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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公开的冷却思考
——阴凉下的光明追求
作者:乔溪   发布时间:2013-07-22 09:41:35 打印 字号: | |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古罗马] 西塞罗

  有别于西方,我国司法权分为审判权与检察权,相应的,司法公开也至少分为审判公开与检察公开,笔者在本文中的论述仅着眼于审判公开。这似乎在开篇就陷入了一种片面、狭隘的境地,但出于对阳光司法理想坚定不移的热情追求,就无法回避现实主义所认可的规律——昼夜交替往往附着轻度悲观的理性。
  一、理论错觉——铺天盖地的经验报道
  在司法思想史上,司法公开是以审判公开的提出为蓝本的,自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首次明确提出审判公开的概念,并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以来,这一思想经由不断对司法擅断、秘密审判进行“除魅”,一直伴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成长,如同太阳放射出真理的光芒。
  应当明确,司法公开首先是一种司法理念,但事实上,对司法公开理论的专门研究长期处于一种较为荒芜的状态。这并不是说中外法学家一直没有注意到该问题的深刻与重要,而是因为“法律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1司法公开已经作为自由平等的人权成为无需证明的事项。过于庞杂的理论分析往往不得不捆绑社会学研究,从而偏离法律的专业性轨道,沦为缺乏逻辑分析与价值比较的纯粹讴歌。然而,无论如何衍生,司法公开的根本意义在于:从国家角度审视,表明司法权运行是透明和民主的;从公众角度审视,意味着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和满足。
  近年来,媒体大量刊载了各地法院进行司法公开活动的情况,涉及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等领域,成为衡量司法民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准。这种特别关注表明司法公开开始融入我们的司法文化,但在充分肯定这种来之不易的转变与成绩的前提下,笔者逐渐在重复的情况反映与雷同的经验介绍中寻找到一种正在硬化的模式:为了推进司法公开这项任务,专门设置或突出了“宣传处(科)”等内部工作部门,把公开当作“法制宣传”的工具充分使用,全面展示法院亮点工作。
  笔者在前面交代过,司法公开是一种理念,即使随后的一切行动都是靠理念来支配的,但理念的深化、植根并非易事。这种展示或者引导容易使人对司法公开产生一种错觉:司法公开是一种可以被轻易物化的工作方法,经过刻苦学习与大力推广,我们将很快实现司法公开,进而全面达到民主法治。
  二、方式问题——过犹不及的现实操作
  毋庸置疑,传统的审判公开是衡量司法公开的根本标准,但是解决了这个“温饱”问题就等于司法公开了吗?当然没那么简单!这就好比“政府外的法院”意在指司法独立而不受非法干预,但不能反过来说将法院作为建筑建在大街上就算司法公开。做好审判公开之外,也确有很多功夫可下。具体来说,法院系统的亮点还体现在执行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和法院开放日活动等。然而,有两个问题必须注意:
  第一个问题,就是界定什么可以公开?如果从起点和基础做起,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实行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但这只局限在审判案件过程的相关司法行为公开。
  为了克服这种局限性,裁判文书上网成为最为合理和经济的救济方式,因为这种全面而常态的公开方式至少要公开裁判的证据与理由。我们首先不考虑经济成本,暂且忽略一些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的负担,假设可以通过经济发展和补贴解决资金、人员、技术等问题。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势必增加的工作量,这并不是通过提高职业能力和工作热情就可以解决的。
  首先,法院工作量加大已成为全国性问题。很多地区案件数量陡增、人员编制不能大幅增加,法官长期加班加点。裁判文书上网,势必对每位法官产生压力,他们将更尽力使得文书臻于完美,但公众通常不会留心,也没有相关的系统背景专业知识能力来欣赏判决和/或判决书的优点。2可以预见,至少是上网之初,一些与实体、程序无关的文字标点错误,即使案件的当事人并不关心,但很可能吸引网民的好奇,成为被挑剔、嘲讽的对象。
  有人会反驳,通过反复校对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另一个问题马上应运而生,就是文书的实质内容。当仅仅面对当事人或本地受众之际,判决书不必展示太多细节,当事人的经历和当地受众的感闻已经构成了理解这份判决书的语境了,某个本地表达也许就向判决的社区传达了足够的信息。但当判决书面向全国大众之际,对案情的介绍就不得不更加细致。同为持刀伤人,一个判了3年,一个判了10年,因前者用的是手边的水果刀,后者则是进屋拿了把砍柴刀。如果判决书只对当事人,就不一定要精细描述刀的大小;但当这两个本来没问题但描述粗略的判决书在网上一放,一般受众就可能感到这两个案件量刑为什么差别这么大,甚至会起疑心,要说服他们就必须仔细描述诸多细节。3为了证明判决的正当与合法,法官只能将语境转换为全国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判决结果的对象与查阅对象不对接,往往导致对个案的描述不再准确合理,反而引起当事人的不解和嘲弄,对证据的展示论证以及对裁判理由的论述将陷于一种冗长的死循环状态。
  第二个问题,就是公开到哪种程度?我们再以裁判文书上网为例,这种上网究竟是要求全国法院都建立网站全部上传法律文书,还是由模范法院、优秀法院率先公开?对于一个地区或者同一法院,按照“判决公开”的原则,即使注意了应予保密的事项,花大力气屏蔽了不应公开的内容,但个案都有不同的因素,这些不应公开的标准怎样设定,怎样评判,由于这涉及到责任的承担,是由承办法官、还是由庭长甚至院长来评判?
