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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现状、趋势及就企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作者:杨建梅   发布时间:2013-07-15 09:09: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逐年增加,案件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也日渐提高。在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严格履行审判职责,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几乎覆盖了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天津二中院审理了一系列知名品牌侵权案件,涵盖了生活日用品、食品药品、化妆品、汽车等多个行业,如泥人张、十八届麻花、箭牌口香糖、保时捷商标、泰达酒业、普兰娜化妆品、龙顺榕药业、普利斯通轮胎、《末代皇帝》著作权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均关系到权利人(企业和个人)的重大经济权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通过法院审理,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等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提升了“老字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了企业品牌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侵权企业做出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措施,依法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增强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尤其对企业在自主创新、智力成果转化、科技进步等方面加快发展步伐,进一步做大做强,实现与国际社会无缝接轨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近年来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现状、特点、趋势等情况,从如何保护、利用知识产权出发,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瞻性意见,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荐言献策,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摆脱诉累,充分利用自有优势,发挥自身潜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守法、规范、文明的新型企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从保护对象上说则是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商业标识、未公开信息、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等各类知识产品、信息产品。狭义的知识产权仅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涉及的对象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划定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依据通常为国际公约,一个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一个是WTO《知识产权协议》,广义的知识产权与WTO《知识产权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完全一致。知识产权具有的特点如下: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二)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直接具体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财产权。
  (五)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识产权纠纷现状和趋势分析
  近年来,我市法院知识产权诉讼总体呈现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等特点。具体讲,在商业领域,一些企业违规使用与知名商标相近似图形和文字进行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纠纷仍经常发生,使专利权人和一批“老字号”商标权人遭受侵权之害;著作权领域集中体现在网络著作权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上,数量最多的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下面,从数量增减、侵权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对知产案件诉讼特点和走势做出分析: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近年来,天津市二中院审理的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10年,共受理网吧经营者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案件105件,同比明显增多。2011年,涉及卡拉OK经营者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有明显增长,共审结此类案件14件。在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原告是否是影视作品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抗辩中一般否认原告是影视作品或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体现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设计编排,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一般为网吧经营者未取得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而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消费者提供在线观看影视作品的经营活动。这两类案件的原告均是经过影视作品或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合法授权而享有相关的著作权,应认定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多种侵权方式相配合侵犯知名商标。随着商标标识法律保护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少的仿冒者采取直接盗用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行为。从法院审判实践看,仿冒者更倾向于仿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再配合使用其他侵权方式。例如,在箭牌公司诉某食品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被告某食品厂的"倍达"商标本身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但其在倍达口香糖瓶贴的明显位置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字样,用叙述性方式在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益达"商标,使人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企业有某种关联关系,再配合使用与益达口香糖近似的包装装潢,将与"益达"商标区分度并不高的"倍达"商标、在企业字号中突出使用的"益达"标识以及近似的包装装潢三者结合起来在被告商品上使用,强化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定联系,借助原告商品的高知名度吸引消费者眼球,让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产生误认,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超出商标的合理使用界限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构成侵权。通常情况下,商标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可以善意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但合理使用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得损害权利人和其他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利益,且这种使用只能起参照说明作用,而非向消费者指示来源,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如保时捷公司诉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X公司在汽车销售展区及透明办公区内多处单独使用保时捷盾形商标,展区内有多名身着统一工装,胸前背后标盾形图形,“PORSCHE TUNING”字样的工作人员,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PORSCHE TUNING”可翻译成“保时捷校准”、“保时捷维修”等,使消费者误认为X公司与保时捷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不仅仅是参照说明作用,而是起到指示来源的作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重复授权,且诉讼中有调解空间。专利侵权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对国家专利制度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国家授予了专利权颁发了专利证书,其他任何人就不得使用与其专利相同或近似的技术。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需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存在大量重复授权或授权专利本身属于已有技术的情形。在诉讼中,被告一般会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有的同时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申请原告专利无效。此时法院及时向原告释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讲清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及是否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被告证据中所体现的技术特征及特征对比,得出原告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已有技术的结论。原告在知道其专利不具有专利性可能无效的情况下,为体现企业的技术层次和产品的技术含量,许多原告特别需要保留其专利权。因此,此时法院积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原告一般会同意调解;而被告经过法院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一般也会放弃与原告在专利无效上的纠缠,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天津二中院共受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43件,经调解结案28件。
  三、从企业发展角度的司法建议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倾向性问题,如涉及企业在保护自主品牌方面存在不足之处,有的企业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尚不能辨别,还有的企业为了商业利益不顾自身形象而侵犯他人商标或专利技术,假冒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技术进步,长此以往,将给企业成长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减少企业诉累,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良好经营秩序,特别是为创新型企业搭建服务平台,我们从诉讼中发现的企业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推进我市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
  (一)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利用和保护普遍不足,一些企业往往把知识产权单纯理解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对知识产权的其他类型,例如品牌、技术秘密、专利与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机组合使用不够重视,没有形成由多种保护形式共同构成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在现实中表现为,简单地依靠广告来扩大宣传面和知名度,不重视增加品牌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尚不能运用“知识经济”来提升企业市场价值和占有份额。由此,巨额广告费使产品单价提高,但质量、工艺等并没有提高,长期来看,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此外,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还停留在防御阶段,防止不侵犯或防止竞争对手窃取,还不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攻击竞争对手,赢得竞争优势。
  (二)企业应从长远发展角度注重培育“两自”,即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培养自主品牌意识不足,普遍存在盲目追逐利润等短期利益情况。一些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顾企业形象而仿冒知名商标或专利技术,自欺欺人地造成侵权事实,不仅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也给企业信誉带来无形损失。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靠技术,三流企业争服务,末流企业卖产品。企业竞争的同质化和差异化现状越来越明显。从全球视野看,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从资本向知识转变,知识产权在生产力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注重培育“两自”,即自有品牌、自主技术,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和优势地位,才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从而使企业逐步走向国际化。商标代表了品牌,技术和品牌都决定着市场,市场就是利益。因此,企业有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积极培育自主品牌,不断创新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增强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三)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企业内部经常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形成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协议等措施防止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切实加强对企业商标权、企业名称、商号等商业标识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另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优势,积极发挥品牌效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与市场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市场效益,争取更广阔的市场竞争空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知识产权被模仿、仿造和假冒,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小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一般大企业,由于企业成立时间长,历史悠久,经营和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而一些小微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经验少,制度缺失现象较突出。因此,小微企业首先应通过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增强企业运营能力,提高风险意识和纠纷处置能力。在此基础上,重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确立自身发展重点,发挥自身优势,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自身发展和壮大。相关部门亦应加强和跟进对小微企业的市场调研和服务措施,为小微企业精确市场定位,积极参与细分市场,做大做强提供政府支持和优惠便利。
  (作者单位:二中院)


 

责任编辑:杨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