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是国家社会统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研究司法计量问题的一门学问,即研究如何用计量的方法来搜集、整理和分析司法领域的各种数据,以此来分析审判工作的现状,认识审判活动的规律。同时,它也是分析与审判活动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有力工具。1司法统计因其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以及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 新的职能定位:参与审判管理与服务社会管理
一般来说,统计工作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统计部门在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深入开展综合研究和专题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的统计分析资料。司法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搜集审判信息,分析审判现状;提供审判决策,供领导参考;监督审判活动,参与审判管理。2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统计工作职能在司法统计工作中的具体化,也可以看作是司法统计的基本职能。这里,审判信息的搜集、整理是基础性工作,在梳理出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后,再进而分析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认识审判活动的规律。在对审判活动中的一些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此外,就是对统计对象的监督,即利用现有的司法统计资料,发现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疏漏和问题,监督审判活动。
随着形势的发展,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主线。司法统计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调查研究活动,要全面客观地反映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当然,这也为司法统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其职能定位也必然发生新的变化。
(一)司法统计参与审判管理的职能
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审判人员的素质和审判管理水平起着直接的作用,因此,提高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水平被提到法院工作日程上来。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强化审判管理,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司法统计数据。审判活动中的统计数据,对反映审判活动的真实状态,尤其是宏观层面的问题极具参考价值,是管理者了解情况的重要渠道,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统计是搞好审判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不仅如此,参与审判管理也是司法统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就需要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依托案件信息束自动生成的司法统计数据,设定相应的评估指标。由于一个司法统计指标只能反映审判执行工作的某一个侧面,或某个侧面的某一特征,而审判执行工作有许多个侧面和特征,他们相互联系、依存、制约。为了全面反映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就必须采用具有相互联系的司法统计指标来反映法院工作的整体情况,而将相互联系的司法统计指标组成的整体就是司法统计指标体系。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正是属于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范畴。基于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的导向意义,将主导审判管理工作作为司法统计的重要职能并不为过。根据我国《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对象的监督是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司法统计对内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发挥审判管理的“指挥棒”效应,也是统计工作监督职能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这里的监督不同于以往的事后监督,而是依赖于对各项统计指标的实时或定期监控,从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到执行、信访全程监督审判人员的实际工作,发现疏漏和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损害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正是将参与审判管理的作为司法统计重要职能之一关键所在。
(二)司法统计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
广义上的社会管理不仅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同时也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和裁断者,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司法统计工作对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发挥作用呢?首先,司法统计数据在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的同时,也能够折射出社会矛盾的多发点及源头所在,进而掌握社会管理在某些环节不足的信息,找到改进工作的着眼点。其次,可以通过设置新的统计指标来直接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例如,江苏法院在通过强化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衔接,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过程中,适时提出了“万人诉讼率”这一统计指标。依托这一指标各地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一目了然,各级党委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有的放矢,有的地方党委、政府甚至将这一指标纳入乡镇综治的考核范围。3同时,这一指标的使用,也有效地缓解了法院面临的收案大幅增加、案多人少这一矛盾。
当下,以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为核心的审判质效评估模式,已经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司法统计中的各项信息要素经过指标体系重新排列组合,作为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评估依据,这为充分发挥司法统计的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但是,由于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正处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对司法统计职能作用发挥的关注点还在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上,而对外发挥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建立相对完整的对外服务社会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也应当成为司法统计工作的改革目标之一。
二、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路径选择
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有赖于加强司法统计基础工作,完善司法统计调查、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采集、处理、流转、存储、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司法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发挥司法统计参与审判管理与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应当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待审判管理工作机制成熟定型之后,应进一步推动服务社会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今后,司法统计改革所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应当紧紧围绕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参与审判管理与服务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这一主题,在司法统计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系统化上做文章。