  那么循序渐进一些,将公开的范围稍微缩小为当地公众,可是当事人的身份、地址信息是否应当对当地公众公开,当事人是否应该为了司法公开而牺牲自己的隐私权?假设大家都有推进公开与法治的热情,同时法院为了审慎也只在内部局域网络进行公开,但这些公开需要授权和排序吗?假设其他法院的法官来学习相关案件,或者律师接到了类似的业务想参考一下类型案件,再或者一名退休人员想来行使一下监督权利逐一查看所有案件……法院真有精力应付大家的查询吗?!
  三、价值探讨——未必可信的预期利益
  司法公开受到追捧证明公众希望通过法律、司法、甚至法院解决如暗箱操作、贪污腐败等令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社会问题。似乎在司法公开的阳光普照下,社会不公自然没有藏身之地。这种希望是一种对司法公开效果的追求,最起码应该包含法律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在内。但鉴于司法公开仍处于起步的运行状态,对这些价值的探讨都是一种预期,这些收益暂时还是理论上的。
  首先,关于最直接的法律价值。我们不提太高的要求,仅希望达到普法的效果。这样我们暂且先忽略以裁判文书为代表的常态监督存在的诸多障碍,以法院开放日等间歇性的、公众可以偶尔抽出精力参加的活动进行考量。笔者承认这些活动的立足点非常好,群众参与的热情也很高,在这些开放的过程中经常附带观摩旁听庭审,法院展示了自身工作的顺畅流程。无论公众对专业性法律问题是否感兴趣,至少了解了审判大致怎样运转。但审判之外的立案、送达、执行等非常辛苦也经常遭遇状况的工作并不便于作为成绩展示,这样的开放虽然让公众感受到了审判事业的神圣,但对法院的诸多现实困难并未深刻领悟。即使对审判有所了解,但是可以向大家介绍审限内结案的压力吗?大家可以理解公告所必须要等待的冗长的时间吗?
  有人会说,公开日的次数多一些、深度广一些、形式更新颖一些,日积月累公开就做到位了。法律不可替代的专业性虽不是神秘的借口,但确是非法律人了解的障碍。对社会绝大部分人而言,他们并非法律专家,甚至不具备一些在法官看来是常识的法律知识,这样的现实决定了公开的过程必然存在着将法言法语转化为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的翻译与会意。例如,庭审中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假设当事人聘请了律师或者自己因为诉讼而了解了回避制度,但对于前来参观开放日的公众,如果想要让他们明白,就可能需要配备“翻译”粗浅地解释为“是否同意由这位法官审理”。
  第二,关于最受关注的政治价值。结合法院工作,主要是对服务群众的考验。这里有一个难以权衡的考核标准——满足群众需求。以群众的利益衡量工作的重要性、应然性不需赘述。但是,对这种需求的回应范围是多大,应该达到什么程度?
