合议庭层级管理机制,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发改案件“两评两审”和“通报讲评”机制。
(三)从传统式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的过程就是审判信息产生、采集、运输和利用的过程。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各级法院对信息管理的功能、手段以及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运用都还没有清晰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向信息管理转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明确信息管理的功能定位,即实现审判信息的对称。审判信息不对称是提高审判质效的最大障碍,也是法官“权力寻租”的根源。审判活动的信息对称,是指不同审判活动主体能够各自获取其他主体所掌握的审判信息,各种审判信息在主体之间均匀合理分布,实现各取所需,各尽所能。而审判管理部门正是通过审判管理活动实现审判信息的对称。
二是完善信息管理的手段,也就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这就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三级法院的案件信息网络系统,将其作为信息管理的中枢、信息交换的平台,实现司法统计系统、综合信息系统、立案系统、执行系统、业绩档案系统的对接和兼容,将各个审判管理环节信息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的一体化、共享化。
三是拓展信息化手段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领域。加大信息技术在司法统计、质效评估、审判流程管理、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的应用,推进网上立案、网上查询、视频远程提讯,可根据需要建设信息指挥中心和科技法庭,为领导决策、审判管理以及审判业务活动提供资讯服务。
(四)从行政化管理向人性化管理转变
在任何管理中,人都是决定性的因素。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审判管理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是行政化管理色彩过浓,管理手段过于死板僵化,不能调动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积极性。因此,在今后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中,应该以法官为本,以审判为中心,坚持为法官服务、为审判服务。
首先,通过发挥审判管理的价值导向作用,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天津二中院在审判管理的每一个过程中都遵循审判质量导向、审判效率导向和社会需求导向,对于引导法官提高司法能力、树立正确审判理念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其他法院而言,也应注意发挥审判管理的价值导向,并将其贯彻到审判管理的每项活动中,例如可以将案件审判质效指标进一步类型化,分为质量指标、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三项二级指标。
其次,通过发挥审判管理的激励监督机制,确保法官正确高效行使审判权。一是依托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分案机制,保证法官之间的工作量基本一致;三是完善层级监督指导制度,层级监督要加强审判前、审判中的介入,做到宏观评估与微观评查相结合,静态监督与动态监控相结合;四是严格落实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刚柔并济,提高法官依法办案、依规办事的自觉性。
最后,通过加强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法官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在信息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法官的需求,尽量避免增加其额外的工作量,最大化地使其审判工作方便、快捷、高效。例如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实现排期开庭智能化,案件信息通过信息识别技术自动录入,审限到期前能够自动提醒;积极探索电子送达、远程提讯和开庭;另外法官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随时随地查询法律和案例。
课题主持人:姚奎彦
课题组成员:李季红 高铁檩 刘 军 马凤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