(一)司法统计的科学化
首先,实现司法统计的科学化,先进的信息收集和管理模式是关键。司法统计指标一般采取全面调查方式,最为突出的是各类案件总量指标的统计,一般由各审判业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逐案登记,层层汇总上报。这对于以案件为核心的司法统计工作来说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以往在进行专项统计的时候,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调查情况的特殊性,原有的案件信息源不充分,所需要的数据往往无法获得。这就需要我们在统计收集和管理模式上进行科学化改造,通过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和案件信息智能提取系统,实现数据的动态检索和抽样调查。最高法院已经初步确定,司法统计信息的收集模式将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以统计报表为补充,司法统计中的信息项主要通过各种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及裁判文书管理系统智能提取、生成。4
其次,实现司法统计的科学化,统计指标的选择与设定,要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与一般统计相比,司法统计最为特殊之处在于与法律的紧密结合上。司法统计活动与审判活动密切相关,没有审判活动,就没有司法统计。司法现象有其自身规律,要实现司法统计的科学化就必须遵从这一规律。以“结案率”指标为例,以往,在这一指标的误导下,许多法院多采取年底不立案或劝说当事人撤诉等手段来提高指标数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是这此项指标的最大弊端。在最高法院日前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取消了“结案率”指标,当然也意味着评估本身更为科学。再如,笔者对指标体系中的“立案变更率”指标存在着类似的担忧。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作为立案变更的案件,并设定该指标为负指标,其在实施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部分法院为降低该项指标数值,大量压缩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数量的情况,这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立案难”,不利于当事人合法诉权保护的。
再次,实现司法统计的科学化,有必要加强司法统计观念更新和理论探索。这里,有必要借鉴国外较为先进和成熟的司法统计模式。以美国的犯罪统计为例,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前的犯罪统计,基本上都是以犯罪案件和罪犯为对象的,所呈现的只是些死板的数据、图表、比例。而像犯罪的危害程度、受害和损失的情况、受害者同罪犯的关系等因素,则是统计中没有的。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犯罪统计从以罪犯为对象逐步转向以受害人为对象,这对制定刑事政策,进行刑事立法,以至进行犯罪学的研究都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5目前我们的刑事司法统计,对被害人信息的统计仍很有限,美国的统计模式即值得借鉴。
(二)司法统计的精细化
司法统计提供的数据越是真实细致,越能精准地反映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越能清晰地找到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就越能为做出正确的司法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就越能更好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按照精细化的思路改造当下的司法统计,应当是完善我国司法统计的重要路径。”6要实现司法统计的的精细化:一是在司法统计信息的搜集与整理上做到尽量精细,确保信息源采集的全面性,司法统计数据、司法统计调查覆盖范围要更广、更全面,数据质量要求更科学、更准确。二是建立统一详尽的司法统计规则体系,完善司法统计各项工作流程,从统计的范围、案件类型、到数量核算均要有工作细则,并进行统计工作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三是在司法统计分析上要更加精细,建立不同案件类型的司法统计专题分析规范,明确司法统计态势分析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提供司法统计分析方法的参考案例。四是建立完善司法统计监督机制,明确司法统计的岗位职责和奖惩方式,保证司法统计制度的执行力,提高司法统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司法统计的信息化
实现司法统计的科学化与精细化,信息化建设是其前提和保障。司法统计的过程就是审判信息产生、采集、传输和利用的过程。关于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已有广泛共识,在此仅提出司法统计信息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确立司法统计信息化的目标功能
司法统计信息化的目标功能在于实现审判信息的对称。审判信息不对称是提高审判质效的最大障碍,也是可能产生法官“权力寻租”的根源。审判活动的信息对称,是指不同审判活动主体能够各自获取其他主体所掌握的审判信息,各种审判信息在主体之间均匀合理分布,实现各取所需,各尽所能。而司法统计信息化正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审判信息对称的有效路径。
2.明确司法统计信息化的基本原则
司法统计的信息化要以人民群众的外部司法需求和人民法官的内部审判需要为导向,通过提高司法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群众和法官提供便捷优质的信息服务。另外一个原则是成本最优,即在信息化过程中以最低的成本保证司法统计水平的最大化提升,尽量避免给法官增加额外的工作量,为审判工作方便、快捷、高效保驾护航。
3.完善信息化的科学手段
这就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四级法院专网的畅通,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库,将其作为信息管理的中枢、信息交换的平台。同时,要实现司法统计系统、综合信息系统、立案系统、执行系统、业绩档案系统的对接和兼容,将各个审判管理环节信息有效整合,实现审判信息的一体化、共享化。
(四)司法统计的系统化
司法统计具有系统性、基础性、长期性,涉及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如立案、审判、执行、人事、行政、后勤等,因此在发挥司法统计职能作用的过程中要贯彻系统化观念。
1.司法统计部门的系统化
在法院内部建立由统计部门主导、业务部门参与的司法统计组织系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知识对口、组成相对稳定的司法统计队伍,对统计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指导,同时通过司法统计信息化平台加强司法统计数据的交流和共享,提高司法统计的协调性、一致性,形成司法统计“上下一盘棋”有利局面。
2.司法统计制度的系统化
在制定完善各项司法统计规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审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防止制度失位更要避免出现“制度打架”。
3.司法统计指标的系统化
在设立指标时,应科学论证各指标之间的关系,保证指标功能协调配合,防止重复收集和使用数据信息;在应用指标时,地方法院应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各级法院统一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并细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两级指标和各类型案件指标,同时各院指标体系应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实际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作者单位:高院研究室)
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统计基础与实务》,贵州音像教材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司法统计基础与实务》,贵州音像教材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3 《泗洪率先把万人诉讼率纳入乡镇综治考核》,《江苏经济报》2010年4月21日。
4 严戈、刘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改革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
5 刘艺兵:《美国的犯罪统计》,载《国外法学》,1987年第2期。
6 李浩:《司法统计的精细化与审判管理——以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为对象的考察》,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