  让我们再主动一些,更深入关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加强街头法制宣传、“法律四进”这些群众喜闻乐见活动的力度。但对比群众热情的法律需求与不知咨询何物的尴尬,法官自身也往往陷入究竟是不是应该代替律师等法律服务者的两难境地,特别是当群众咨询的是正在处理的案件时,遵照职业要求不予评论会被当成无知或搪塞。即使是已经生效、执行的案件,特别是赔偿类案件,因为赔偿标准等年年变化,一场没有证据仅有模糊描述的咨询,是否会因无法归责法官的相反表达引发争议,反而引发公众的质疑。
  第三,关于最想实现的社会价值。这主要是希望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独特优势,便于民意沟通和防腐监控,根植法治理念。但是,这些都可以以点带面地解决吗?网络视频当然流畅了民意表达,也挖掘出一些社会丑恶,在舆论有力的关注下,很多个案得到了解决,这使我们达到了廉洁和公开的整体状态了吗?恐怕没有!
  我们先忽略热衷炒作的网络水军,仅讨论一般性的问题反映。比如说,有人曾将法官开庭时抽烟的视频上传于网络,于是舆论一片哗然,法官当然应当注意司法形象与规范细节,但大家质疑和攻击的焦点并不是公正,而是仅因抽烟这样的不规范行为就断定法官的职业能力、廉政、人品存在问题,这真的契合法治的内涵吗?
  再如,媒体报道了一则女犯罪嫌疑犯人向一个十多岁小女孩儿面部泼硫酸致其毁容的故意伤害案件,包括很多职业法律人在内的公众基于我们善良的文化传统,理所当然地义愤填膺,一致要求法院严惩凶手——立刻推出去斩了!!!其后法院的审理可能陷入一种被动的僵局:首先必须坚定地保证主持公道,然后小心地解释法律规定“未经审判不得定罪”,随后追踪报道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女嫌疑犯有着令人同情的作案动机,她多年辛苦打工挣钱供丈夫留学国外,丈夫拿到博士学位和绿卡却要求离婚了,她一直租房居住,还错过了生育的年龄,丈夫也没有任何赔偿可以给她,所以只好向丈夫的侄女报复,而在下毒手之前,她曾是个很好的婶娘……这些遭遇真的一点不令人动容?!甚至有人提出应该把那个薄情寡义的丈夫判了,我们还一致要求“斩立决”吗?!但风口浪尖的法院还敢不判处她死刑吗?
  美国法院庭审时,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更不允许随意评判审理中的案件,以防止舆论干扰法律的判断,甚至于“辛普森案”这样的“世纪审判”也不允许媒体直播,想得到最新消息,只能雇人进行速写。但是并未有人据此质疑审判的公正与否,也没有人怀疑司法的公开与公正。人们在法治公正和言论自由发生根本性抉择时,前者的理性战胜了后者的感性。
  四、冷却思考——显然保守的法治理想
  即使没有以上遭遇,公开的目的是正义的实现,至少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但是这种指标过于主观,让群众满意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一种单纯的情绪上的高兴。别以为学界今天人人赞颂的、雄辩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书,就令当年的马伯里满意了,或是令麦迪逊满意了,别说他们各自背后的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了。4即使有些近距离参与了司法公开的群众高兴了,那么其他不能逐一亲历的群众的满意情绪由谁来调剂?!而后者却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司法资源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社会资源,应当避免进行无谓的消耗。同时,司法公开也不能脱离政务公开单独进行,形单影只地强调司法公开只会致使并不万能的司法在无法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屡屡碰壁,很多期望并未达到预想的深度,反而伤害了司法的权威。
  笔者深度赞同司法公开,也赞同丰富公开的方式,更希望随着司法公开的全面推进和生动实践,进一步深化我国司法界司法风气的开明和开放。泼了半天冷水,只是希望有些性急的朋友不因有些方式不完善、效果不立等可取而失望动摇。
  收尾了,笔者才发现自己零星的反例论理只是一种假设——建立在忽视经济利益与实际费用的理想假设之上,建立在忽略一些客观障碍之上。如同经济学将理论建立在理性经济人上的假设一样,只是股票狂跌时,连经济学家也不理性了。至于保守的论调,可能由于极端的无知,也可能源自现实偶尔带来的审美疲劳。
  只是有时,在理性的阴凉下感受普照的阳光,至少可以避免晒伤。

(作者单位:大港审判区)
1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页。
2 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第50页。
3 同上,第51页。
4 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载《制度是如何形成(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责任编辑:乔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