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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视角下的司法公开
作者:吉学刚   发布时间:2013-08-28 10:15:21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的制度保证,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重大举措。而隐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在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有鉴于此,在实行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协调好依法公开与保护隐私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实行司法公开要以保护隐私权为必要前提
  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是确保公民享有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要保证。从根本上来说,离开监督的司法活动既难以保障程序公正,也难以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贯彻公开原则。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总体性要求,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体现的是司法工作为人民负责的态度。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司法活动是以每一起个案为对象的,各类案件中参加诉讼的主体包含有数量相当庞大的自然人。因此,在实行审判公开时,必须谨慎地对待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有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推进司法公开。这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在更深入、更具体的层次和意义上,体现司法工作为人民负责的态度。
  由此可见,司法公开与保护隐私二者并不矛盾,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二者统一于司法为民这一落脚点上。因此,只有切实保护公民隐私,才能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
  二、实行司法公开要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权
  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早在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已将隐私被他人侵害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求偿范围。而《侵权责任法》则把隐私权纳入民事权益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实行司法公开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立公信。因此,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否则,公开的结果就会与我们的初衷相悖,既有可能背离司法公正的目标,又有可能损害公民的个人隐私。
  司法公开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以公开审判为通例,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现行三部诉讼法,无论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在规定审判公开的同时,同样以但书的形式确定了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即对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公开的意义上是把个人隐私与国家秘密二者并置,给予同等保护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意在彰显公平公正的精神,并不意味着与保护隐私的规定相冲突。如在强奸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被害人都是以“某xx”代称,就是司法机关保护与案件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通行做法。这表明,从公开审理到公开宣判,我国在司法领域对个人隐私是予以一体保护的。
  三、实行司法公开要注意的问题
  (一)庭审公开应注意的问题
  庭审公开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庭审中势必会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私事。尽管这些涉及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当事人未必愿意公开,但在具体实行司法公开时,却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如审理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盗窃、抢劫等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其犯罪行为就不属于被告人个人的私事,其受审的过程是应该公开的。相反,对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涉及私权领域里的纷争,是否公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要遵从当事人的意愿。例如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不公开审理。
  (二)裁判文书公开应注意的问题
  案件的公开宣判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公开裁判文书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因为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是通过公开法庭组成、适用程序、案件事实、裁判理由、法律依据、裁判结果等内容来彰显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没必要也不应该公开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证人等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在裁判文书公开时将有关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隐去。  
  (三)媒体公开报道应注意的问题
  媒体报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最容易吸引公众关注,最容易产生社会影响。因此报道应当认真、严谨。除了报道的内容不应失实之外,对案件当事人也应予以适当保护,如现在媒体在报道庭审时对当事人的面部都以“马赛克”进行了遮挡。但有的平面媒体在配发庭审照片时,只遮挡了当事人的双眼,读者基本上能够辨认出当事人的体貌;而立体媒体在报道时虽然遮挡了当事人的面部,可随着影像的移动,当事人的面部还是不时地露出来,这就达不到遮挡的目的了。
  总之,司法公开作为一项体现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特别是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只有在司法公开的各项环节上妥善保护相关合法权益,才能达到取信于民的目的。

  (作者单位:和平区法院)

1 引自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


 

责任编辑: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